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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隨州市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的通知

   2013-04-12 601
核心提示: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各部門:  《市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各部門:

  《市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市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為切實加強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市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明確如下:

  一、市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市食安辦)。

  作為市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具體承擔市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及其交辦的其他事項。組織貫徹落實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關于食品安全工作方針政策,組織開展重大食品安全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及解決重大食品安全問題的建議。承辦湖北省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相關任務和事項。負責向湖北省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市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工作情況、食品安全各專項工作情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及責任調查處理情況。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的責任,重點負責分段監管容易出現的監管空白、職責交叉等方面的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完善綜合監管制度,促進各環節監管措施的無縫銜接。督促檢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湖北省食品安全領導小組和市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情況。督促市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并負責檢查、考核評價。指導縣(市、區)和管委會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建設及相關工作。指導完善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重大專項行動。推動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組織擬訂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協調、監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責任調查處理工作。組織擬訂全市食品安全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協調食品安全信息和輿情管理,負責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狀況評估。組織協調食品安全宣傳、培訓工作。相關數據的收集、統計、分析和上報。開展有關食品安全對外交流與合作。

  市食安辦不取代相關部門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職責,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二、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新聞媒體開展食品安全報道,正面引導輿論,增強人民群眾食品消費信心;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引導群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對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配合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時、客觀曝光食品安全典型違法案件;承擔市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市委政法委。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依法懲處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動,依法查辦國家工作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查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貪污賄賂、徇私枉法、失職瀆職等犯罪行為。承辦市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市監察局。負責督促下級政府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監督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參與重大食品安全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失職、瀆職等行為進行行政問責和行政監察,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承擔市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促進食品工業健康發展的政策和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體系建設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動食品安全專項項目的組織、申報和實施。承辦市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市經信委。制定并組織實施食品行業的發展規劃,研究提出食品行業發展的方向、重點和產業布局;提出促進食品行業發展和技術進步的政策措施;指導和推動食品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推進食品企業的信息化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規范企業行為;研究食品行業產業結構調整;指導中小食品企業及個體私營食品企業的行業和產業發展;負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的物資儲備和物質組織工作;指導食品工業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承辦市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市教育局。負責督促指導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幼兒園食堂及學校內食品經營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學校、幼兒園食堂及周邊食品經營單位的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指導各級各類學校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在學生中普及食品安全知識;指導建立和完善學校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承辦市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市科技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相關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先進、成熟、適宜技術(成果)的轉化與應用示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科技普及、宣傳、科技成果推廣等有關技術服務。承辦市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市公安局。負責指導協調全市各級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并嚴厲打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偽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動;維護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現場秩序,配合調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依法查處妨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違法犯罪行為。承辦市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市財政局。負責落實市本級食品安全監管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專項經費,加強對專項經費的監督管理。承辦市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市環保局。負責對影響食品質量的生產環境及污染源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公布相關監管信息;組織開展初級農產品產地大氣、水質、土壤等環境要素的監督性監測;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承辦市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市住建委。負責制定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規定,對建筑工地食堂衛生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巡查,協助調查處理建筑工地食堂發生的食物中毒事件;負責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及監管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對居民住宅用于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出租行為進行管理;負責區域內無證照流動食品攤販制售行為的監管;會同食品監管部門做好早餐點和餐飲夜市的規劃設立。承辦市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市農業局。負責初級食用農產品種植和養殖環節質量安全監管;負責初級食用農產品藥物殘留監測,負責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的監測和監管;負責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業產地環境監測;負責初級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分析和信息發布,向市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報告相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重大案件的查處;負責推進農業標準化生產和農業質量體系認證管理,負責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的認證和監督管理,負責農產品地理標志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組織制定和實施初級食用農產品中質量安全及農業投入品地方標準,組織初級食用農產品中藥物殘留的限量標準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等地方標準的擬定,并監督實施;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監管;負責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農業檢驗檢測機構的機構考核和監督管理;指導初級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依法實施初級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和產地準出制度;負責對培植豆芽菜等初級農產品行為的監管;組織、指導動物防疫、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監督工作;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負責水產畜牧產品養殖環節獸藥殘留檢驗檢測;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草種監督管理,承擔飼料生產企業設立條件審查和動物源性飼料安全衛生審查工作;可在生豬養殖、收購、販運、定點屠宰環節實施對“瘦肉精”的檢驗、認定和查處;負責生豬收購、販運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能;承辦市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四、市商務局。協助、配合相關部門推進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可追溯體系建設,強化源頭質量控制和全程跟蹤管理,提高出口食品質量安全水平;指導企業進一步了解國外食品安全管理現狀和發展趨勢,提高應對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能力;負責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監督管理生豬屠宰活動,督促屠宰企業落實質量安全管理的相關制度;承擔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相關工作;承擔酒類流通管理工作;承辦市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五、市衛生局。組織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標準;負責全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開展食品安全相關的健康教育,指導公眾健康飲食,促進公眾合理營養、平衡膳食;負責食品安全事故的衛生學調查分析報告和應急救援中的醫療救治。