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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寧政發(2007)41)

   2011-03-05 299
核心提示: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體系和應急處置機制,規范和指導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地做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體系和應急處置機制,規范和指導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地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江蘇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訂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食物(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消費等環節發生(發現)食源性疾患,造成社會公眾大量病亡或者有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造成潛在較大傷害,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食物中毒的應急救治等工作,按《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相關規定執行。

  1.4  分級分類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將食品安全事故分成四級。

  1.4.1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

  (1)事故危害范圍跨越省級行政轄區,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

  (2)超出江蘇省處置范圍的;

  (3)需要報請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部門負責處置的。

  1.4.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

  (1)事故危害嚴重,影響范圍超出本市行政區域的;

  (2)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傷害人數50人以上的;

  (5)在全省性或地區性重大活動、重要會議期間造成傷害人數50人以上的;

  (6)省政府認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3  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

  (1)影響范圍涉及市內2個以上區縣行政區域,給公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

  (3)發生在學校或在全市性重大活動、重要會議期間的食品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員傷害的;

  (4)事故原因有可能是新的不明生物所引發,或者隱含重大食品安全風險,需要實施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協調的;

  (5)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構成潛在重大危害并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6)市政府認定的其他較大食品安全事故。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1)影響范圍涉及區縣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鄉鎮或街道,給公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造成傷害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在區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發現)的將對公眾身體健康產生一定傷害,并可能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

  (4)區縣級政府認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則

  按照“全市統一領導,各級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方針,貫徹“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統一指揮、分工協作,屬地負責、群防群治,及時響應、分類管理”的原則。

  2  組織機構體系與職責

  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組織體系由綜合協調機構(應急指揮機構)、日常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專業處置機構(處置工作組)、地方各級應急指揮(處置)機構、專家委員會(專家工作組)組成。

  2.1  綜合協調機構(應急指揮機構)

  2.1.1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是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綜合協調機構,全面負責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務院及省政府有關食品安全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市政府有關食品安全應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2)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應急預警機制,組織制定(修訂)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3)指導區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2.1.2  突發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和較大(Ⅲ級)食品安全事故時,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轉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主任擔任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必要時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總指揮。其主要職責是:

  (1)領導、組織、協調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負責事故應急處置重大事項的決策;

  (3)負責發布與事故相關的重要信息;

  (4)審議批準應急處置工作報告等;

  (5)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食品安全應急工作開展情況。

  2.2  日常工作機構(辦事機構)

  2.2.1  南京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是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日常工作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落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關于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決定和部署;

  (2)制定和修訂應急處置方案;

  (3)建立專家委員會,協助專家委員會處理日常事務;

  (4)建立和維護食品安全監測體系,收集相關的信息;

  (5)組織應急人員培訓和應急演練;

  (6)指導區縣應急處置機構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2.2  突發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和較大(Ⅲ級)食品安全事故時,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轉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市應急指揮部的指示,統一指揮、組織實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檢查督促各地區、各單位作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擴大;

  (3)研究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必要時決定采取有關控制措施;

  (4)向市政府、市應急指揮部及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5)根據市應急指揮部授權,向新聞機構發布或提供事故有關信息,必要時接受媒體的專訪;

  (6)完成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3  專業處置機構(處置工作組)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為食品安全事故的專業處置機構;突發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和較大(Ⅲ級)食品安全事故時,根據需要組成若干處置工作組。

  2.3.1  專業處置機構及職責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工作,落實辦公室各項職責;擬訂應急方案,組織協調應急處置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動態;依法組織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提出處理意見;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宣傳、教育、培訓、演練等工作。

  市衛生局負責食物中毒的應急響應及病員救治,依法開展食物中毒的衛生學原因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依法開展消費環節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

  市農林局負責組織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市經委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物資的組織、協調、供應。

  市商貿局負責屠宰加工、豆制品加工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市工商局負責開展食品流通環節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市質監局負責開展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進出口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市教育局負責協助市衛生局對學校食堂、學生在校營養餐等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以及應急處理工作。

  市環保局負責對污染食品安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違法行為調查及食品安全監測工作;協調、指導地方政府的污染處置工作,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市鹽務局負責食鹽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事發現場的保護;負責組織、指導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偵察工作。

  市監察局負責對國家公職人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在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失職、瀆職等違紀行為的調查,并做出或責成有關部門做出處分決定。

  市財政局負責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資金的調度及管理,并督促區縣加強應急處置資金的管理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應急處置各項工作。

  2.3.2  處置工作組及職責

  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啟動后,立即成立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組。在市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要求履行職責,及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措施。

  2.3.2.1  事故調查組

  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監察局、農林局、衛生局、工商局、質監局等部門組成,同時委派食品安全專家參加。職責為:協調、指導當地政府職能部門實施救援工作,監督救援措施的落實;調查事故發生原因,做出調查結論,為事故處理提供依據;評估事故影響、預測事故后果,提出今后防范意見;負責事故發生地的整改監督和督察工作。

