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申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決定統一送達制度》、《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事項受理預約服務制度》已于2015年3月2日局長辦公室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3月5日
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申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決定統一送達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申請統一受理和行政許可決定統一送達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服務處負責行政許可申請的統一受理和行政許可決定的統一送達工作。
第三條 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服務處或相關業務處室應當按規定將實施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局域網或辦公場所公開。申請人要求對公開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許可服務處或相關業務處室應當給予說明、解釋,并確保所提供的信息準確、可靠。
第四條 申請人依法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向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務服務中心遞交書面或電子版申請,由行政許可服務處受理。
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申請書(《行政許可申請書》)由政務服務中心向申請人免費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第五條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的,應當出具加蓋委托單位公章或委托人簽字的《授權委托書》,并載明委托事項和委托代理人基本情況、代理期限和權限等情況。委托人委托代理人領取行政許可批準文件的,應當在《授權委托書》中明確注明。代理人受委托提出申請的,應出具《授權委托書》和證明其身份的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上述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如實向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務服務中心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 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務服務中心接到有關行政許可申請后,行政許可服務處負責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不屬于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法定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同時向申請人提供受理此次申請的行政機關等信息;
(三)申請材料存在不符合有關規定且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當場不能補全或者更正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同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已提交并補齊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在收到完備的申請材料后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應當加蓋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受理專用印章,并注明日期。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八條 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后,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業務處室應當按照承諾的審批時限和規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在承諾時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規執行。
第九條《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和其他批準證明文件、《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由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務服務中心在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送達申請人。送達方式為:通知申請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務服務中心(現場)領取。如在規定的時限內,通過申請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提供的聯系方式不能聯系到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的,或者申請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接到通知后,無理由且未來領取的,視為完成送達。政務服務中心應保存完整聯系記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還應當在送達《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的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申請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領取《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和其他批準證明文件、《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時,應當提交《法人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或其他證明文件。并且在送達回證上載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受理服務中心轉寄來的相關證明文件的送達工作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條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在官方網站進行公開,便于申請人和公眾查詢、監督。
第十一條 本制度規定的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行政審批事項受理預約服務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升行政審批事項受理工作效能,方便申請人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受理業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促進食品醫藥產業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行政審批事項受理預約服務,是指申請人就行政審批事項受理時間和項目,與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服務處(以下簡稱省局許可處)進行提前約定,并按約定時間持申請材料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受理業務的行為。
第三條申請人可在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省局政務服務中心)現場或通過電子郵件、電話等三種方式,提出行政審批事項受理預約服務申請。申請人現場或通過電子郵件申請的,應填寫并提交《行政審批事項受理預約登記表》;通過電話申請的,由省局政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依照申請人電話口述的內容填寫表格。申請人應對表格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申請人提供的內容不符合要求的,省局許可處不予提供預約服務。
省局許可處在省局政務服務中心和局官方網站分別提供《行政審批事項受理預約登記表》紙制版和電子版,以及省局政務服務中心的預約郵箱、預約電話等聯系方式。
第四條申請人預約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受理業務的時間,應在提交有效的《行政審批事項受理預約登記表》次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具體時間由省局政務服務中心在收到《行政審批事項受理預約登記表》的當日與申請人聯系確認,并向申請人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不能提供預約服務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五條提供預約服務的范圍為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現有的行政審批事項。以下行政審批事項,優先提供預約服務:新藥注冊申請、藥品技術轉讓申請、二類醫療器械注冊申請等申報資料較多,形式審查較為復雜的許可申請;許可事項時限性較強,須在規定的時限前完成受理的許可申請;涉及我省食品醫藥產業轉型升級以及京津冀一體化產業轉移的重點項目許可申請。
第六條申請人應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到省局政務服務中心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受理業務。超過預約時間30分鐘而未到的,工作人員應主動與申請人聯系,聯系不上的,視為申請人主動放棄預約服務。預約服務實施前,申請人擬取消預約服務的,應主動聯系省局政務服務中心確認取消。
第七條在約定的時間段,承擔預約服務的省局政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必須在崗,并按程序要求為申請人辦理預約審批事項受理業務。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崗的,應向帶班領導報告,另行安排工作人員。無特殊情況,在約定時間段未到崗,或者不履行預約服務的,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預約服務時間為全年法定工作時間。
第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