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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懷化市工商登記前置審批制度改革和后續市場監管試行辦法》的通知(懷政辦發〔2014〕15號)

   2015-01-21 334
核心提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懷化市工商登記前置審批制度改革和后續市場監管試行辦法》已經2014年9月19日第四屆市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懷化市工商登記前置審批制度改革和后續市場監管試行辦法》已經2014年9月19日第四屆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9月22日
 
  懷化市工商登記前置審批制度改革和后續市場監管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工商登記前置審批制度改革,優化許可審批程序,理順部門職責關系,強化信用監管,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場主體工商登記和許可審批工作,以及工商部門、許可審批部門、社會信用征信部門、有關執法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工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工商登記以及工商登記事項的監督管理工作。
 
  許可審批部門和有關執法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市場主體相關經營項目的行政許可工作,對從事須經審批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社會信用征信部門負責市場主體社會信用評定、數據錄入以及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商登記和許可審批
 
  第四條 對現行工商登記前置許可事項,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外,不再實行先主管部門審批、后工商登記的制度,由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
 
  第五條 從事一般經營項目(指無需取得行政許可即可從事經營的項目),申請人直接向工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從事許可經營項目(指需取得行政許可后方可從事經營的項目)且不再保留為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領取營業執照后,市場主體需向相關審批部門申請并取得相應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后方可從事經營。工商部門在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標注“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從事改革后依法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許可經營項目(具體由《懷化市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試點目錄》規定)的,應當先取得相關許可審批部門的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再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
 
  第六條 未列入《懷化市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試點目錄》的行政審批,一律不作為工商登記的前置條件。工商部門在登記時,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許可審批部門的許可證或批準文件。
 
  第七條 申請工商登記或許可審批事項,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工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工商部門、許可審批部門及有關執法部門應當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市場主體堅持放管并重,強化信用監管,實行寬進嚴管。
 
  第九條 堅持權責統一的監管標準,按照“誰負責許可審批、誰負責監督管理”與行業監管的原則,明確各相關部門監管職責,實現審批與監管相統一、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建立與改革相協調的市場監管機制。
 
  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即可辦理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按照以下情形查處:屬后置許可情形,未辦理營業執照和有關許可證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最先發現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的其他許可部門負責查處;已取得營業執照而未取得有關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的,由許可部門為主負責查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配合。屬前置許可情形,未辦理前置許可證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前置許可部門為主負責依法查處;已取得前置許可證或批準文件而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主負責查處,前置許可部門予以配合。
 
  許可審批因管轄權限由上級機關審批的,其職能對應的市、縣級部門為監管部門;法律規定審批部門與日常監督管理部門不一致的,以日常監督管理部門為監管部門;審批機關沒有對應部門的,以職能相近的部門為監管部門。
 
  第十條 工商部門、許可審批部門和有關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經營行為時,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并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進行查處。有權查處的部門應當及時查處,不得推諉。
 
  發現經營者有多個違法行為的,應當告知所涉及的相關部門及時予以查處,或者共同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一條 工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市場主體注冊登記、備案等信息,上述信息應當自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
 
  許可審批部門應當在工商部門公示企業信息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市場主體許可審批監管信息共享交換平臺認領信息,對許可項目屬下、上級部門審批的要及時將認領信息下傳上報,以便對市場主體實施后續監管。
 
  第十二條 許可審批部門應當加強對取消前置審批事項的監督管理,加強日常巡查,督促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的市場主體取得經營資格、合法經營。
 
  第十三條 許可審批部門在營業執照有效期內依法吊銷、撤銷列入《懷化市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試點目錄》的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應當同時抄告工商部門,由工商部門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工商部門、許可審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批評教育、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或審批申請予以登記或許可的;
 
  (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或審批申請不予登記或許可的;
 
  (三)不在規定期限作出登記或審批決定的;
 
  (四)對申請人違法登記行為進行包庇的。
 
  第十五條 工商部門、許可審批部門和有關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對有關人員批評教育、限期改正直至行政處分:
 
  (一)未按規定實施監督檢查,不能準確提供監督管理信息的;
 
  (二)信息公示和信息認領不及時的;
 
  (三)日常監管中發現問題不記錄、不報告或隱瞞真實情況的;
 
  (四)應錄入信息不及時錄入,應歸檔資料不及時歸檔,造成監管檔案資料缺失的;
 
  (五)在搜集信息資料時,亂檢查、亂罰款、亂扣證照,搞索、拿、卡、要的;
 
  (六)協同監管配合不力的。
 
  第十六條 工商部門、許可審批部門和有關執法部門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拖延履行職責行為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責令改正。行政機關拒不改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本級問責決定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實施問責。需要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決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區: 湖南
標簽: 市場監管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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