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深圳市關于推動電子商務加快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辦規〔2024〕3號),根據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各項政策措施的適用對象、申報條件、支持標準等,確保政策公開透明、執行到位,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促進電子商務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具有全球重要影響力的消費中心,結合實際情況,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關于推動電子商務加快發展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商務局
2025年7月4日
《深圳市關于推動電子商務加快發展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深圳市關于推動電子商務加快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辦規〔2024〕3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根據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各項政策措施的適用對象、申報條件、支持標準等,確保政策公開透明、執行到位,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推動電商企業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具有全球重要影響力的消費中心,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若干措施》中由市商務局牽頭執行的資金政策措施,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在深圳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主要從電商平臺營收增長獎勵項目、網絡零售納統獎勵項目、網絡零售大額增長獎勵項目等三個方面對企業進行支持和獎勵。
第三條 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突出重點、合理安排、公平公正、規范有效的原則,實行“預算控制、自愿申報、形式審查、專項審計、資質審查、部門決策、績效評價”的管理模式。資金使用原則上采取事后獎勵等方式進行。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報主體應符合如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主體應為依法登記注冊的并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
(二)申報主體未被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失信懲戒,明確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且在限制期內;
(三)申報主體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應如實提供本單位信用狀況,承諾承擔違約責任,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專項資金;
(四)申報主體不得以同一事項重復或多頭申報同級專項資金。
第五條 除基本條件外,申報主體和申報項目還應具備本實施細則第三章所列相關條件。
第三章 支持方向、條件和標準
第六條 電商平臺營收增長獎勵項目。著力培育帶動效應顯著、區域輻射力強、發展潛力大、商業模式新穎的綜合類電子商務平臺;重點培育生產制造、生活消費品、生產資料等行業和領域的垂直類電子商務平臺;加快培育餐飲、家政、美容美發、家電維修等商務領域的數字生活服務平臺。對年營業收入達到一定規模的電子商務平臺主體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條件和標準如下:
(一)獎勵條件如下:
1.申報主體必須是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的運營主體;
2.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的運營主體須已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或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信息服務業務;
3.申報主體在“國家統計局統計聯網直報平臺”中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屬于“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或“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4.商貿類平臺企業申報年份上一年度營業收入達到20億元且同比增速達到5%;商務領域服務類平臺企業申報年份上一年度營業收入達到1億元且同比增速達到10%;
5.申報主體以同一關鍵數據獲得《深圳市商務局〈關于加快建設國際消費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零售額(營業額)增長獎勵項目”及本實施細則“網絡零售大額增長獎勵項目”獎勵資金或列入項目擬資助計劃的,不得申報本條款獎勵項目。
(二)獎勵標準為事后獎勵。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商貿類平臺企業、商務領域服務類平臺企業按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增長額的0.5%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最高獎勵300萬元。
第七條網絡零售納統獎勵項目。進一步壯大電子商務應用型企業主體規模,拓寬電商銷售新渠道,實現網絡零售額快速增長。對首次以“零售業(統計代碼F52)”統計口徑納入限額以上網絡零售額統計且達到一定規模,并于次年實現網絡零售額增長的企業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條件和標準如下:
(一)獎勵條件如下:
1.申報主體在“國家統計局統計聯網直報平臺”中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屬于“零售業(F52)”;
2.申報主體首次納入“國家統計局統計聯網直報平臺”企業庫,且納統當年通過公共網絡實現的零售額達到5000萬元及以上;
3.申報主體在入庫次年(申報年份上一年度)通過公共網絡實現的零售額實現正增長。
(二)獎勵標準為事后獎勵。對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給予一次性最高獎勵50萬元。
第八條 網絡零售大額增長獎勵項目。加快培育網絡零售領軍企業,支持網絡零售企業做大做強,對年度限額以上網絡零售額增長達到一定規模的批發零售企業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條件和標準如下:
(一)獎勵條件如下:
1.申報主體在“國家統計局統計聯網直報平臺”中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屬于“批發業(F51)”“零售業(F52)”;
2.申報主體申報年份上一年度通過公共網絡實現的零售額相較前一年度增長達到20億元以上(不含);
3.申報主體以同一關鍵數據獲得《深圳市商務局〈關于加快建設國際消費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零售額(營業額)增長獎勵項目”及本實施細則“電商平臺營收增長獎勵項目”獎勵資金或列入項目擬資助計劃的,不得申報本條款獎勵項目。
(二)獎勵標準為事后獎勵。對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按上一年度通過公共網絡實現的零售額增長額的0.5%進行獎勵,最高獎勵2500萬元。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審核
第九條 市商務局依據本實施細則制定年度資金申報指南,明確有關具體申報和受理等內容,啟動項目申報,加強項目儲備和組織實施工作。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可按相關規定、本實施細則和申報指南要求提交申請。
第十條 市商務局原則上按以下程序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一)對申報主體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報材料是否齊全,相關材料是否規范完備;
(二)對申報主體進行條件審查。結合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申報指南等要求進行條件審查。符合申報條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報條件但材料不齊備的,一次性告知申報主體在規定期間內補齊材料;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不予受理;
(三)根據需要采用項目審計、現場核查等方式進行實質審查,并開展信用核查;
(四)結合形式審查、條件審查、實質審查和信用核查等結果,提出項目初審意見、資金資助計劃。根據需要向相關部門征求意見或進行項目查重;
(五)市商務局經集體研究決策后確定資金資助計劃。確定資助計劃后按規定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資助計劃公示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市商務局提出異議,市商務局應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受理和審查工作;
(六)在公示期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依據預算批復,辦理項目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一條 市商務局可根據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開展項目咨詢、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市商務局視申報情況和預算安排,據以對資助(獎勵)金額、支持比例和撥付進度等進行統一調整。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三條 一個項目原則上只能申報一項市級專項資金,申報主體不得通過重復使用同一發票等行為重復申報項目。因政策允許,以同一項目申報多項資金(含其他部門安排的專項資金)支持的,申報主體應當在申報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說明已獲得或正在申報的其他資金情況。
第十四條 申報主體不得弄虛作假以套取、騙取專項資金,不得虛報、瞞報相關數據及情況。
第十五條 申報主體應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妥善保管項目資料。
第六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市商務局按照相關規定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工作,評價結果作為資金政策調整和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獲得專項資金的申報主體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商務、審計等部門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并按要求完成績效自評工作。
第十八條 市商務局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相關工作的,事前應簽訂工作約定書,對委托事項、時間要求、雙方權利與義務以及保密要求等進行約定,并實施履約監督。
第十九條 市商務局根據實際情況,對由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開展咨詢和管理的項目,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對項目實施情況和承辦工作質量進行檢查,實施全面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 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市商務局對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中發現的違法違紀違規問題依法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申報主體、第三方專業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在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核、使用和管理等過程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或協助套取、騙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市商務局按照失信懲戒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因申報主體的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由市商務局收回專項資金。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5年7月14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深圳市關于推動電子商務加快發展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深商務規〔2021〕2號)同時廢止。
附錄:名詞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