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局、農發行各市州分行,各省級儲備糧承儲企業:
現將《湖南省省級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湖南省財政廳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湖南省分行
2025年6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湖南省省級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儲備糧輪換管理,實現輪換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確保省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根據《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湖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國糧倉規〔2021〕18號)《政府糧油儲備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國糧標規〔2024〕18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儲備糧輪換,是指在儲備規模不變的前提下,以最近糧食生產季生產的符合國家質量、儲存品質、食品安全標準的新糧等量替換計劃指定的庫存糧食。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或參與省級儲備糧輪換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省級儲備糧輪換應當服從國家和省有關糧食調控政策,遵循保持糧食市場基本穩定、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保證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第二章 輪換要求
第五條 省級儲備糧輪換,以糧食儲存品質指標為依據,以儲存年限為參考,實行均衡輪換。儲存品質輕度不宜存的,應當結合輪換計劃安排輪換;重度不宜存的,應當立即安排輪換。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確保儲存安全的原則輪換。
第六條 省級儲備糧輪換按“實物兌換、成本不變”的原則,所需政策性貸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封閉運行管理與糧食庫存值掛鉤并專戶管理、專款專用。采取先購后銷輪換方式的,由農發行相關機構先發放輪換貸款,待驗收轉為省級儲備糧后,及時發放省級儲備糧貸款,同時足額收回相應的輪換貸款;采取先銷后購輪換方式的,銷售后先收回省級儲備糧貸款,輪入時由農發行相關機構按輪出收貸金額及時、等額發放省級儲備糧貸款。
第七條 省級儲備糧輪換補貼標準根據省儲糧承儲企業承儲成本合理確定,與社會經濟發展相匹配。承儲企業是指承擔省級儲備糧存儲任務的企業法人,包括省儲糧公司的直屬企業和市縣所屬委托存儲省級儲備糧任務的企業。
第八條 省級儲備糧的保管自然損耗定額為:
原糧:儲存6個月以內(不含本數,下同)的,不超過0.1%;儲存6個月以上(含本數,下同)12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5%;儲存12個月以上的,累計不超過0.2%(不得按年疊加)。
食用植物油:儲存6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08%;儲存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儲存12個月以上的,累計不超過0.12%(不得按年疊加)。
第九條 糧食儲存損耗包括保管自然損耗和水分雜質減量。超過保管自然損耗定額的部分即超耗,作為儲存事故處置;水分雜質減量應當實核實銷,入倉前及入倉期間發生的水分雜質減量在形成貨位后核銷,儲存期間的水雜減量在一個貨位或者批次糧油出清后核銷。
承儲企業應當在一個貨位或者批次的糧食出清后,根據進出倉檢驗、計量憑證,一次性處理儲存期間發生的糧食儲存損耗;以一個貨位或者批次為單位計算,不得混淆,不得沖抵其他貨位或者批次糧食的損耗和損失。
進倉、出倉的糧食水分和雜質含量,分別以平倉驗收、出倉檢驗的糧食質量檢驗報告和檔案記載為準。
第十條 省級儲備糧不得租賃和委托其他企業庫點儲存,或者儲存在不符合安全儲存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的倉房,否則,不予驗收確認,造成的損失由計劃承儲企業自行承擔。
第十一條 承儲企業對省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存儲、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省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確保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三章 輪換程序
第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當按規定格式(見附件1)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次年除優質稻外省級儲備糧輪換的書面申請,于次年1月底前提出優質稻輪換的書面申請。計劃直接下達市州(含縣市區)所屬承儲企業的,經所在縣市區、市州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匯總后,由市州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于12月5日、2月10日前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計劃直接下達省儲糧公司或其分(子)公司的,經省儲糧公司初審、匯總后,分別于12月5日、2月10日前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省財政廳、農業發展銀行湖南省分行及時下達年度省級儲備糧輪換計劃,并將計劃抄送省發展改革委。
