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養殖業主管部門、局屬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徽省農業委員會《關于印發2014年安徽省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方案的通知》(皖農質發〔2014〕3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2014年合肥市畜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
1.《2014年合肥市畜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方案》
2.
201 年1月—××月農產品質量安全整治情況統計表
3.
201 年1—×月農業部門查辦案件統計表
合肥市畜牧水產局
2014年3月25日
2014年合肥市畜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方案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農業委員會《關于印發2014年安徽省畜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方案的通知》(皖農質發〔2014〕38號)文件精神,切實抓好我市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安徽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落實《中共合肥市委辦公廳 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市縣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合辦〔2014〕1號)精神,針對畜水產品質量安全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在食用畜水產品生產、收購、貯藏、運輸環節,重點強化執法監管,嚴厲查處違法案件,重點打擊非法添加和違規使用禁限用獸藥行為,嚴防已整治問題的反復、反彈,進一步規范產收運貯者行為,切實完善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長效機制,全面提升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標
嚴格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兩高司法解釋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以畜水產品質量安全執法為主題,從養殖、屠宰到進入批發市場、零售市場、生產加工企業前的環節,圍繞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實行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強化執法監管,嚴查大案要案,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銷售、使用農業投入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等危害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查辦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窩點,嚴懲一批違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畜水產品質量安全執法能力進一步提升,案件查處率達到100%,舉報受理率達到100%,形成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全民參與、社會共治的良好局面。畜水產品質量安全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隱患得到有效遏制,畜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穩中有升,努力確保不發生重大畜水產品質量安全事件。
三、整治任務
(一)“瘦肉精”專項整治行動
1. 具體目標:畜產品“瘦肉精”監測合格率100%,飼料產品“瘦肉精”等禁用物質監測合格率100%,活畜出欄、收購販運和屠宰等環節監管制度進一步完善,發現的違法線索及案件查處率達到100%。
2. 整治重點:在飼料生產經營環節,以生豬、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飼料產品為重點,嚴厲打擊飼料生產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經營含“瘦肉精”飼料的行為。在養殖環節,以生豬、肉牛、肉羊為重點,嚴厲打擊養殖場(戶)飼喂“瘦肉精”的行為。在收購販運環節,嚴厲打擊兜售“瘦肉精”、教唆養殖場(戶)使用“瘦肉精”、收購販運含“瘦肉精”活畜和販運過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為。
3. 主要措施:一是開展飼料生產經營環節整治。督促飼料生產企業全面貫徹落實新的飼料法規體系,嚴格執行原料進廠把關、產品出廠檢驗、問題產品召回及報告等制度;加強飼料經營門店監督檢查,督促建立健全購銷臺賬,嚴禁銷售“三無”飼料產品和拆包、分裝飼料;完善飼料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質抽檢制度,加強新型非法添加物隱患排查。二是開展養殖環節整治。督促養殖場(小區)完善養殖檔案,建立活畜養殖安全承諾制度和出欄保證制度;加強養殖場戶日常監督檢查和“瘦肉精”抽檢,對確證含有“瘦肉精”的涉案線索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加強養殖場戶宣傳教育培訓,“瘦肉精”有關法律法規要進村入戶,讓養殖戶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違法犯罪,提高質量安全責任意識,掌握風險防控方法。三是開展收購販運環節整治。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收購販運企業(合作社、經紀人)和活畜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督促建立證明材料查驗制度和收購販運活畜交易記錄制度;探索通過備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購販運人員,要求其做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購販運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諾;已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收購販運企業(合作社、經紀人),要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監管信息。
