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洛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洛陽新區管委會辦公室,各有關單位:
《洛陽市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洛陽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洛陽市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強化各級政府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洛陽市機關工作人員效能告誡暫行規定》、《洛陽市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責過錯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制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政府、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存在失職、瀆職,以及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條 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責必問、有錯必糾、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責任追究方式: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效能告誡;
(四)依法依紀給予黨政紀處分。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1.履行食品安全職責不力,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發證條件或程序,發放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許可證照的;
3.食品安全工作重視不夠,機制不完善,責任不落實的;
4.徇私舞弊,縱容、包庇食品生產經營中違法行為的;
5.未按規定查辦食品安全舉報、投訴或有關部門移交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的;
6.媒體曝光食品安全問題隱患,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
7.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隱瞞、謊報、拒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拒報、阻礙他人報告的;
8.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職責的;
9.未按規定時限和要求落實市領導批示的;
10.其他食品安全監管失職行為。
第六條 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實行倒查制度,并逐一溯源。
第七條 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的,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后果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理或處分:
1.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小,或尚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對相關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必要時予以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凡一年內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兩次的,對相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2.情節較重、損害和影響較大的,對相關責任人予以效能告誡。凡一年內被通報批評兩次的,對相關責任人予以效能告誡。
3.各級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4.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單位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八條 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劃分與承擔:
1.職責過錯行為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2.承辦人未經審核人、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具體決定,導致職責過錯行為發生的,負直接責任。
3.承辦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審核人、批準人不能正確履行審核、批準職責,導致職責過錯行為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4.雖經審核人審核、批準人批準,但承辦人不依照審核、批準的內容實施,導致職責過錯行為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5.承辦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見有錯誤,審核人、批準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后未予糾正,導致職責過錯行為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審核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批準人負重要領導責任。
6.審核人不采納或者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經批準人批準導致職責過錯行為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審核人不報請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決定,導致職責過錯行為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7.批準人不采納或者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正確意見,導致職責過錯行為發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準人直接作出決定,導致職責過錯行為發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8.承辦人不履行規定職責的,負直接責任;審核人或者批準人指令承辦人不履行規定職責的,作出指令的人負直接責任;審核人作出的指令經批準人同意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9.已發生的職責過錯行為,是經集體研究、認定的,決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持錯誤意見的人負重要領導責任、持正確意見的人不承擔責任。
10.上級機關改變下級機關作出的具體決定,導致職責過錯行為發生的,上級機關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11.本辦法所稱批準人,一般指各級政府、各有關單位的主要領導及其副職人員;審核人,一般指各級政府、各有關單位內設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副職人員;承辦人,一般指具體承辦管理事項的工作人員。
第九條 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的,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依據職能職責直接或呈報市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依法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條 本辦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事故按《洛陽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分級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決定對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洛陽市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洛陽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洛陽市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強化各級政府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洛陽市機關工作人員效能告誡暫行規定》、《洛陽市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責過錯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制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政府、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存在失職、瀆職,以及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條 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責必問、有錯必糾、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責任追究方式: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效能告誡;
(四)依法依紀給予黨政紀處分。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1.履行食品安全職責不力,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發證條件或程序,發放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許可證照的;
3.食品安全工作重視不夠,機制不完善,責任不落實的;
4.徇私舞弊,縱容、包庇食品生產經營中違法行為的;
5.未按規定查辦食品安全舉報、投訴或有關部門移交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的;
6.媒體曝光食品安全問題隱患,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
7.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隱瞞、謊報、拒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拒報、阻礙他人報告的;
8.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職責的;
9.未按規定時限和要求落實市領導批示的;
10.其他食品安全監管失職行為。
第六條 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實行倒查制度,并逐一溯源。
第七條 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的,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后果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理或處分:
1.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小,或尚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對相關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必要時予以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凡一年內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兩次的,對相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2.情節較重、損害和影響較大的,對相關責任人予以效能告誡。凡一年內被通報批評兩次的,對相關責任人予以效能告誡。
3.各級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4.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單位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八條 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劃分與承擔:
1.職責過錯行為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2.承辦人未經審核人、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具體決定,導致職責過錯行為發生的,負直接責任。
3.承辦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審核人、批準人不能正確履行審核、批準職責,導致職責過錯行為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4.雖經審核人審核、批準人批準,但承辦人不依照審核、批準的內容實施,導致職責過錯行為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5.承辦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見有錯誤,審核人、批準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后未予糾正,導致職責過錯行為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審核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批準人負重要領導責任。
6.審核人不采納或者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經批準人批準導致職責過錯行為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審核人不報請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決定,導致職責過錯行為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7.批準人不采納或者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正確意見,導致職責過錯行為發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準人直接作出決定,導致職責過錯行為發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8.承辦人不履行規定職責的,負直接責任;審核人或者批準人指令承辦人不履行規定職責的,作出指令的人負直接責任;審核人作出的指令經批準人同意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9.已發生的職責過錯行為,是經集體研究、認定的,決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持錯誤意見的人負重要領導責任、持正確意見的人不承擔責任。
10.上級機關改變下級機關作出的具體決定,導致職責過錯行為發生的,上級機關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11.本辦法所稱批準人,一般指各級政府、各有關單位的主要領導及其副職人員;審核人,一般指各級政府、各有關單位內設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副職人員;承辦人,一般指具體承辦管理事項的工作人員。
第九條 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的,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依據職能職責直接或呈報市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依法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條 本辦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事故按《洛陽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分級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決定對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