根據糧食市場形勢變化或調控需要,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農業發展銀行湖南省分行可對省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進行調整,計劃調整情況抄送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輪換計劃文件要求,加強對省級儲備糧輪換工作的組織落實,做到嚴格制度,規范流程,壓實責任,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省級儲備糧的輪換。強化儲備管理信息化監管,健全信息監控網絡,做到輪換全程管控。承儲企業因儲存質量、儲糧安全等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輪換的,由市州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或省儲糧公司按要求進行申報,經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批準后實施。未經批準自行決定輪換(串購)的,視為擅自動用省級儲備糧。
第十四條 省級儲備糧輪換銷售及省外糧源采購主要通過湖南糧食中心批發市場及相關網上交易平臺公開競價交易方式進行。承儲企業輪換銷售糧食需根據出庫檢驗報告提交到庫點(倉房)的含競拍時間、競拍底價等事項的銷售計劃。承儲企業在湖南糧食中心批發市場進行省級儲備糧輪換競價銷售可免繳保證金,但屬于承儲企業違約責任的,相關費用由承儲企業負擔。為發揮儲備吞吐調節作用,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可根據市場行情,調整拍賣節奏。輪換應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做到全程留痕備查,相關憑證、資料至少保存6年。
第十五條 省級儲備輪換新糧(油)入庫前,由企業進行空倉勘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委托屬地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確認。
空倉勘驗包括,倉房(罐)是否為輪換計劃申報倉(罐),倉(罐)是否符合安全儲存要求,倉(罐)是否按規定徹底清掃、消毒殺蟲,倉內是否有清晰準確的儲糧標高線和儲糧安全線。由企業填寫《省級儲備輪入空倉(罐)勘驗單》(見附件3),并通過智能糧食管理系統上傳倉(罐)號、倉門(罐口)、倉內儲糧標高線、儲糧安全線的空倉影像資料4張(相關紙質資料存檔備查)。屬地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結合倉內實時視頻監控及上傳資料進行確認后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備案。
第十六條 省級儲備糧輪換架空期以庫區為單位分品種進行計算,原則上不得超過4個月;承儲企業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宏觀調控需延長輪換架空期,應在超期前1個月向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提出書面申請,經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批準可適當延長,延長期最多不超過2個月。超過規定4個月輪換架空期的承儲企業不享受延長期部分的利息、保管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十七條 省級儲備糧輪換入庫后,承儲企業應當經所在市州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初驗后,向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提出入庫確認書面申請(見附件2)。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及時核查品種、質量、數量、地點等,對符合規定要求的準予確認。
第四章 質量檢驗
第十八條 省級儲備糧質量檢驗工作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組織,委托有資質的、熟悉政府糧油儲備質量政策要求、信譽良好的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
省級儲備糧輪換入庫新糧的質量扦樣檢驗工作,按照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政府儲備糧油質量檢查扦樣檢驗管理辦法》執行。
檢驗機構對出具的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九條 省級儲備糧輪換收購實行食品安全指標先檢后收和糧食收購入庫質量檢驗制度,不符合儲備糧食質量安全要求和有關規定,經整理后仍不達標的,不得入庫。儲存期間定期開展常規質量指標和儲存品質指標檢驗,根據實際情況開展食品安全指標檢驗。省級儲備糧實行出庫檢驗制度,檢驗項目應包括常規質量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在儲存期間施用過儲糧藥劑且未滿安全間隔期的,還應當增加儲糧藥劑殘留檢驗。檢驗報告隨貨同行。
第二十條 省級儲備糧輪換的質量確認以入庫糧食質量檢驗結果為依據,輪入的糧食,應當是最近糧食生產季生產的新糧,當年新糧上市后,不得再輪入以前年度的糧食。輪入糧食應按照來源可溯的原則收購,各項常規質量指標符合國家標準中等(含)以上質量標準(其中水分符合安全儲存要求),儲存品質指標為宜存標準,食品安全指標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限量規定。輪入的食用植物油應為近期新加工的產品,各項常規質量指標應當符合相關產品國家標準要求,儲存品質指標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定。