  2.3.2.2  事故處理組

  由事故發生環節的監管職能部門負責和市監察局負責。職責為:依法實施行政監督、行政處罰,監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嚴格控制擴散渠道,及時移送相關案件,依法追究責任人責任。

  2.3.2.3  醫療救治組

  由市衛生局負責。職責為:迅速組織、協調醫療救治工作,盡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和采取控制食物中毒的措施。

  2.3.2.4  案件查辦組

  由市公安局和事故發生環節的監管職能部門負責。職責為:迅速查辦案件,追蹤源頭,懲辦違法當事人;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門立案查處。

  2.3.2.5  綜合保障組

  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公安局、監察局、經委、商貿局、財政局等部門負責,事故發生地有關職能部門參加。職責為:負責事故發生地的社會安定及綜合保障;協助調查組、處理組、救治組、查辦組開展工作和保障工作人員的工作條件、生活條件;匯總信息,報告和通報情況。

  2.4  地方各級應急指揮(處置)機構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應當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在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和本級政府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地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由本級政府負責人及有關部門組成,其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處置工作組由相關部門組成。

  2.5  專家委員會(專家工作組)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是食品安全事故的技術咨詢機構,突發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食品安全事故和較大(Ⅲ級)食品安全事故時,根據需要組織相關專家成立專家工作組,其職責主要有:

  (1)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提出咨詢和建議;

  (2)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3)參與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和事件調查。

  3  運行機制

  各級政府要建立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預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及調查評估等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指揮水平。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監測評估與信息報告網絡,構建各部門間信息溝通平臺和分級分類處置的應急平臺,建立通暢的信息監測、報告渠道和組織協調機制,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并加強監測信息的管理和綜合利用,形成統一、科學的食品安全信息監測、評估、預警和處置體系。

  3.1  監測與評估

  3.1.1  食品生產經營各環節及品種監管部門負責通過日常監督性監測和抽檢,及時研究分析評估食品安全形勢和存在的問題,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整治、早解決。

  3.1.2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在食品生產經營各環節及品種監管部門日常監督性監測和抽檢基礎上對重點品種、重點區域安排評價性監測與檢測,并通過專家委員會對監測和檢測結果進行分析評估。

  3.1.3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收集匯總、及時傳遞、分析整理食品安全監測與檢測信息,定期發布食品安全綜合信息和評價性監測與檢測的分析評估信息;市農林局負責發布有關農產品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等質量安全檢測信息;市質監局、工商局、衛生局和食品藥品監管局4個部門聯合發布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信息;食品安全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負責其監管領域有關監測與檢測信息的發布。

  3.1.4  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3.2  應急處置

  3.2.1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

  3.2.1.1  信息報告程序及時限

  (一)發生或發現食品安全事故后,事發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當地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及有關部門報告,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立即進行調查確認,對事件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確認的結果,按下列規定報告:

  (1)屬于一般(Ⅳ級)食品安全事故的,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同時報告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屬于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或較大(Ⅲ級)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當地政府或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立即報告市政府。

  (3)屬于特別重大(Ⅰ級)或重大(Ⅱ級)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政府在2小時內報告省政府,同時報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三)區縣政府和市區縣有關部門要及時掌握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對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較大、重大、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報送,不受分級標準限制,應及時報告市政府同時報告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四)區縣有關部門應每月向區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送當月處置食品安全事故(含本預案規定級別以外的其他食品安全事故)情況,區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匯總后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3.2.1.2  責任報告單位

  (1)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流通企業及餐飲單位;

  (2)食品檢驗機構、科研院所以及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單位;

  (3)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單位;

  (4)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

  3.2.1.3  責任報告人

  (1)行使職責的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

  (2)食品行業的工作人員。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信息不得瞞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遲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3.2.1.4  事件信息報告內容和方式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分為初次報告、階段報告和總結報告。

  (1)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初次報告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初步判定受傷害人數;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事故信息報告單位、時間、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盡可能報告事故經過、直接經濟損失估算等信息。

  (2)食品安全隱患信息初次報告應包括:隱患產生或發現的時間、地點、單位、初步評估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情況、導致隱患產生原因的初步判斷,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況等;隱患信息報告單位、時間、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3)食品安全事故的階段報告應包括:事件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件產生的原因,包括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階段報告應根據事件處理的進程或者上級要求及時上報。

  (4)食品安全事故的總結報告應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鑒定結論、對事件的發生和處理進行總結,提出今后對類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建議。同時提出對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有關責任部門、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的意見。總結報告應在事件處理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

  3.2.1.5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市有關部門舉報食品安全事故。

  3.2.1.6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接到公眾關于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后,應立即向相關環節監管部門或有關區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發出《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承辦單位應迅速組織核查。