(二)生鮮乳違禁物質專項整治行動
1. 具體目標:生鮮乳收購站和運輸車全部持證經營;生鮮乳三聚氰胺抽檢全部合格;對不合格生鮮乳實施嚴格監管,嚴厲打擊私自倒賣和非法收購不合格生鮮乳行為,嚴厲打擊生鮮乳生產、收購和運輸環節各類違法添加行為。
2. 整治重點:突出奶牛養殖大縣和奶牛養殖重點區域,以嬰幼兒配方乳粉奶源安全為重點,嚴厲打擊生鮮乳生產、收購和運輸過程中各類違法添加行為,重點治理非法收購生鮮乳、倒買倒賣不合格生鮮乳,嚴打非法收購運輸“黑窩點”。
3. 主要措施:一是嚴格審查奶站和運輸車資質條件。重點對嬰幼兒配方乳粉企業奶源的奶站和運輸車的資質進行重新審核,建檔立案,重點監管。二是強化奶站和運輸車日常監管。重點對奶站和運輸車標準化管理、生鮮乳質量檢驗、不合格生鮮乳處理、安全制度落實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條件的要停業整頓,經整頓仍不合格的,堅決予以取締。三是加大生鮮乳質量安全抽檢力度。結合農業部、省安排的抽檢,加大抽檢密度,增加抽檢頻次,監測抽檢覆蓋所有奶站和運輸車,監測指標覆蓋國家公布的所有違禁添加物。四是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監測與執法聯動,行政與司法銜接,對生鮮乳生產、收購和運輸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手軟。五是督促奶站和運輸車經營主體落實質量安全首負責任,加強監督檢查。市、縣簽訂“生鮮乳質量安全責任狀”,明確奶站、運輸車監管責任人,落實監管責任。
(三)獸用抗菌藥專項整治行動
1. 具體目標:督促獸藥生產經營者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獸藥使用者進一步規范合理使用獸用抗菌藥,提高獸藥質量安全水平,保障動物產品質量安全。
2. 整治重點:在獸藥生產經營上,嚴厲打擊生產銷售禁用獸藥、假劣獸藥以及不按獸藥國家標準違規生產的行為,特別是擅自改變組方、違規添加禁用獸藥、人用藥品或其他藥物的違法行為。嚴肅查處無獸醫處方擅自銷售獸用處方藥行為。在獸藥使用上,以獸用處方藥的使用為重點,嚴厲打擊超劑量超范圍用藥、違規使用原料藥、不執行休藥期、無獸醫處方使用獸用處方藥等違法行為。
3. 主要措施:一是整治和規范生產環節。重點加大不按獸藥國家標準違規生產行為的監管力度,特別是對擅自改變組方、違規添加禁用獸藥、人用藥品或其他藥物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將監督抽檢、日常監管中發現違規添加組方外其他成分的企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實施動態跟蹤,依法嚴肅查處其違法行為。加大力度排查地下制售假獸藥“黑窩點”,及時搗毀制假黑窩點。二是整治和規范經營環節。重點規范獸用抗菌藥,特別是獸用處方藥的經營活動,加大假劣獸用抗菌藥查處力度,對非法產品一律清繳銷毀,追根溯源,立案調查,及時處理,并將查處情況通報標稱企業所在地市級獸醫主管部門。嚴肅查處無獸醫處方擅自銷售獸用處方藥行為。開展獸用抗菌藥標簽說明書的清理整頓,依法查處增加產品有效成份、擴大適應癥、改變用法用量等擅自改變標簽說明書內容的違法行為。三是整治和規范使用環節。重點加強獸用抗菌藥,特別是獸用處方藥的使用監管,加大督查指導和巡查工作力度,嚴厲打擊超劑量超范圍用藥、違規使用原料藥、不執行休藥期、無獸醫處方使用獸用處方藥等違法行為。
(四)生豬定點屠宰專項整治行動
1. 具體目標:通過專項整治行動,生豬私屠濫宰行為、收購和屠宰病死生豬行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行為、宰前使用“沙丁胺醇”的行為有根本性好轉,生豬屠宰環節違法案件查處率達100%。
2. 整治重點:圍繞生豬私屠濫宰的高發時段和地域,嚴厲打擊生豬私屠濫宰行為,收購和屠宰病死生豬行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行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為,特別是以增重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違法行為。
3. 主要措施:一是切實做好生豬定點屠宰許可管理工作。嚴格執行生豬定點屠宰的準入條件和標準,加強小型屠宰場點設置的管理。嚴肅查處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借、轉讓定點證書和標志牌的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報請市政府取消其定點屠宰資格。二是落實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監管職責。督促落實進場檢查登記、肉品檢驗、“瘦肉精”自檢等制度。嚴厲打擊定點屠宰廠(場)收購、屠宰病死豬,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行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為,特別是以增重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違法行為。三是嚴厲打擊生豬私屠濫宰。加強重要節假日期間,城鄉結合部、私屠濫宰專業村(戶)和肉食品加工比較集中區域的巡查,嚴厲查處私屠濫宰、冒用或者使用偽造定點屠宰證書或標志牌的違法行為,取締私屠濫宰窩點,沒收涉及的肉品和屠宰工具。強化行政執法與刑罰銜接,依法及時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五)水產品違法添加禁用物質專項整治行動
