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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對農民進城賣鮮蛋有關的事項的通告(長府發〔1997〕76號)

   2011-04-20 1005
核心提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為繁榮我市鮮蛋市場,促進菜籃子工程建設,保護農民飼養蛋雞的積極性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為繁榮我市鮮蛋市場,促進菜籃子工程建設,保護農民飼養蛋雞的積極性,現將農民進城賣鮮蛋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持有市國家稅務局和市牧業管理局聯合頒發的《長春市鮮蛋自產自銷證》(以下簡稱《自產證》)進城賣鮮蛋的農民均適用本通告。

  二、農民持《自產證》進入我市市區各農貿市場銷售鮮蛋,除繳納1元衛生費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三、農民持《自產證》可以進入居民區,走街串巷銷售鮮蛋。

  四、各級牧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大工作力度,教育進城農民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維護市場秩序、交通秩序和環境衛生。

  五、各級工商、衛生、城建、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管理工作。

  六、本通告由市牧業管理局會同市工商、城建等有關部

  門組織實施。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長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地區: 吉林 吉林市
標簽: 牧業 自產自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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