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儲備糧管理,有效發揮市級儲備糧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根據《石家莊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儲備糧,指市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突發公共事件的糧食(以下簡稱儲備糧)。
第三條 從事和參與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儲備糧的調用權歸市政府。未經市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儲備糧。
第五條 市發改局負責組織擬定儲備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對儲備糧管理進行指導和協凋。
第六條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儲備糧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保證及時、足額撥付,并負責對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 市糧食局負責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農業發展銀行晉州支行(以下簡稱農發行)負責及時、足額安排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貸款實施監督。
第二章 儲備糧的計劃
第九條 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由市糧食局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會同發改、財政、農發行等部門共同下達到承擔儲備糧儲存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
第十條 儲備糧輪換計劃由市糧食局根據儲備糧的品質和儲存年限以及對糧食市場形勢的分析,商市發改局、財政局和農發行研究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市糧食局根據計劃具體組織實施儲備糧的收購、銷售和輪換。并將收購、銷售、年度及各批次輪換計劃的具體情況,及時抄送市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和農發行。
第三章 儲備糧的儲存
第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同一庫區完好倉容量2萬噸以上;
(二)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儲備糧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三)具有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技術管理人員;
(四)經營管理信譽良好,無違法經營記錄。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由市發改局會同財政、糧食、農發行等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公開招標或通過協商確定。
市糧食局應當與承儲企業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儲備糧質量標準、技術規范和管理制度;
(二)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三)建立健全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四)不得以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第十五條 儲備糧管理費用實行定額包干,標準通過招標方式或參照中央、省級儲備糧管理費用標準執行。貸款利息按銀行現行規定據實補貼,經財政局核實后,通過農發行補貼專戶直接撥付到承儲企業。
第十六條 儲備糧貸款與入庫成本保持一致,庫貸掛鉤,并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購貸銷還、全程監管。
第十七條 儲備糧的入庫成本通過招投標或由發改、糧食、財政、農發行等有關部門協商報市政府確定,一經確定,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
第四章 儲備糧的輪換
第十八條 儲備糧的輪換,以儲存年限為依據,以糧食理化品質檢測指標為參考。對達到儲存年限的應及時輪換,未達到儲存年限,但品質指標接近或達到不易儲存標準的糧食應及時輪換。
輪入的糧食必須是當年收獲的,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中等以上質量標準。
第十九條 儲備糧的儲存年限按糧食收獲年份計算,具體儲存年限為:小麥4年,玉米3年,食用植物油2年。
第二十條 儲備糧在輪換前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糧食質檢機構按有關規定進行檢測。
第二十一條 儲備糧可以按照先購后銷、邊銷邊購和先銷后購的方式輪換。
第二十二條 因儲備糧輪換形成暫時空庫時,空庫時間可按輪換批次滾動計算,一般不得超過四個月。在規定的空庫時間內,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照常撥付;儲備糧超過規定的空庫時間(包括經批準延長時間)不能入庫的,對空庫部分停止撥付貸款利息和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二十三條 儲備糧輪換原則上不作庫存成本調整。
第二十四條 儲備糧的輪換費用實行定額包干,由市財政部門根據儲備糧輪換計劃核定,通過其在農發行的補貼專戶,直接撥付到承儲企業。
第二十五條 儲備糧輪換的價差收入應當及時上繳市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在農發行設立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以盈補虧。儲備糧輪換的價差虧損,原則上由財政部門解決。
第五章 儲備糧的動用
第二十六條 市發改局、糧食局應當完善儲備糧動用預警機制,適時向市政府提出動用儲備糧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儲備糧:
(一)全市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突發公共事件的;
(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儲備糧的動用,方案由市發改局會同糧食、財政等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并抄送市農發行。在緊急情況下,市政府直接下達動用儲備糧的命令。
第二十九條 儲備糧動用方案和命令,由市糧食局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市政府動用市級儲備糧發生的損失(包括貸款本金、利息和發生的相關費用),經市糧食、財政等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負責彌補。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市發改、糧食、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
(二)了解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儲備糧經營管理的相關資料、憑證;
(四)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 市發改、糧食、財政等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儲備糧在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糾正或者處理;發現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的,應當按規定取消其承儲任務。
第三十三條 市發改、糧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干涉、阻撓檢查。
第三十四條 市審計局按照規定的職責,依法對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三十五條 市糧食局應當加強對儲備糧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對儲備糧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
