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計劃》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計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計劃編制和實施規定》(浙政發〔2009〕30號)的有關規定,現對省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總體要求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省委十三屆四次全會精神,緊緊圍繞建設物質富裕精神富有的現代化浙江總目標,深入實施“八八戰略”,牢牢把握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新要求,加強重點領域立法,積極拓寬公眾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增強立法的針對性、及時性和系統性,不斷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充分發揮立法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為干好“一三五”、實現“四翻番”,再創浙江體制機制新優勢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力爭在本年度內完成的重點立法項目(13件)
(一)需要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項目(5件)。
1?為了防御地震災害,減輕地質災害影響,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提請審議《浙江省防震減災條例》草案(由省地震局起草)。
2?為了加強審計監督,促進廉政建設,保障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提請審議《浙江省審計條例》草案(由省審計廳起草)。
3?為了保護石油、天然氣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氣輸送安全,維護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提請審議《浙江省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草案(由省發改委起草)。
4?為了促進和規范土地整治工作,實現耕地占補平衡,提高耕地質量,保障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提請審議《浙江省土地整治條例》草案(由省國土資源廳起草)。
5?為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民群眾健康,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請審議《浙江省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草案(由省農業廳起草)。
(二)需要制定出臺的規章項目(8件)。
1?為了建立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提高農業生產抗風險能力,制定《浙江省政策性農業保險管理辦法》(由省發改委起草)。
2?為了更好地鼓勵科學技術創新,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修改《浙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由省科技廳起草)。
3?為了加強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浙江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由省公安廳起草)。
4?為了加強和規范國家安全技術保衛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制定《浙江省國家安全技術保衛規定》(由省安全廳起草)。
5?為了完善軍人撫恤優待制度,切實保障優撫對象合法權益,修改《浙江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由省民政廳起草)。
6?為了加強土地資源管理,優化土地資源配置,保障土地合理和可持續利用,切實保護耕地,制定《浙江省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由省國土資源廳起草)。
7?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繳行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制定《浙江省稅收征管保障辦法》(由省地稅局起草)。
8.為了規范和加強政府參事工作,保障參事依法履行職責,發揮參事參政議政、建言獻策、民主監督、統戰聯誼的作用,制定《浙江省政府參事工作規定》(由省政府參事室起草)。
三、需要進一步調研、論證,待條件成熟后提出的立法項目(38件)
(一)在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方面需要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項目和需要制定出臺的規章項目(9件)。
地方性法規項目(3件):《浙江省電子商務條例》(由省商務廳起草)、《浙江省旅游管理條例(修訂)》(由省旅游局起草)、《浙江省專利保護條例(修訂)》(由省科技廳起草)。
規章項目(6件):《浙江省天然氣利用管理辦法》(由省發改委起草)、《浙江省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管理辦法》(由省文化廳起草)、《浙江省展覽業管理辦法》(由省商務廳起草)、《浙江省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由省質監局起草)、《浙江省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修訂)》(由省旅游局起草)、《浙江省智慧城市建設保障辦法》(由省法制辦會同省經信委起草)。
(二)在加強社會建設、創新社會管理和改善民生方面需要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項目和需要制定出臺的規章項目(18件)。
地方性法規項目(9件):《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改)》(由省衛生計生委起草)、《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由省交通運輸廳起草)、《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由省應急辦起草)、《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條例》(由省人力社保廳起草)、《浙江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由省教育廳起草)、《浙江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條例》(由省農業廳起草)、《浙江省氣象災害預警和應急響應管理條例》(由省氣象局起草)、《浙江省城鎮住房保障條例》(由省建設廳起草)、《浙江省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條例》(由省國土資源廳起草)。
規章項目(9件):《浙江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修訂)》(由省公安廳起草)、《浙江省社會團體管理辦法(修訂)》(由省民政廳起草)、《浙江省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起草)、《浙江省工資支付保障金暫行辦法》(由省人力社保廳起草)、《浙江省無障礙環境建設實施辦法》(由省建設廳會同省殘聯起草)、《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生態區保護管理辦法》(由省文化廳起草)、《浙江省游泳場所管理辦法(修訂)》(由省體育局起草)、《浙江省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規定》(由省通信管理局起草)、《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辦法》(由省人防辦起草)。
(三)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方面需要制定出臺的規章項目(6件)。
《浙江省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辦法》(由省海洋與漁業局起草)、《浙江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辦法》(由省環保廳起草)、《浙江省環境噪聲管理辦法》(由省環保廳起草)、《浙江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由省建設廳會同省食安辦起草)、《浙江省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由省林業廳起草)、《浙江省海洋生態損害賠(補)償管理辦法》(由省海洋與漁業局起草)。
