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監督和保障我市各級衛生、教育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托幼機構認真履行學校傳染病防治與食品衛生安全工作職責,保護學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衛生、教育部門及各級各類學校、托幼機構在傳染病防治與食品衛生工作中,發生因失職行為而造成學校傳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等事件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失職行為,是指教育、衛生部門及各級各類學校、托幼機構及有關責任人在傳染病防治與食品衛生安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一)傳染病管理與食品衛生管理工作有關制度不健全的;
?。ǘ﹤魅静」芾砼c食品衛生管理工作職能不明確的;
(三)傳染病管理與食品衛生管理工作不到位的;
?。ㄋ模﹤魅静」芾砼c食品衛生管理工作措施不得力的;
?。ㄎ澹┎宦男谢蛘呶凑_履行傳染病防治與食品衛生管理職責的;
?。┪凑J真執行或嚴重違反學校衛生工作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已經發生的傳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未能及時采取有力措施的。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行政責任追究,是指除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責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對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和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章 行政責任追究
第五條 學校、托幼機構發生傳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隸屬關系,衛生行政部門建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學校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唇W校、托幼機構傳染病防治與食品衛生安全工作校長、園長負責制,或未落實管理機構進行監管的,或未按《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要求成立學校衛生保健管理機構,落實專職或兼職校醫和保健教師的,或未落實傳染病與食物中毒事件責任報告人和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員的;
?。ǘ┪唇魅静∨c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及傳染病與食物中毒應急預案(包括傳染病疫情、食物中毒事件等報告制度,消毒與隔離制度,飲食飲水衛生管理制度,預防接種制度,食品采購索證制度,餐飲具消毒管理制度,環境衛生清潔制度,學生健康體檢建檔制度以及健康教育制度等),或雖已建立但未落實的;
(三)發生傳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事故后,責任報告人未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及衛生行政等相關部門報告的;
(四)發生傳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事件后,未按照規定及時采取嚴格的預防控制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ㄎ澹W校發生傳染病疫情或發生食物中毒事件后,對衛生部門調查、處理不予配合,或對有關部門提出的處理措施落實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或未保留現場可疑物品、食品以及未經批準轉移銷毀可疑物品、食品的;
?。W校、托幼機構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就從事食品生產、加工和銷售的,或學校、托幼機構食堂、小賣部從業人員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證、培訓證而上崗從業的,或患有影響師生健康的疾病仍在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
?。ㄆ撸┻`反《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向未經衛生許可經營學生用餐的生產、經營單位訂餐及采購食品的;
?。ò耍πl生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未在要求時間內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合要求的;
(九)有其它與學校傳染病疫情、學校食物中毒事件發生直接相關的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六條 學校發生傳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事件,衛生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提請所在地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未宣傳《傳染病防治法》、《食品衛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本轄區內的傳染病預防控制未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查指導的,或未按規定要求發放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或學校集體用餐單位衛生許可證的或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的;
?。ǘW校發生傳染病疫情后,拒絕執行各級政府調集其參加控制疫情決定的,或接到學校食物中毒事件報告后,未及時趕赴現場調查處理的,或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導致事態擴大的;
(三)未按有關要求對學校食堂或學生集體用餐供餐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或對監督檢查過程發現的違反食品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未提出整改意見的,或未對整改意見進行督促落實的;
?。ㄋ模┙拥絺魅静∫咔?、食物中毒事件報告的各級衛生部門未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衛生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的;
?。ㄎ澹┪粗笇Щ蚺浜辖逃姓块T定期開展校醫或保健教師、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培訓的;
?。┯衅渌c學校傳染病疫情或學校食物中毒發生直接相關的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七條 學校發生傳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事件后,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提請所在地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未將學校傳染病防治與食品衛生安全工作作為對學校督導重要內容和重要考核指標的,或未按規定進行督導、檢查和考核的;
?。ǘ┪粗贫▽πat或保健教師、食堂管理人員培訓計劃或未定期組織培訓的,未組織食品從業人員進行健康體檢培訓的,未定期組織學生健康體檢建檔的;
(三)接到報告的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未在2小時內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及未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的;
(四)有其它與學校傳染病疫情或學校食物中毒發生直接相關的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三章 附 則
第八條 各縣區衛生、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局、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