1. 具體目標:重點水產苗種場、養殖場藥物使用進一步規范。重點水產品中孔雀石綠、硝基呋喃類藥物監測合格率進一步提高。檢測不合格產品生產單位執法查處率達到100%。
2. 整治重點:圍繞國內市場銷售的大宗品種和主要出口品種,以水產養殖企業、獲“三品一標”認證的水產養殖場、健康養殖示范場、出口水產品原料備案場為重點,嚴厲打擊養殖生產者違法使用硝基呋喃類藥物、孔雀石綠等違禁物品的行為。
3. 主要措施:一是督促指導養殖生產者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督促水產養殖企業、獲“三品一標”認證的水產養殖場、健康養殖示范場、出口水產品原料備案場(區)完善生產記錄、用藥記錄、銷售記錄等檔案,強化養殖場(戶)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培訓,提高生產者質量安全責任意識。二是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日常監管。漁政機構建立健全日常執法監管機制,加強對養殖單位日常監督檢查。進一步強化檢打聯動,提高質量安全執法工作制度化和規范化水平。嚴厲打擊養殖者在養殖環節和運輸自有產品進入市場、加工企業前違法使用硝基呋喃類藥物、孔雀石綠等違禁物品以及違規使用原料藥、不執行休藥期的違法行為。三是加強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以硝基呋喃類代謝物、孔雀石綠、氯霉素等違禁藥物殘留為重點,針對市場上大眾消費的主要品種和主要出口品種,開展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和風險監測。對監督抽檢不合格的水產品堅決依法查處,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手軟。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責任落實。各縣市區養殖業主管部門、局直屬單位要把畜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大監管、檢測、執法等工作經費投入,加強工作力量,切實落實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要根據實際情況,盡快制定有針對性的工作方案,重點要突出,措施要有力,任務要細化,要求要明確,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要加大督導檢查力度,督促各地落實方案的各項要求,對重點地區和重點案件實施現場指導、督查督辦,切實指導各地開展工作。
(二)加強檢查和監測。各縣市區養殖業主管部門、局直屬單位要結合地方實際,圍繞整治重點和苗頭性問題,有針對性的開展風險隱患排查,及時發現各類區域性、行業性風險隱患及“潛規則”問題。對于發現的問題隱患,要及時預警,主動設防,防患于未然。在此基礎上,要加強巡查和執法檢查,不給違法違規行為留有生存的空間。要制定科學有效的監測計劃,堅持例行監測與監督抽查相結合,切實加大監測力度,及時發現問題。
(三)加大執法辦案力度。各縣市區養殖業主管部門、局直屬單位要切實加大行政執法力度,重拳出擊、露頭就打。對于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查不清源頭的決不放過。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涉嫌違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加強協調配合。各縣市區養殖業主管部門、局直屬單位要加強協調配合,形成監管合力。要著力突出源頭治理,加強與公安、食藥等部門的協調配合,采取綜合措施防止違禁化學物質及禁用藥物流入養殖領域。對于進入市場、加工企業前的收、貯、運環節監管職能,要與食藥部門或市場監督部門做好銜接;對于屠宰監管職能尚未劃轉到位的,要加強與商務部門的銜接,及時向當地政府匯報,確保整治任務落實到位。案件查處過程中,要強化各縣市間的聯合執法,建立抽檢結果共享、信息通報交流等制度,產地、銷地銜接配合更加緊密,形成執法合力。
(五)健全長效機制。各縣市區養殖業主管部門、局直屬單位部門要將集中整治和日常監管工作有機結合起來,注重總結整治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在準出準入、質量追溯、誠信管理、應急管理等方面,積極探索行之有效的監管制度機制,切實提高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效能。要加強畜水產品質量安全培訓,指導生產者科學合理使用養殖投入品。加大專項整治成效的宣傳,適時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強大宣傳聲勢,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六)強化信息報送。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報送機制。常規信息(附件2)實行季報制度,2014年4、7、10月和2015年1月8日前報送前一階段整治的統計信息;案件信息(附件3)實行月報制度,每月8日前報送案件查處信息,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要報送詳細案情。請各縣市區養殖業主管部門、局直屬單位各確定一名同志作為整治信息聯絡員,并于3月30日前報市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聯系人:龔孝榮;聯系電話:62938910;傳真:62938900;電子郵箱:314692532@qq.com,以便于切實做好信息報送工作。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徽省農業委員會《關于印發2014年安徽省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方案的通知》(皖農質發〔2014〕3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2014年合肥市畜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
1.《2014年合肥市畜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方案》
2.

