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是海峽西岸省會中心城市和糧食主銷區,建立與完善糧食安全保障體系具有重要意義。為進一步增強對糧食市場的調控監管能力,促進產區糧食基地建設,提升重點企業大米加工能力,建立穩定供應、有效保障的城市糧食安全保障體系,根據《國家糧食安全中長期規劃綱要》和《關于發揮骨干企業積極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對大宗農產品市場調控體系和機制的通知》(發改經貿〔2010〕161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扶持促進產區糧食生產基地建設
按照“政府搭臺、企業唱戲、適當補貼”的原則,推動我市糧油產業化龍頭企業到省外糧食主產區建立糧食生產基地,拓展產銷協作方式,引糧入榕。力爭用三年時間使省外糧食基地達到總面積10萬畝、粳稻總產量5萬噸的規模,為我市糧食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㈠扶持對象
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審定的重點支持糧油產業化龍頭企業,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我市工商部門依法登記、守法經營、資信良好。注冊資本2000萬元以上,銀行信用等級A級以上(未向銀行貸款的除外)。
2、規模較大、實力較強。在福州地區擁有2萬噸以上倉容的糧食倉儲設施;過去三年內,每年糧食經營量在10萬噸以上;具備相應的糧食質量檢驗、保管能力。
3、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建立規范的糧食經營統計臺帳,按時向糧食主管部門報送統計報表。
㈡扶持條件
申請享受產區糧食基地建設財政扶持的企業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基地建在省外糧食主產區,相對集中連片(最小連片面積須在500畝以上),且單個企業基地粳稻種植面積累計在5000畝以上;有5年以上的規范土地流轉合同或承包經營合同,實行集約化經營管理。
2、簽訂保供穩價協議,并經市政府認定掛牌為福州市糧食生產基地;基地生產的糧食,符合國家糧食質量衛生標準,定向運回福州銷售;服從政府調控,必要時按照政府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將規定數量的糧食運回福州地區銷售。
3、按照800-1000噸/萬畝的要求,在福州地區保持相應的糧食日常動態儲備數量,并自覺接受糧食、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㈢扶持內容及補貼標準
1、貸款貼息:對省外糧食基地前期建設資金,金融機構特別是農業發展銀行,在保證貸款資金安全的情況下,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市財政按照貸款資金2%的標準給予貼息,最高貼息金額不超過10元/畝。
2、種糧大戶獎勵:視同本地種植大戶,按照20元/畝的標準給予獎勵。
3、動態儲備補助:對符合要求并由市糧食局監管和核定的日常動態儲備量,按350元/噸·年的標準給予補助。
4、運費補貼:省外糧食基地生產的糧食,正常情況下定向運回福州地區銷售的不予運費補貼;企業按照市政府臨時調控要求,在規定時間內運回規定數量的基地糧食,參照國家有關采購東北粳稻入關運費補貼辦法,并結合實際運費情況,按不低于100元/噸的標準給予運費補貼。
㈣加強監管與指導
根據市政府與糧食主產區當地政府簽訂合作協議要求設立的省外糧食生產基地,由市糧食局、財政局負責監管與指導,并鼓勵、推動企業到當地租用耕地,按要求建立糧食生產基地。
二、扶持提升重點企業大米加工能力
按照“扶優、扶強、扶大”的原則,對我市大米加工重點企業進行扶持,促進企業發展壯大,增強我市大米應急加工保障能力。通過扶持,培育3-5家日生產200噸以上的大米加工重點企業,提升我市大米加工能力和庫存量,為我市糧食安全提供保障。
㈠扶持對象
具備日生產200噸以上規模的大米加工重點企業,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我市工商部門依法登記、守法經營、信譽良好,具有較強的大米加工、經營能力,經營狀況良好。
2、規模較大、實力較強。最大生產能力為日處理稻谷200噸及以上;擁有(含租賃)10000噸以上倉容的糧食倉儲設施;具備相應的糧食質量檢驗、保管能力。
3、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建立規范的糧食經營統計臺帳,及時、準確向市糧食主管部門報送加工、銷售、庫存、價格等相關信息和統計報表。
㈡扶持條件
申請享受財政扶持的大米重點加工企業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統計年度內企業大米加工量達45000噸/年以上,大米最低庫存量保持700噸/日以上。能夠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質量衛生標準,提供安全可靠的糧油產品。
2、簽訂保供穩價協議,在糧食供應緊張或價格異常波動等特殊情況下,不囤積居奇,不哄抬價格,并按照政府調控要求,承當應急加工供應和維護價格穩定任務。
㈢扶持內容及補貼標準
按企業實際加工量給予適當補貼,單個企業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年。
三、扶持發揮骨干糧食加工企業和骨干糧店作用
骨干糧食加工企業與骨干糧店,是政府實施宏觀調控的重要載體,按照“權責一致、政府委托、適當補償”的原則,對承擔市場調控任務的骨干糧食加工企業與骨干糧店予以適當的財政補貼,可以充分發揮骨干企業的作用,確保政府調控措施有效實施。
㈠扶持對象
市政府認定掛牌的福州市骨干糧食加工企業與骨干糧店(具體認定標準按照閩政辦〔2003〕80號文件執行)。
㈡扶持條件
1、骨干糧食加工企業與骨干糧店要定期報送購銷、加工、庫存和價格等情況,為政府實施調控提供依據。
2、簽訂保供穩價協議,按照政府調控要求,承擔防災救災等特殊時候困難群眾口糧供應等政策性任務;在糧食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帶頭執行政府調控政策,保障市場供應維護價格穩定;在糧食安全應急預案啟動后,執行政府差率管理或銷售最高限價政策。
㈢扶持內容及補貼標準
對承擔市場調控任務的骨干糧食加工企業和骨干糧店按其實際加工量、銷售量給予適當補貼,其中單個骨干糧食加工企業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25萬元/年,單個骨干糧店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5萬元/年。
四、其他事項
㈠本實施意見有關大米加工重點企業和骨干糧食加工企業的扶持政策,按照就高原則,不重復享受。
㈡本實施意見所涉及的財政扶持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資金申請、審核、撥付和監管的具體實施細則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研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㈢本實施意見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㈣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暫定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