(四)在加強政府自身建設方面需要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項目和需要制定出臺的規章項目(5件)。
地方性法規項目(1件):《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由省法制辦會同省政府辦公廳起草)。
規章項目(4件):《浙江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由省發改委起草)、《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法》(由省財政廳起草)、《浙江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修訂)》(由省審計廳起草)、《浙江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由省機關事務局起草)。
四、明確要求,確保省政府立法工作計劃順利完成
(一)嚴格落實立法工作責任。對要求在年度內完成的重點立法項目,各起草單位要組織力量抓緊起草,按時、保質地完成起草任務。對需要進一步調研、論證,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的立法項目,各起草單位也要抓緊組織調研、論證,做好立法前期準備工作;如條件基本成熟,確需在年度內提請審議或制定出臺的,應按規定提交書面報告,由省法制辦提出辦理意見。對未列入計劃的立法項目,原則上不予辦理。省法制辦要切實加強對立法項目起草工作的督促和指導,強化立法項目辦理進度管理,必要時可直接組織起草或提前介入;對送審的立法項目要抓緊組織審核,及時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各地、各部門要積極配合和支持起草單位和省法制辦的工作,按規定做好意見征求、立法調研等工作。
(二)科學合理設計制度規范。緊緊圍繞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在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前提下,更加注重體制機制創新,把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結合起來,著力解決制約科學發展的制度性障礙,引領、推動和保障改革順利進行。堅持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統籌兼顧長遠利益和眼前利益、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統籌兼顧不同方面群眾的具體利益,體現規則公平、權利公平。堅持問題導向,按照立法的實際需要來合理設置體例、規定內容,防止和克服“大而全”“小而全”以及照抄照搬上位法規定的現象,增強立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堅持嚴格把關,堅決貫徹中央和省委關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嚴把立法草案起草、審核關,嚴防新設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嚴防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或者限制其權利的內容,嚴防部門利益法制化。
(三)進一步改進立法工作方式。堅持把黨的群眾路線貫穿立法工作全過程,進一步拓寬公眾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加強立法調研,著眼于解決現實突出問題,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傾聽基層和群眾的意見、呼聲。建立健全立法草案公開征求相關行業協會及企業、公眾意見和立法聽證意見情況報告、立法協商、專家咨詢論證等機制,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努力使立法過程成為集中民意、集聚民智的過程。注重協調、溝通和配合,進一步形成立法工作合力。各起草單位在起草立法草案時,要牢固樹立全局觀念,主動聽取其他相關部門意見,及時溝通、積極協商;對存在的分歧意見,在送審時要作出說明。省法制辦要加強協調,妥善處理相關各方意見;對經反復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要及時研究提出處理建議;涉及重大、復雜問題的,要事先報請省政府決定。要進一步加強與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溝通聯系和銜接配合,主動聽取對草案的修改意見。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計劃》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計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計劃編制和實施規定》(浙政發〔2009〕30號)的有關規定,現對省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總體要求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省委十三屆四次全會精神,緊緊圍繞建設物質富裕精神富有的現代化浙江總目標,深入實施“八八戰略”,牢牢把握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新要求,加強重點領域立法,積極拓寬公眾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增強立法的針對性、及時性和系統性,不斷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充分發揮立法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為干好“一三五”、實現“四翻番”,再創浙江體制機制新優勢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力爭在本年度內完成的重點立法項目(13件)
(一)需要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項目(5件)。
1?為了防御地震災害,減輕地質災害影響,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提請審議《浙江省防震減災條例》草案(由省地震局起草)。
2?為了加強審計監督,促進廉政建設,保障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提請審議《浙江省審計條例》草案(由省審計廳起草)。
3?為了保護石油、天然氣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氣輸送安全,維護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提請審議《浙江省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草案(由省發改委起草)。
4?為了促進和規范土地整治工作,實現耕地占補平衡,提高耕地質量,保障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提請審議《浙江省土地整治條例》草案(由省國土資源廳起草)。
5?為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民群眾健康,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請審議《浙江省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草案(由省農業廳起草)。
(二)需要制定出臺的規章項目(8件)。
1?為了建立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提高農業生產抗風險能力,制定《浙江省政策性農業保險管理辦法》(由省發改委起草)。
2?為了更好地鼓勵科學技術創新,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修改《浙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由省科技廳起草)。
3?為了加強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浙江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由省公安廳起草)。
4?為了加強和規范國家安全技術保衛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制定《浙江省國家安全技術保衛規定》(由省安全廳起草)。
5?為了完善軍人撫恤優待制度,切實保障優撫對象合法權益,修改《浙江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由省民政廳起草)。
6?為了加強土地資源管理,優化土地資源配置,保障土地合理和可持續利用,切實保護耕地,制定《浙江省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由省國土資源廳起草)。
7?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繳行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制定《浙江省稅收征管保障辦法》(由省地稅局起草)。