3.

合肥市畜牧水產局
2014年3月25日
2014年合肥市畜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方案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農業委員會《關于印發2014年安徽省畜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方案的通知》(皖農質發〔2014〕38號)文件精神,切實抓好我市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安徽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落實《中共合肥市委辦公廳 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市縣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合辦〔2014〕1號)精神,針對畜水產品質量安全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在食用畜水產品生產、收購、貯藏、運輸環節,重點強化執法監管,嚴厲查處違法案件,重點打擊非法添加和違規使用禁限用獸藥行為,嚴防已整治問題的反復、反彈,進一步規范產收運貯者行為,切實完善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長效機制,全面提升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標
嚴格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兩高司法解釋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以畜水產品質量安全執法為主題,從養殖、屠宰到進入批發市場、零售市場、生產加工企業前的環節,圍繞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實行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強化執法監管,嚴查大案要案,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銷售、使用農業投入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等危害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查辦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窩點,嚴懲一批違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畜水產品質量安全執法能力進一步提升,案件查處率達到100%,舉報受理率達到100%,形成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全民參與、社會共治的良好局面。畜水產品質量安全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隱患得到有效遏制,畜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穩中有升,努力確保不發生重大畜水產品質量安全事件。
三、整治任務
(一)“瘦肉精”專項整治行動
1. 具體目標:畜產品“瘦肉精”監測合格率100%,飼料產品“瘦肉精”等禁用物質監測合格率100%,活畜出欄、收購販運和屠宰等環節監管制度進一步完善,發現的違法線索及案件查處率達到100%。
2. 整治重點:在飼料生產經營環節,以生豬、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飼料產品為重點,嚴厲打擊飼料生產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經營含“瘦肉精”飼料的行為。在養殖環節,以生豬、肉牛、肉羊為重點,嚴厲打擊養殖場(戶)飼喂“瘦肉精”的行為。在收購販運環節,嚴厲打擊兜售“瘦肉精”、教唆養殖場(戶)使用“瘦肉精”、收購販運含“瘦肉精”活畜和販運過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為。
3. 主要措施:一是開展飼料生產經營環節整治。督促飼料生產企業全面貫徹落實新的飼料法規體系,嚴格執行原料進廠把關、產品出廠檢驗、問題產品召回及報告等制度;加強飼料經營門店監督檢查,督促建立健全購銷臺賬,嚴禁銷售“三無”飼料產品和拆包、分裝飼料;完善飼料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質抽檢制度,加強新型非法添加物隱患排查。二是開展養殖環節整治。督促養殖場(小區)完善養殖檔案,建立活畜養殖安全承諾制度和出欄保證制度;加強養殖場戶日常監督檢查和“瘦肉精”抽檢,對確證含有“瘦肉精”的涉案線索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加強養殖場戶宣傳教育培訓,“瘦肉精”有關法律法規要進村入戶,讓養殖戶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違法犯罪,提高質量安全責任意識,掌握風險防控方法。三是開展收購販運環節整治。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收購販運企業(合作社、經紀人)和活畜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督促建立證明材料查驗制度和收購販運活畜交易記錄制度;探索通過備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購販運人員,要求其做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購販運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諾;已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收購販運企業(合作社、經紀人),要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監管信息。