會同市食安辦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在機構改革期間,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的許可和日常性監管;監督實施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范;負責重大活動餐飲食品安全保障;開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負責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報告餐飲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并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負責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的日常性監管,負責對餐飲業的食品、餐飲具和保健食品進行抽樣檢驗;負責建立餐飲服務環節、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體系;負責公布餐飲服務環節和保健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信息,并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通報食品安全信息;負責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參與食品安全重大案件查處工作;負責處理餐飲服務環節和保健食品的咨詢、投訴、舉報的有關事宜以及違法行為的查處;負責對冷熱飲品店、快餐外賣服務、干式點心(含油條、燒餅、包子等簡易小吃服務)和濕式點心(面條、餛飩等)餐飲類現場制售食品的行為監管;負責對已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咖啡店、茶樓(館)、歌廳、網吧等為顧客提供相關餐飲服務的監管;負責對有固定場所和相關證照的“餐飲夜市(大排檔)”、“農家樂”、“農家宴”等餐飲服務行為的監管。承辦市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六、市林業局。負責經濟林產品(干果、木本糧油)、森林食品(森林蔬菜)、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等質量安全工作。負責經濟林產品、森林食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建設;負責森林植物檢疫、無公害經濟林產品和森林食品的產地認定及監督管理,指導無公害經濟林產品標準化生產基地建設;依法實施對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監督管理,審核發放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經營利用許可證;參與野生動物及其產品、野生植物的進出口監管工作;查處非法經營利用、運輸、馴養繁殖、進出口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違法活動。承擔市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七、市工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許可和日常性監管;擬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監測及相關市場準入制度;負責對市場流通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負責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報告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并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負責建立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體系;負責公布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信息,并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通報食品安全信息;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參與食品安全重大案件查處工作;負責處理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咨詢、投訴、舉報的有關事宜;負責查處食品流通經營者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流通領域經銷假冒偽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無證經營及違法食品直銷、傳銷行為;責令食品經營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并對召回食品進行監督處理;負責食品廣告活動的監管,依法查處食品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負責對食品包裝、標識印制業的整治和規范工作;負責商場、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場內外的現場制售食品行為(含前店后廠、糕點店、面包房、炒貨店、鹵制品店等)的監管;負責集貿市場、農副產品批發和零售市場的監管和規范工作;牽頭負責對利用互聯網進行食品交易行為的監管;負責對專門從事展銷、倉儲(冷庫)、運輸、物流行為的企業開展的食品展銷、倉儲(冷庫)、運輸、物流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流通領域食品攤販的監管;負責對專營果蔬、水產等初級食用農產品的經營者辦理工商登記。承辦市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八、市質監局。負責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許可和日常性監管;擬訂全市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監管的工作制度;負責生產加工環節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負責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報告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并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負責建立生產加工環節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負責公布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信息,并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通報食品安全信息;負責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參與食品安全重大案件查處工作;負責處理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咨詢、投訴、舉報的有關事宜;負責查處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單位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為;負責對食品定量包裝進行計量監督;負責認證機構、食品檢測機構的監管及食品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負責管理食品召回工作;負責對生產領域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監管。承辦市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九、市糧食局。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中糧食質量及原糧衛生的監督檢查;負責地方儲備糧油質量安全管理和中央儲備糧油質量安全協助管理;負責指導糧食行業質量安全工作和誠信體系建設試點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糧食質量安全標準、檢測制度及有關技術規范;承擔市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承擔市食安辦的日常工作。負責保健食品注冊審核,監督實施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承辦市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一、市法制辦。負責相關食品安全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參與食品安全執法重大法律問題的研究處理。承辦市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二、市外僑旅游局。配合食品安全監管等部門做好旅游景區(點)、旅游星級飯店的食品安全規范管理和指導工作;配合做好旅游景區(點)、旅游星級飯店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的有關協調和應急救援工作。承辦市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三、湖北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隨州辦事處。負責進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管;負責對進出口食品生產、加工和貯存企業實施備案或注冊管理;負責對向隨州市行政管轄區內銷售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進口食品收貨人進行備案管理;負責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的備案管理;負責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使用的原輔料、食品添加劑的備案管理;負責進口食品的標簽和說明書的監督管理;負責進口食品檢疫審批;負責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預警;負責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相關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負責依法處置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進出口食品,對需要移交相關部門處理的依法進行移交;負責建立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信譽記錄并予以公布,對有不良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依法進行監督;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流通領域進口食品的監督檢查;及時向市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及成員單位通報相關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承擔市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四、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案件的審理,依法從嚴從重打擊食品安全犯罪,配合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追繳違法犯罪案件的強制執行。承擔市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五、其他職責

  關于無證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監管。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各自監管領域內有固定經營場所(攤點)、無證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的查處。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同級食品安全相關監管部門、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本地區無證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進行綜合治理。

  關于集體用餐配送企業監管。即時加工、當餐供應的集體用餐配送企業,以及連鎖集中加工、配送半成品,在各門店進行簡易加工后,提供餐飲服務的企業,按照“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監管。

  關于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身從事食品包裝、倉儲、運輸、物流行為監管。各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含食用農、林、水產品)自身從事食品包裝倉儲(冷庫)、運輸、物流(含租用的倉儲和運輸工具等)的行為進行監管。

  關于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照管理。在《食品安全法》實施前已經取得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照,在其有效期內因違法應予依法吊銷的,由負責監管的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關于案件移送管理。各有關職能部門發現行政相對人有不屬于本部門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查處。各級監察機關應加強對本級各職能部門、以及下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參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凡因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履職不到位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以及對行政相對人違法違規案件應移送而未及時移送,或對受理的移送案件不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負總責,切實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監管的組織領導。對未明確或新出現的監管事項,各級人民政府應及時確定監管部門。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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