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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備案辦法(深質監規〔2008〕4號)【2013-09-01廢止】

   2013-12-18 926
核心提示: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提高產品質量,保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提高產品質量,保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廣東省標準化監督管理辦法》和《廣東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產品生產、加工(含計算機產品)的企業,在產品正式生產、銷售前,應依照本辦法規定對企業產品執行標準進行備案、登記。
 
  出口產品的質量要求,依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除外)。
 
  本辦法所稱產品執行標準,是指企業為保證產品適用性,對產品必須達到的部分或全部要求所制定的標準。產品執行標準可以是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深圳經濟特區技術規范(以下簡稱特區技術規范)或企業標準。
 
  第四條  深圳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監局)統一負責全市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備案管理工作。
 
  第五條  企業產品執行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以及特區技術規范的,應將所執行的標準進行登記;企業產品執行企業標準的,應將所執行的標準進行備案和登記。
 
  第六條  企業申請產品執行標準備案、登記時,應當向受理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登記表(附件1)一份;
 
  (二)深圳市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申請表(附件2)一份;
 
  (三)標準紙質文本兩份及電子文本;
 
  (四)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全項目檢驗報告一份;
 
  (五)企業營業執照和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各一份(注明“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公章);
 
  (六)深圳市企業產品執行標準審核意見表一份(見附件3);
 
  (七)深圳市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編制說明一份(見附件4)。
 
  執行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或特區技術規范的,不須提交(一)、(六)、(七)項和標準電子文本。
 
  第七條  受理機構在收到企業申請產品執行標準登記、備案的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屬管理標準或工作標準的,即時告知申請人無需備案,不予受理;
 
  (二)不屬于我市標準備案管轄范圍的,即時告知申請人到相應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不予受理;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格式要求的,應當場或者在四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事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格式,或申請人按照審查單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
 
  第八條  受理機構在核準企業產品執行標準時,應對產品標準中的下列事項進行形式審查:
 
  (一)產品標準是否為現行有效版本;
 
  (二)產品標準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三)所規范的產品是否屬于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產品標準是否符合國家技術經濟政策;
 
  (四)是否符合GB/T 1《標準化工作導則》系列標準要求,產品名稱是否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技術指標是否科學、合理、齊全,檢驗方法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五)是否科學合理,滿足產品默示擔保條件;
 
  (六)實施強制性認證認可管理的產品,企業標準是否符合準入要求。
 
  第九條  企業產品標準的代號、編號辦法如下:
 
  Q/□□   □□  □□□□
 
  企業標準編號示例:Q/ABC 1-2006表示ABC公司2006年發布的該公司第一個企業產品標準。
 
  第十條  企業產品執行標準備案號編號方法如下:
 
  44030□□  □ □□□□-□□□□
 
  備案登記機關代號:市質監局(440300);受理機構(440301)。
 
  備案登記編號示例:440300X8888-2006表示深圳市質監局備案的第8888個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產品類別為食品。
 
  第十一條  對符合備案登記條件的其他企業產品執行標準,受理單位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四個工作日內完成標準備案工作,一個工作日內完成標準登記工作。享受“直通車”服務的大企業標準備案為兩個工作日、標準登記一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對經過備案的企業標準文本,受理單位應當在標準封面加蓋“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專用章”及騎縫章,并標注備案號。
 
  第十三條 企業產品標準應定期復審,復審周期不得超過三年。相關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發布實施后,須及時復審以確認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
 
  修訂的企業產品標準,應依照本辦法重新申報備案。修改已備案的產品標準的個別條款時,應書面提出修改單及相關材料,送受理備案單位備案確認(深圳市企業產品標準修改通知單、深圳市企業產品標準復審結果通知單見附件5、附件6)。
 
  第十四條  對需廢止的企業產品執行標準,企業應及時向受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同時向受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各一份:
 
  (一)深圳市企業產品標準復審結果通知單;
 
  (二)企業產品執行標準文本(核查后退回)。
 
  第十五條  國家或上級部門對產品的備案登記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與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相沖突的已備案的企業產品執行標準或其條款,視為無效標準或無效標準條款。
 
  第十七條  企業在登記備案中要對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并及時根據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變化對企業標準進行復審或修訂。
 
  獲準備案登記的企業產品執行標準是監督檢查產品質量的依據,企業必須嚴格按此組織生產和檢驗。
 
  第十八條  企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產品執行標準復審,或其產品執行標準經技術審查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規定,市質監局有權依法取消其標準登記備案。
 
  第十九條  有關工作人員在標準登記、備案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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