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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實施強制檢驗的裝載出口食品的船艙

   2006-02-27 733
核心提示:規定裝運出口糧油食品、冷凍品應施法定檢驗的范圍是:(1)散裝食用油。(2)各種冷凍冷藏食品。(3)散裝糧谷、油籽、糖。(
規定裝運出口糧油食品、冷凍品應施法定檢驗的范圍是:

(1)散裝食用油。

(2)各種冷凍冷藏食品。

(3)散裝糧谷、油籽、糖。

(4)每批100噸以上的包裝糧谷、油籽、食品(大米、玉米、小麥、蕎麥、高粱、面粉、大豆、蠶豆、赤豆、豌豆、綠豆、菜籽、芝麻、棗子、杏仁、花生仁、花生果、食糖)。

  凡應施法定檢驗的船艙,除應符合貿易合同和運輸契約有關條款的規定外,必須符合下列裝運技術條件:

(1)干貨艙/室:清潔、干燥、無異味、無活害蟲、設施完好。相互感染的貨物不得同艙裝運。

(2)冷藏艙/室:清潔、干燥、無異味、設施完好、溫度符合規定。相互感染的貨物不得同艙裝運。

(3)油艙:清潔、干燥、無異昧,前航次未裝過有毒、有害物品。

  承運人或其代理部門對應施法定檢驗的船艙,應在驗艙兩天前向所在地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并提供裝貨清單及配載圖。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派員登艙檢驗合格的發給驗艙合格證書。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憑證書接受船方“備裝通知”,港務部門憑證書組織貨物的裝船作業。經檢驗不符合裝運技術條件的船艙,承運人應認真加以清理后,再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派員復驗。復驗以一次為限。復驗仍不合格者,承運人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達到裝運技術條件,并重新申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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