  核查結果屬于本預案規定的相應等級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按本預案規定進行處置。

  核查結果不屬于上款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核查結果。

  3.2.1.7  媒體披露本地食品安全事故的,事發地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或相關監管部門應迅速組織核查,并根據核查結果進行處置。

  必要時,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可向相關環節監管部門或有關區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發出《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

  3.2.2  應急響應

  3.2.2.1  分級響應

  (1)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由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

  (2)  較大(Ⅲ)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由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

  (3)  一般(Ⅳ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由事發地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實施。

  當事故升級或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的,及時報請上一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3.2.2.2  應急響應措施

  (一)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和較大(Ⅲ級)食品安全事故響應:

  (1)市政府應急響應

  市政府啟動應急預案,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轉為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領導、組織、協調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特別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同時立即報告省政府,在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響應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立即進行調查確認,對事故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確認的結果,按規定向上級報告事件情況;提出啟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建議,在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成立后,及時轉為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落實各項應急措施;指導、監督應急處置工作,協助解決應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難;根據需要會同市有關部門赴事發地指導督辦應急處置工作。

  (3)市相關部門(專業處置機構)和專家委員會的響應

  按照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要求,組成處置工作組和專家工作組,展開應急處置工作。

  (4)事發地政府響應

  事發地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在上級食品安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工作。

  (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

  一般(Ⅳ級)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區縣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區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調查、確認和評估,及時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按規定向同級政府報告,提出是否啟動應急處置預案,有關事故情況應當立即向相關部門報告、通報。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對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給予指導和支持。

  3.2.2.4  當食品安全事故隨時間發展進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時以及食品安全隱患有可能即將造成事故或造成事故的可能性加大,需要向公眾發布警示信息的,按下列規定發布:

  (1)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食品安全事故警示信息,經市政府報請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權市政府發布;

  (2)較大(Ⅲ級)食品安全事故警示信息,經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發布;

  (3)一般(Ⅳ級)食品安全事故警示信息,經區縣政府報請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授權區縣政府發布;

  (4)其他食品安全警示由市各有關部門按規定發布。

  3.2.2.5  響應的升級與降級

  當食品安全事故隨時間發展進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時,應向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及時提高響應級別;對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應向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報告,相應降低響應級別。

  3.2.3  信息發布

  市、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分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專項信息報告系統,承擔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處理、分析、發布和傳遞等工作。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由省食品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布;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經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同意后,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統一發布;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區縣政府或區縣食品安全應急指揮部發布。

  3.2.4  應急結束

  食品安全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應急處置終結,應急處置隊伍撤離現場。由應急指揮機構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經評價確無危害和風險后,宣布應急響應結束。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匯總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向有關部門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和建議,并對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責任單位的整改工作進行監督,及時跟蹤處理情況,隨時通報處理結果。

  3.3  后期處理

  3.3.1  善后處理

  各級政府按照事故等級分級負責組織對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恢復正常生活秩序,保證社會穩定。督促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

  3.3.2  責任追究

  對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通報、報告、調查、控制、救治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3.3.3  總結報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應總結分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同級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員會。

  4  保障措施

  4.1  醫療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的,各級衛生系統啟動應急救援工作,立即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工作。

  4.2  人員保障

  各級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組織食品安全監察專員、食品安全專家及相關部門人員、專家參加事故處理。

  4.3  技術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必須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負責采集樣本,按有關標準要求實施檢測,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學依據。

  4.4  物資保障

  各級政府應當保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保障應急物資儲備,所需經費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4.5  通訊保障

  各級通信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督促各電信運營企業加強對通信系統的維護,制定通信系統備用方案,確保應急期間通訊暢通。

  4.6  經費保障

  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安排本級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經費,保證及時足額到位,并對經費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5  監督管理

  5.1  演習演練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同市有關部門指導各地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演習演練工作。組織全市性和區域性特別重大、重大、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習演練,檢查和強化應急準備、協調應急響應能力,并對演習結果進行總結和評估,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采取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習演練,對演習演練的情況進行總結和評估,并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報告。

  有關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練。邀請所在地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具體指導并做出演練情況的評估。

  5.2  宣教與培訓

  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廣大消費者食品安全知識的教育,提高消費者的風險和責任意識,正確引導消費。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培訓工作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5.3  責任與獎懲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遲報、謊報、瞞報、漏報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則

  6.1  名詞術語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應包含有可能損害或威脅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導致消費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產生危及消費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隱患。

  食品安全的范圍:包括食品數量安全、食品質量安全、食品衛生安全。本預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質量衛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稱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過食物進入人體,使人體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稱之為食源性疾患。

  高風險食品:可能發生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食品安全事故:指因食用食品(食物)而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

  食品安全隱患:指食品(食物)在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儲運、流通消費等環節中產生的、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造成傷害的行為或物質等因素。

  本預案有關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6.2  預案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6.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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