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副食品市場的宏觀調控,平抑副食品價格,促進副食品生產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副食品,包括豬肉(含向少數民族供應的牛羊肉)、食糖和蔬菜等副食品。
本辦法所稱的副食品風險基金,是指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立的專項用于穩定副食品價格,扶持副食品生產的宏觀調控資金。
第三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必須建立副食品風險基金。縣和縣級市人民政府是否建立副食品風險基金,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條 副食品風險基金由財政部門負責籌集。
第五條 副食品風險基金的規模,由財政部門根據副食品儲備費用、平抑副食品市場價格的價差支出以及扶持副食品生產所需的資金擬訂,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六條 副食品風險基金的資金來源包括:
(一)副食品價格放開后財政節余的副食品補貼;
(二)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生豬生產保護基金;
(四)動用副食品儲備的盈余款項上交財政的部分;
(五)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應當納入的其他資金。
第七條 每年列入財政預算的副食品風險基金必須按時足額到位,未經批準的不得減少。
第八條 省級副食品風險基金主要用于為調劑全省城市副食品余缺、穩定副食品生產經營而由省級儲備的副食品所需的費用補貼。
第九條 設區的市食品風險基金的支出范圍包括:
(一)儲備副食品所需的費用補貼;
(二)平抑副食品市場價格所需的費用和價差支出;
(三)扶持副食品生產經營發展的資金。
第十條 副食品風險基金的安排使用計劃,由財政部門會同同級計劃物價、經貿、貿易、農業和畜牧等有關部門擬訂,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在保證副食品風險基金正常調度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保本增值的原則,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將暫時閑置的副食品風險基金用于副食品生產和儲備?的短期借款。
第十二條 副食品風險基金必須按規定的支出范圍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或者虛報冒領。
第十三條 副食品風險基金應當由財政部門設置專戶管理。
副食品風險基金節余的部分結轉下一年使用。
第十四條 各級審計部門應當依照審計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副食品風險基金的使用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十五條 副食品風險基金的財務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六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