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以下簡稱價調基金)制度,增強政府對市場價格的宏觀調控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關于實行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變動給職工適當補貼的通知》(國發〔1988〕23號)、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通知》(遼政辦發〔1992〕15號)和《關于加強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遼政辦發〔1996〕12號)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境內從事工業、商業、糧食、供銷、物資、交通、外貿等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業戶,均按銷售、經營收入的1‰征收(三資企業免征)。此項由市物價局委托國稅局代征。
第三條 經林業局批復砍伐、間伐的木材,按每立方米征收1元,由物價局委托國稅局代征。
第四條 對出售礦產品、土、石、沙料按銷售收入的2‰征收,由物價局委托國稅局代征。
第五條 國家、省、丹東市等外埠駐東港各單位,按當地各行業的繳納比例標準征收,由物價局委托地稅局代征。
第六條 夜總會、歌舞廳、練歌房、錄像廳、茶座、臺球室、游戲機、洗頭房、桑拿浴、浴池、美容美發院、保健理療中心、足療屋、咖啡屋、酒吧間等娛樂場所均按其經營收入的1%征收。對不計帳或難以反映經營收入額的,按稅務部門核定的月經營額的1%征收。此項由物價局委托地稅局代征。
第七條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按商品房銷售收入的2‰征收;對建筑施工企業,按其建筑工程總投資額的2‰征收(不包括商品房)。此項由物價局委托地稅局代征。
第八條 對從事淺海、灘涂、池塘養殖的企業、個體戶,均按其養殖面積每畝每年1元征收。此項由物價局委托地稅局征收。
第九條 對賓館、旅店、招待所,按宿費收入總額的2%征收;對餐飲業,按銷售收入總額的1%征收,對不計帳或難以反映經營收入的,按稅務部門核定的經營額的1%征收。此項由物價局委托地稅局代征。
第十條 凡在物價局辦理《收費許可證》的經營服務性事業單位,按其收費總額的2‰征收。此項由物價局征收。
第十一條 對旅游景點門票,按總收入的1%征收。此項由物價局征收。
第十二條 對醫療診所、醫院,按醫療收入的2‰征收。此項由物價局征收。
第十三條 對用于海上捕撈、運輸的船只,按每馬力每年2元征收,此項由物價局委托漁政管理處代征。
第十四條 對從事酒類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按其銷售收入的3%征收,對不記賬或難以反映經營額的,由代征單位根據不同情況按定額征收。此項由物價局委托市酒類管理辦公室代征。
第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價調基金征收工作的領導,落實專人負責,各司其職,強化征收工作力度。
第十六條 各代征單位在征收價格調節基金時,必須使用在物價局領取的專用票據,并及時與東港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結算,即征即繳。
第十七條 各代征單位要嚴格按征收范圍和標準核定征收,及時入庫,不得隨意降低和擅自減免價調基金。
第十八條 各代征價調基金單位,要將征收范圍內的應繳納價調基金戶,統計造冊,建立征收臺帳,使征收價調基金工作逐步規范化、科學化。
第十九條 為加強價調基金征收管理,市政府成立價調基金領導小組。組長由常務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市物價局、財政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市物價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海洋漁業局、審計局等部門分管領導組成。物價局為政府價調基金日常管理工作職能部門。價調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價調辦)設在市物價局,負責價調基金征管的具體工作。
第二十條 價調基金的使用。必須由物價局、財政局聯合調查、測算,報政府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東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港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東政發〔2004〕39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物價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