第五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一條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的職責:
(一)負責省級儲備糧日常輪換管理工作,牽頭擬訂儲備輪換計劃以及相關管理規定;
(二)根據國家和省宏觀調控需要,牽頭擬訂省級儲備糧分品種輪換方式及相應交易規則;
(三)組織省級儲備糧入庫質量、數量驗收和出庫質量檢測;
(四)檢查評價省級儲備糧承儲企業購銷政策執行、輪換運作管理、財政補貼資金管理使用等,處理違法違規問題;
(五)督促承儲企業按照糧食流通統計制度要求,按時報送購銷數量、輪換進度、庫存規模、質量安全等信息,并將信息抄送省財政廳、農業發展銀行湖南省分行。
(六)適時組織開展部門績效評價。每年1月中旬前組織承儲企業開展財政補貼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績效自評,并將績效自評結果于1月底前報送省財政廳。
第二十二條 省財政廳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的驗收情況和補貼撥付申請撥付省級儲備糧油利費補貼;
(二)適時組織開展財政重點績效評價;
(三)會同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不定期對省級儲備糧油利費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財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農業發展銀行湖南省分行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督促基層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信貸政策,根據承儲企業的省級儲備糧規模及輪換計劃等及時、足額安排省級儲備糧所需信貸資金;
(二)對發放的省級儲備糧信貸資金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州及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監管轄區內省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的省級儲備糧輪換工作;指導和督促轄區內省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按本辦法規定完成輪換任務。
第二十五條 省儲糧公司的主要職責:
(一)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要求,采用運行高效、管理安全的運營方式對分(子)公司進行管理;
(二)監管分(子)公司的省級儲備糧輪換工作;指導和督促分(子)公司按本辦法規定完成輪換任務;
(三)定期對分(子)公司開展檢查,對分(子)公司承儲的省級儲備糧的品種、質量、數量、儲存安全、財政補貼資金的管理使用等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實際承儲企業的主要職責:
(一)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糧食法律政策規定,規范輪換運作,按時完成輪換任務;
(二)對省級儲備糧輪換品種、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和財政補貼資金的管理使用等負主體責任;
(三)在省級儲備糧儲存期間組織定期開展常規質量指標和儲存品質指標檢驗,根據實際情況開展食品安全指標檢驗;
(四)規范建設儲備糧管理信息網絡,安裝固定視頻監控設施設備,納入全省智能糧食管理系統,及時準確上傳儲備庫存、糧情監測、輪換信息等情況,實現儲備管理信息應用規范化和數據標準化;
(五)將輪換相關資料完整歸入經營臺賬;
(六)嚴格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等規定,明確具有相應能力的人員負責儲備統計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按要求建立相關臺賬,妥善保管質檢報告、糧食購銷合同等有關資料,及時反映分品種、分庫點、分年限的儲備糧數量,確保賬賬相符、賬表相符、賬實相符。
第二十七條 承儲企業在出入庫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并取消承儲計劃:
(一)擅自動用省級儲備糧;
(二)租賃或委托其他企業庫點承儲省級儲備糧;
(三)虛報、瞞報承儲的省級儲備糧數量及質量情況;
(四)在省級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五)擅自串換省級儲備糧品種、變更儲存地點;
(六)以省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償還債務的;
(七)省級儲備糧承儲業務與商業性經營業務未剝離;
(八)采用一糧多用、低價購進高價入賬、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虛報輪換數量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省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保管費、輪換費等財政補貼;
(九)轉包省級儲備糧計劃任務;
(十)不執行、不按照要求執行年度輪換計劃任務;
(十一)不執行、不按照要求執行省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十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指省級儲備糧包括稻谷、玉米、小麥、食用植物油。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財政廳、農發行湖南省分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