(二)生鮮乳違禁物質專項整治行動
1. 具體目標:生鮮乳收購站和運輸車全部持證經營;生鮮乳三聚氰胺抽檢全部合格;對不合格生鮮乳實施嚴格監管,嚴厲打擊私自倒賣和非法收購不合格生鮮乳行為,嚴厲打擊生鮮乳生產、收購和運輸環節各類違法添加行為。
2. 整治重點:突出奶牛養殖大縣和奶牛養殖重點區域,以嬰幼兒配方乳粉奶源安全為重點,嚴厲打擊生鮮乳生產、收購和運輸過程中各類違法添加行為,重點治理非法收購生鮮乳、倒買倒賣不合格生鮮乳,嚴打非法收購運輸“黑窩點”。
3. 主要措施:一是嚴格審查奶站和運輸車資質條件。重點對嬰幼兒配方乳粉企業奶源的奶站和運輸車的資質進行重新審核,建檔立案,重點監管。二是強化奶站和運輸車日常監管。重點對奶站和運輸車標準化管理、生鮮乳質量檢驗、不合格生鮮乳處理、安全制度落實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條件的要停業整頓,經整頓仍不合格的,堅決予以取締。三是加大生鮮乳質量安全抽檢力度。結合農業部、省安排的抽檢,加大抽檢密度,增加抽檢頻次,監測抽檢覆蓋所有奶站和運輸車,監測指標覆蓋國家公布的所有違禁添加物。四是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監測與執法聯動,行政與司法銜接,對生鮮乳生產、收購和運輸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手軟。五是督促奶站和運輸車經營主體落實質量安全首負責任,加強監督檢查。市、縣簽訂“生鮮乳質量安全責任狀”,明確奶站、運輸車監管責任人,落實監管責任。
(三)獸用抗菌藥專項整治行動
1. 具體目標:督促獸藥生產經營者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獸藥使用者進一步規范合理使用獸用抗菌藥,提高獸藥質量安全水平,保障動物產品質量安全。
2. 整治重點:在獸藥生產經營上,嚴厲打擊生產銷售禁用獸藥、假劣獸藥以及不按獸藥國家標準違規生產的行為,特別是擅自改變組方、違規添加禁用獸藥、人用藥品或其他藥物的違法行為。嚴肅查處無獸醫處方擅自銷售獸用處方藥行為。在獸藥使用上,以獸用處方藥的使用為重點,嚴厲打擊超劑量超范圍用藥、違規使用原料藥、不執行休藥期、無獸醫處方使用獸用處方藥等違法行為。
3. 主要措施:一是整治和規范生產環節。重點加大不按獸藥國家標準違規生產行為的監管力度,特別是對擅自改變組方、違規添加禁用獸藥、人用藥品或其他藥物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將監督抽檢、日常監管中發現違規添加組方外其他成分的企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實施動態跟蹤,依法嚴肅查處其違法行為。加大力度排查地下制售假獸藥“黑窩點”,及時搗毀制假黑窩點。二是整治和規范經營環節。重點規范獸用抗菌藥,特別是獸用處方藥的經營活動,加大假劣獸用抗菌藥查處力度,對非法產品一律清繳銷毀,追根溯源,立案調查,及時處理,并將查處情況通報標稱企業所在地市級獸醫主管部門。嚴肅查處無獸醫處方擅自銷售獸用處方藥行為。開展獸用抗菌藥標簽說明書的清理整頓,依法查處增加產品有效成份、擴大適應癥、改變用法用量等擅自改變標簽說明書內容的違法行為。三是整治和規范使用環節。重點加強獸用抗菌藥,特別是獸用處方藥的使用監管,加大督查指導和巡查工作力度,嚴厲打擊超劑量超范圍用藥、違規使用原料藥、不執行休藥期、無獸醫處方使用獸用處方藥等違法行為。
(四)生豬定點屠宰專項整治行動
1. 具體目標:通過專項整治行動,生豬私屠濫宰行為、收購和屠宰病死生豬行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行為、宰前使用“沙丁胺醇”的行為有根本性好轉,生豬屠宰環節違法案件查處率達100%。
2. 整治重點:圍繞生豬私屠濫宰的高發時段和地域,嚴厲打擊生豬私屠濫宰行為,收購和屠宰病死生豬行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行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為,特別是以增重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違法行為。
3. 主要措施:一是切實做好生豬定點屠宰許可管理工作。嚴格執行生豬定點屠宰的準入條件和標準,加強小型屠宰場點設置的管理。嚴肅查處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借、轉讓定點證書和標志牌的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報請市政府取消其定點屠宰資格。二是落實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監管職責。督促落實進場檢查登記、肉品檢驗、“瘦肉精”自檢等制度。嚴厲打擊定點屠宰廠(場)收購、屠宰病死豬,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行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為,特別是以增重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違法行為。三是嚴厲打擊生豬私屠濫宰。加強重要節假日期間,城鄉結合部、私屠濫宰專業村(戶)和肉食品加工比較集中區域的巡查,嚴厲查處私屠濫宰、冒用或者使用偽造定點屠宰證書或標志牌的違法行為,取締私屠濫宰窩點,沒收涉及的肉品和屠宰工具。強化行政執法與刑罰銜接,依法及時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五)水產品違法添加禁用物質專項整治行動
