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主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項目管理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深圳市主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項目管理費的使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確保主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主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項目管理費的使用,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和厲行節約的管理原則。
第三條 主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項目管理費由市農林漁業局業務處提出年度支出計劃,辦公室綜合編入年度預算報市財政局安排。
第四條 主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項目管理費應當用于以下方面:
(一)主要農產品基地建設項目辦公經費,包括宣傳、通告、公示、培訓、調研、法規制訂等;
(二)主要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認定、規模確認經費,包括考察認定費、臨時工作人員工資,工作人員差旅費、野外作業補助費、伙食費、聘請專家補貼費等;
(三)市外主要農產品生產基地的產品供應深圳市場銷售數量的確認經費,包括聘請人員工資、辦公費、專家核實費、臨時工作人員工資及設備購置費等;
(四)主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項目會議、專家評審經費,包括食宿、會議場租、資料印刷、專家補貼等;
(五)主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項目監督檢查、驗收,績效評估經費。
第五條 聘請專家的補貼、臨工的工資,工作人員差旅費、野外作業補助費的發放標準,參照有關規定執行。專家評審費每人每天補貼最高限額500元,專家項目考察、驗收等每人每天補貼最高限額300元;臨時工作人員工資按月最高限額2000元,按天最高限額100元。進行項目考察、檢查、驗收,基地認定工作,伙食費按市二類會議標準報銷。
委托其他單位確認主要農產品生產基地規模、產品回深圳市場銷售數量的經費,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支付。
第六條 主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項目管理費的開支審批程序、審批權限按《深圳市農林漁業局財務管理制度》規定執行。
第七條 主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項目管理費的使用,接受市審計局、財政局的審計、監督。
第八條 本辦法從2006年10月18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