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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辦公廳關于組織申報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評價相關試驗機構的通知(農辦牧(2014)34號)

   2014-11-14 918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農牧、農業)廳(局、委、辦)、飼料工作(工業)辦公室,各有關單位:  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農牧、農業)廳(局、委、辦)、飼料工作(工業)辦公室,各有關單位:
 
  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和《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為進一步加強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審定工作,我部擬在2009年確定的20家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有效性評價試驗機構和7家安全性評價試驗機構基礎上,再遴選一批試驗機構,具備條件的單位可以申報。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類別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有效性評價試驗機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耐受性評價試驗機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毒理學評價試驗機構;飼用微生物菌種鑒定和保藏機構。
 
  二、申報條件
 
  (一)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有效性評價試驗機構和耐受性評價試驗機構
 
  1.省部級以上大專院校或科研單位,申報的動物試驗在學科專業設置范疇內;
 
  2.具備與申報的動物試驗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動物飼養規模能夠滿足《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有效性評價試驗指南》規定的動物數量要求;
 
  3.具備與申報的動物試驗相適應的人員,在相應專業領域至少有1名正高級、2名副高級、2名中級(或以上)職稱的固定科研人員;
 
  4.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體系,能夠保證試驗活動科學公正、試驗報告的客觀規范;具有完善的保密制度和試驗檔案管理制度;
 
  5.近3年內無不良運作記錄。
 
  (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毒理學評價試驗機構
 
  1.具備相關部門認可的食品、藥品、獸藥或保健食品毒理學評價資質;
 
  2.有條件和能力保證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毒理學評價工作的正常開展;
 
  3.近3年內無不良運作記錄。
 
  (三)飼用微生物菌種鑒定和保藏機構
 
  1.屬于國家級微生物菌種保藏中心;
 
  2.具備開展飼用微生物菌種鑒定和保藏的人員、設施設備等條件和工作基礎;
 
  3.近3年內無不良運作記錄。
 
  三、申報程序
 
  1.根據申報的試驗機構類別,填寫對應的申報表(附件1-3)和試驗機構人員組成情況表(附件4),并按照申請表列出的清單準備相關材料。同時申報有效性評價和耐受性評價試驗機構的單位,無需重復準備材料。
 
  省級農科院(所)和農業類高校的申報材料經所在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向農業部提交,其他單位的申報材料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提交。
 
  2.申報材料一式3份,2014年12月5日前報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同時發送電子文檔。
 
  3.農業部將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并對機構進行實地考察,擇優確定機構名單。
 
  四、聯系方式
 
  聯系人: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丁健 王黎文
 
  電 話:010-59194584(兼傳真)、59194650
 
  郵 箱:feedmaterial@163.com
 
  地 址:北京市朝陽區麥子店街20號樓531室 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郵 編:100125
 
  附件:1.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有效性(耐受性)評價試驗機構申報表
 
  2.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毒理學評價試驗機構申報表
 
  3.   飼用微生物菌種鑒定和保藏機構申報表
 
  4.   試驗機構人員組成情況表
 
  農業部辦公廳
 
  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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