第三十六條 市農發行應當按照《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政策性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對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儲備糧管理,有效發揮市級儲備糧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根據《石家莊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儲備糧,指市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突發公共事件的糧食(以下簡稱儲備糧)。
第三條 從事和參與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儲備糧的調用權歸市政府。未經市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儲備糧。
第五條 市發改局負責組織擬定儲備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對儲備糧管理進行指導和協凋。
第六條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儲備糧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保證及時、足額撥付,并負責對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 市糧食局負責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農業發展銀行晉州支行(以下簡稱農發行)負責及時、足額安排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貸款實施監督。
第二章 儲備糧的計劃
第九條 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由市糧食局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會同發改、財政、農發行等部門共同下達到承擔儲備糧儲存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
第十條 儲備糧輪換計劃由市糧食局根據儲備糧的品質和儲存年限以及對糧食市場形勢的分析,商市發改局、財政局和農發行研究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市糧食局根據計劃具體組織實施儲備糧的收購、銷售和輪換。并將收購、銷售、年度及各批次輪換計劃的具體情況,及時抄送市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和農發行。
第三章 儲備糧的儲存
第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同一庫區完好倉容量2萬噸以上;
(二)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儲備糧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三)具有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技術管理人員;
(四)經營管理信譽良好,無違法經營記錄。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由市發改局會同財政、糧食、農發行等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公開招標或通過協商確定。
市糧食局應當與承儲企業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儲備糧質量標準、技術規范和管理制度;
(二)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三)建立健全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四)不得以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第十五條 儲備糧管理費用實行定額包干,標準通過招標方式或參照中央、省級儲備糧管理費用標準執行。貸款利息按銀行現行規定據實補貼,經財政局核實后,通過農發行補貼專戶直接撥付到承儲企業。
第十六條 儲備糧貸款與入庫成本保持一致,庫貸掛鉤,并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購貸銷還、全程監管。
第十七條 儲備糧的入庫成本通過招投標或由發改、糧食、財政、農發行等有關部門協商報市政府確定,一經確定,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
第四章 儲備糧的輪換
第十八條 儲備糧的輪換,以儲存年限為依據,以糧食理化品質檢測指標為參考。對達到儲存年限的應及時輪換,未達到儲存年限,但品質指標接近或達到不易儲存標準的糧食應及時輪換。
輪入的糧食必須是當年收獲的,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中等以上質量標準。
第十九條 儲備糧的儲存年限按糧食收獲年份計算,具體儲存年限為:小麥4年,玉米3年,食用植物油2年。
第二十條 儲備糧在輪換前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糧食質檢機構按有關規定進行檢測。
第二十一條 儲備糧可以按照先購后銷、邊銷邊購和先銷后購的方式輪換。
第二十二條 因儲備糧輪換形成暫時空庫時,空庫時間可按輪換批次滾動計算,一般不得超過四個月。在規定的空庫時間內,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照常撥付;儲備糧超過規定的空庫時間(包括經批準延長時間)不能入庫的,對空庫部分停止撥付貸款利息和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二十三條 儲備糧輪換原則上不作庫存成本調整。
第二十四條 儲備糧的輪換費用實行定額包干,由市財政部門根據儲備糧輪換計劃核定,通過其在農發行的補貼專戶,直接撥付到承儲企業。
第二十五條 儲備糧輪換的價差收入應當及時上繳市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在農發行設立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以盈補虧。儲備糧輪換的價差虧損,原則上由財政部門解決。
第五章 儲備糧的動用
第二十六條 市發改局、糧食局應當完善儲備糧動用預警機制,適時向市政府提出動用儲備糧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儲備糧:
(一)全市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突發公共事件的;
(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儲備糧的動用,方案由市發改局會同糧食、財政等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并抄送市農發行。在緊急情況下,市政府直接下達動用儲備糧的命令。
第二十九條 儲備糧動用方案和命令,由市糧食局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市政府動用市級儲備糧發生的損失(包括貸款本金、利息和發生的相關費用),經市糧食、財政等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負責彌補。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市發改、糧食、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
(二)了解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儲備糧經營管理的相關資料、憑證;
(四)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 市發改、糧食、財政等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儲備糧在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糾正或者處理;發現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的,應當按規定取消其承儲任務。
第三十三條 市發改、糧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干涉、阻撓檢查。
第三十四條 市審計局按照規定的職責,依法對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三十五條 市糧食局應當加強對儲備糧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對儲備糧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
第三十六條 市農發行應當按照《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政策性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對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