1. 具體目標:重點水產苗種場、養殖場藥物使用進一步規范。重點水產品中孔雀石綠、硝基呋喃類藥物監測合格率進一步提高。檢測不合格產品生產單位執法查處率達到100%。
2. 整治重點:圍繞國內市場銷售的大宗品種和主要出口品種,以水產養殖企業、獲“三品一標”認證的水產養殖場、健康養殖示范場、出口水產品原料備案場為重點,嚴厲打擊養殖生產者違法使用硝基呋喃類藥物、孔雀石綠等違禁物品的行為。
3. 主要措施:一是督促指導養殖生產者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督促水產養殖企業、獲“三品一標”認證的水產養殖場、健康養殖示范場、出口水產品原料備案場(區)完善生產記錄、用藥記錄、銷售記錄等檔案,強化養殖場(戶)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培訓,提高生產者質量安全責任意識。二是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日常監管。漁政機構建立健全日常執法監管機制,加強對養殖單位日常監督檢查。進一步強化檢打聯動,提高質量安全執法工作制度化和規范化水平。嚴厲打擊養殖者在養殖環節和運輸自有產品進入市場、加工企業前違法使用硝基呋喃類藥物、孔雀石綠等違禁物品以及違規使用原料藥、不執行休藥期的違法行為。三是加強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以硝基呋喃類代謝物、孔雀石綠、氯霉素等違禁藥物殘留為重點,針對市場上大眾消費的主要品種和主要出口品種,開展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和風險監測。對監督抽檢不合格的水產品堅決依法查處,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手軟。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責任落實。各縣市區養殖業主管部門、局直屬單位要把畜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大監管、檢測、執法等工作經費投入,加強工作力量,切實落實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要根據實際情況,盡快制定有針對性的工作方案,重點要突出,措施要有力,任務要細化,要求要明確,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要加大督導檢查力度,督促各地落實方案的各項要求,對重點地區和重點案件實施現場指導、督查督辦,切實指導各地開展工作。
(二)加強檢查和監測。各縣市區養殖業主管部門、局直屬單位要結合地方實際,圍繞整治重點和苗頭性問題,有針對性的開展風險隱患排查,及時發現各類區域性、行業性風險隱患及“潛規則”問題。對于發現的問題隱患,要及時預警,主動設防,防患于未然。在此基礎上,要加強巡查和執法檢查,不給違法違規行為留有生存的空間。要制定科學有效的監測計劃,堅持例行監測與監督抽查相結合,切實加大監測力度,及時發現問題。
(三)加大執法辦案力度。各縣市區養殖業主管部門、局直屬單位要切實加大行政執法力度,重拳出擊、露頭就打。對于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查不清源頭的決不放過。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涉嫌違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加強協調配合。各縣市區養殖業主管部門、局直屬單位要加強協調配合,形成監管合力。要著力突出源頭治理,加強與公安、食藥等部門的協調配合,采取綜合措施防止違禁化學物質及禁用藥物流入養殖領域。對于進入市場、加工企業前的收、貯、運環節監管職能,要與食藥部門或市場監督部門做好銜接;對于屠宰監管職能尚未劃轉到位的,要加強與商務部門的銜接,及時向當地政府匯報,確保整治任務落實到位。案件查處過程中,要強化各縣市間的聯合執法,建立抽檢結果共享、信息通報交流等制度,產地、銷地銜接配合更加緊密,形成執法合力。
(五)健全長效機制。各縣市區養殖業主管部門、局直屬單位部門要將集中整治和日常監管工作有機結合起來,注重總結整治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在準出準入、質量追溯、誠信管理、應急管理等方面,積極探索行之有效的監管制度機制,切實提高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效能。要加強畜水產品質量安全培訓,指導生產者科學合理使用養殖投入品。加大專項整治成效的宣傳,適時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強大宣傳聲勢,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六)強化信息報送。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報送機制。常規信息(附件2)實行季報制度,2014年4、7、10月和2015年1月8日前報送前一階段整治的統計信息;案件信息(附件3)實行月報制度,每月8日前報送案件查處信息,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要報送詳細案情。請各縣市區養殖業主管部門、局直屬單位各確定一名同志作為整治信息聯絡員,并于3月30日前報市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聯系人:龔孝榮;聯系電話:62938910;傳真:62938900;電子郵箱:314692532@qq.com,以便于切實做好信息報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