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農業農村委,市農業農村委執法總隊、市水產研究所:
為全面了解水產品質量安全狀況,消除水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確保本市地產養殖水產品安全有效供給,我委將繼續開展市級地產養殖水產品例行監測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監測范圍和時間
2024年,本市市級地產養殖水產品獸藥殘留例行監測覆蓋全市所有涉農區。因水產品供給受季節、品種、地域等因素影響較大,擬從4月至11月組織開展例行監測工作,如遇特殊情況再作適時調整。
二、任務分工
市農業農村委:負責全市地產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工作。
市農業農村委執法總隊:負責指導區農業農村委執法大隊做好漁業執法檢查、陽性樣品處理、案件查處等工作;負責案件材料的匯總及報送。
區農業農村委:負責本轄區內(含市屬企業)地產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派員配合承檢機構落實好本市地產養殖水產品例行監測任務,跟蹤做好問題水產品的相關處置工作。
承檢機構:負責市級地產養殖水產品例行監測任務的抽樣、檢測、結果匯總、分析報告及工作總結等。
三、監測內容
(一)監測品種
1. 常規品種:包括草魚、鯽、南美白對蝦、中華絨螯蟹等本市主要養殖品種。
2. 重點(特殊)品種:包括大口黑鱸、烏鱧、鳊魚及其他需重點關注的相應品種。
3. 苗種:品種不限。
(二)監測數量
全市共監測水產品樣品370份,其中地產水產品養殖環節抽樣260份,“三前”環節抽樣110份。各區水產品例行監測數量(見附件1)。
(三)監測項目
檢測項目包括:氯霉素、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氟苯尼考)、孔雀石綠、硝基呋喃類代謝物、磺胺類、氟喹諾酮類、地西泮、喹乙醇、己烯雌酚、甲基睪酮、四環素類等禁停用藥物及常規藥物(見附件2)。另根據水產品養殖方式、養殖季節因素及上級要求、突發事件、社會熱點等隨時調整檢測品種和檢測項目。
(四)監測方法及殘留限量
檢測方法和殘留限量(見附件3)。
(五)結果判定
樣品檢測結果按照附件3的限量值進行判定。檢測項目全部合格的,判定為“該產品合格”;有一項指標不合格的,即判定為“該產品不合格”。
四、抽樣要求
(一)抽樣前抽樣人員應進行培訓,熟悉抽取產品的相關知識,確定抽樣方法、抽樣量及樣品運輸過程中的相關注意事項。抽樣過程要堅持隨機抽樣原則,水產品抽樣按照《水產品抽樣規范》(GB/T 30891-2014)執行。
(二)每個水產養殖場最多抽取2份樣品,同一池(塘)原則上只能抽取1份樣品。2023年檢出禁(停)用獸藥殘留不合格樣品的養殖場必須抽樣,抽樣過程中,要詢問養殖戶近期是否使用有明確規定休藥期的獸藥并確認其使用日期,同時確認該養殖場是否存在垂釣行為。
五、監測結果反饋與處置
承檢機構原則上應在收到樣品后15天之內完成檢測工作,應于每月月底前匯總當月檢測結果并報送市農業農村委。如遇不合格樣品,應當在確認后立即通知我委,48小時內將檢驗報告以特快專遞寄出(以當日郵戳為準)給相關區。相關區要根據情況依法對不合格水產品及涉事養殖池塘進行嚴格管控,跟進開展監督抽查,視情做好立案查處、行刑銜接等相關工作。對于檢出有規定休藥期獸藥殘留不合格的樣品,要嚴格做好跟蹤監測,檢測合格后方可出塘銷售。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各區農業農村部門要高度重視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切實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指定專人負責對接、配合承檢機構完成好抽樣任務。各養殖主體要自覺履行生產經營者責任,積極配合監測抽樣,拒絕監測抽樣的,產品一律按不合格處理。
(二)強化執法監管。各單位要繼續落實好水產養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單制度,持續加強對養殖主體普法宣傳及技術指導。各區要加大垂釣場所地西泮藥殘專項整治力度,對開展垂釣的養殖場所進行建檔立卡,建立長效管理機制,督促其如實填寫用藥記錄和銷售記錄,健全完善生產檔案,落實好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可結合當地實際,通過制作宣傳牌、發放告知書等途徑進行廣泛宣傳地西泮的危害,引導垂釣人員不使用非法添加地西泮的窩料餌料,不使用來歷不明的窩料餌料;要加強日常巡查、執法檢查和風險抽檢,針對2023年檢出地西泮藥殘超標的養殖場要每月開展跟蹤抽檢,并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抽檢結果、處罰情況及時上報我委。
(三)深入剖析總結。各單位針對監測中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要進行深入分析、查找原因,并及時采取監管措施。承檢機構應于2024年12月10日前,將市級地產養殖水產品例行監測工作總結報送我委。
附件:1. 2024年市級地產養殖水產品例行監測計劃表
2. 檢測品種與檢測項目
3. 檢測方法和判定限量值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2024年3月19日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