8.為了規范和加強政府參事工作,保障參事依法履行職責,發揮參事參政議政、建言獻策、民主監督、統戰聯誼的作用,制定《浙江省政府參事工作規定》(由省政府參事室起草)。
三、需要進一步調研、論證,待條件成熟后提出的立法項目(38件)
(一)在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方面需要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項目和需要制定出臺的規章項目(9件)。
地方性法規項目(3件):《浙江省電子商務條例》(由省商務廳起草)、《浙江省旅游管理條例(修訂)》(由省旅游局起草)、《浙江省專利保護條例(修訂)》(由省科技廳起草)。
規章項目(6件):《浙江省天然氣利用管理辦法》(由省發改委起草)、《浙江省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管理辦法》(由省文化廳起草)、《浙江省展覽業管理辦法》(由省商務廳起草)、《浙江省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由省質監局起草)、《浙江省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修訂)》(由省旅游局起草)、《浙江省智慧城市建設保障辦法》(由省法制辦會同省經信委起草)。
(二)在加強社會建設、創新社會管理和改善民生方面需要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項目和需要制定出臺的規章項目(18件)。
地方性法規項目(9件):《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改)》(由省衛生計生委起草)、《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由省交通運輸廳起草)、《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由省應急辦起草)、《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條例》(由省人力社保廳起草)、《浙江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由省教育廳起草)、《浙江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條例》(由省農業廳起草)、《浙江省氣象災害預警和應急響應管理條例》(由省氣象局起草)、《浙江省城鎮住房保障條例》(由省建設廳起草)、《浙江省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條例》(由省國土資源廳起草)。
規章項目(9件):《浙江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修訂)》(由省公安廳起草)、《浙江省社會團體管理辦法(修訂)》(由省民政廳起草)、《浙江省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起草)、《浙江省工資支付保障金暫行辦法》(由省人力社保廳起草)、《浙江省無障礙環境建設實施辦法》(由省建設廳會同省殘聯起草)、《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生態區保護管理辦法》(由省文化廳起草)、《浙江省游泳場所管理辦法(修訂)》(由省體育局起草)、《浙江省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規定》(由省通信管理局起草)、《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辦法》(由省人防辦起草)。
(三)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方面需要制定出臺的規章項目(6件)。
《浙江省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辦法》(由省海洋與漁業局起草)、《浙江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辦法》(由省環保廳起草)、《浙江省環境噪聲管理辦法》(由省環保廳起草)、《浙江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由省建設廳會同省食安辦起草)、《浙江省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由省林業廳起草)、《浙江省海洋生態損害賠(補)償管理辦法》(由省海洋與漁業局起草)。
(四)在加強政府自身建設方面需要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項目和需要制定出臺的規章項目(5件)。
地方性法規項目(1件):《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由省法制辦會同省政府辦公廳起草)。
規章項目(4件):《浙江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由省發改委起草)、《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法》(由省財政廳起草)、《浙江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修訂)》(由省審計廳起草)、《浙江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由省機關事務局起草)。
四、明確要求,確保省政府立法工作計劃順利完成
(一)嚴格落實立法工作責任。對要求在年度內完成的重點立法項目,各起草單位要組織力量抓緊起草,按時、保質地完成起草任務。對需要進一步調研、論證,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的立法項目,各起草單位也要抓緊組織調研、論證,做好立法前期準備工作;如條件基本成熟,確需在年度內提請審議或制定出臺的,應按規定提交書面報告,由省法制辦提出辦理意見。對未列入計劃的立法項目,原則上不予辦理。省法制辦要切實加強對立法項目起草工作的督促和指導,強化立法項目辦理進度管理,必要時可直接組織起草或提前介入;對送審的立法項目要抓緊組織審核,及時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各地、各部門要積極配合和支持起草單位和省法制辦的工作,按規定做好意見征求、立法調研等工作。
(二)科學合理設計制度規范。緊緊圍繞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在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前提下,更加注重體制機制創新,把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結合起來,著力解決制約科學發展的制度性障礙,引領、推動和保障改革順利進行。堅持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統籌兼顧長遠利益和眼前利益、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統籌兼顧不同方面群眾的具體利益,體現規則公平、權利公平。堅持問題導向,按照立法的實際需要來合理設置體例、規定內容,防止和克服“大而全”“小而全”以及照抄照搬上位法規定的現象,增強立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堅持嚴格把關,堅決貫徹中央和省委關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嚴把立法草案起草、審核關,嚴防新設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嚴防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或者限制其權利的內容,嚴防部門利益法制化。
(三)進一步改進立法工作方式。堅持把黨的群眾路線貫穿立法工作全過程,進一步拓寬公眾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加強立法調研,著眼于解決現實突出問題,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傾聽基層和群眾的意見、呼聲。建立健全立法草案公開征求相關行業協會及企業、公眾意見和立法聽證意見情況報告、立法協商、專家咨詢論證等機制,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努力使立法過程成為集中民意、集聚民智的過程。注重協調、溝通和配合,進一步形成立法工作合力。各起草單位在起草立法草案時,要牢固樹立全局觀念,主動聽取其他相關部門意見,及時溝通、積極協商;對存在的分歧意見,在送審時要作出說明。省法制辦要加強協調,妥善處理相關各方意見;對經反復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要及時研究提出處理建議;涉及重大、復雜問題的,要事先報請省政府決定。要進一步加強與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溝通聯系和銜接配合,主動聽取對草案的修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