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駐酒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級以下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48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甘政發〔2013〕104號)精神,現就做好我市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調整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完善縣(市、區)政府功能,理順條塊關系,完善監管體制,提高監管水平。
(二)基本原則
堅持權責一致原則,落實市、縣(市、區)政府的監管責任,強化監管效能,切實解決權責脫節的問題;堅持精簡統一效能原則,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簡政放權,優化結構,改進工作方式;堅持因地制宜原則,結合我市工商、質監部門實際,既要解放思想,充分體現中央和省上的改革精神,又要實事求是,積極穩妥地推進體制調整工作。
二、主要任務
(一)調整部門行政管理體制。將現行工商、質監省級以下垂直管理調整為市、縣(市、區)政府分級管理,業務接受上級工商、質監部門的指導和監督,領導干部實行雙重管理,以地方管理為主。市、縣(市、區)工商、質監部門為同級政府工作部門,原定機構規格不變。
(二)調整人員編制管理權限。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要求,根據省上移交的機構編制、人員及資產情況,將市、縣(市、區)工商、質監部門及其所屬行政機構、事業單位的人員編制,整建制劃轉,移交給地方政府分級管理。市、縣(市、區)共劃轉人員編制620名(行政410名,事業210名),其中:市直172名(行政82名,事業90名);各縣(市、區)448名(行政328名,事業120名)。體制調整后,市、縣(市、區)工商、質監部門及其所屬機構、編制,分別納入同級行政、事業編制總額,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管理,機構編制審批權限由原省一級行使調整為市、縣(市、區)機構編制部門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分別行使。人員編制移交工作由市編委另行發文明確。
三、組織實施
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調整工作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市編委組織實施,于2014年1月10日前完成。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市直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提高思想認識,精心組織,扎實安排,積極穩妥地做好調整工作,確保不因體制調整影響市場監管工作。各級組織、機構編制、財政、人社、工商、質監等部門要協作配合,認真做好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各類經費的核定和劃轉工作。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機構、人員編制核定工作,并將調整到位的工商、質監人員納入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系統;組織、人社等部門要認真做好組織人事關系和檔案資料的移交工作,確保人事檔案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財政部門負責資產、經費等移交工作;工商、質監部門要提前做好人員花名冊、檔案、組織關系、經費資產賬目等相關資料的移交準備工作,確保各項工作順利完成。市編辦、市工商局、市質監局要加強對體制調整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及時了解和解決調整過程出現的矛盾和問題。
(二)確保干部職工隊伍穩定。市、縣(市、區)工商、質監部門要統一思想認識,自覺服從大局,并有針對性地做好干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關心和幫助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政策規定,妥善解決好干部的工作安排問題,確保人員思想不散、干部隊伍不亂、工作不受影響,確保體制調整平穩、有序進行。
(三)嚴肅各項工作紀律。在體制調整期間,要嚴格執行有關機構編制、人事、財經工作等紀律,切實做好人、財、物的劃轉工作,嚴防國有資產流失。嚴禁在體制調整過程中突擊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突擊提拔干部;除人員自愿調離外,全市工商、質監系統不得進行機構編制和人事調整。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工商、質監系統體制調整期間機構編制和人事財經工作的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出現的問題,對發生的違紀違規問題,要嚴肅追究,確保我市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調整工作順利進行。凡出現以上問題或違反相關規定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酒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8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級以下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48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甘政發〔2013〕104號)精神,現就做好我市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調整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完善縣(市、區)政府功能,理順條塊關系,完善監管體制,提高監管水平。
(二)基本原則
堅持權責一致原則,落實市、縣(市、區)政府的監管責任,強化監管效能,切實解決權責脫節的問題;堅持精簡統一效能原則,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簡政放權,優化結構,改進工作方式;堅持因地制宜原則,結合我市工商、質監部門實際,既要解放思想,充分體現中央和省上的改革精神,又要實事求是,積極穩妥地推進體制調整工作。
二、主要任務
(一)調整部門行政管理體制。將現行工商、質監省級以下垂直管理調整為市、縣(市、區)政府分級管理,業務接受上級工商、質監部門的指導和監督,領導干部實行雙重管理,以地方管理為主。市、縣(市、區)工商、質監部門為同級政府工作部門,原定機構規格不變。
(二)調整人員編制管理權限。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要求,根據省上移交的機構編制、人員及資產情況,將市、縣(市、區)工商、質監部門及其所屬行政機構、事業單位的人員編制,整建制劃轉,移交給地方政府分級管理。市、縣(市、區)共劃轉人員編制620名(行政410名,事業210名),其中:市直172名(行政82名,事業90名);各縣(市、區)448名(行政328名,事業120名)。體制調整后,市、縣(市、區)工商、質監部門及其所屬機構、編制,分別納入同級行政、事業編制總額,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管理,機構編制審批權限由原省一級行使調整為市、縣(市、區)機構編制部門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分別行使。人員編制移交工作由市編委另行發文明確。
三、組織實施
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調整工作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市編委組織實施,于2014年1月10日前完成。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市直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提高思想認識,精心組織,扎實安排,積極穩妥地做好調整工作,確保不因體制調整影響市場監管工作。各級組織、機構編制、財政、人社、工商、質監等部門要協作配合,認真做好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各類經費的核定和劃轉工作。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機構、人員編制核定工作,并將調整到位的工商、質監人員納入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系統;組織、人社等部門要認真做好組織人事關系和檔案資料的移交工作,確保人事檔案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財政部門負責資產、經費等移交工作;工商、質監部門要提前做好人員花名冊、檔案、組織關系、經費資產賬目等相關資料的移交準備工作,確保各項工作順利完成。市編辦、市工商局、市質監局要加強對體制調整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及時了解和解決調整過程出現的矛盾和問題。
(二)確保干部職工隊伍穩定。市、縣(市、區)工商、質監部門要統一思想認識,自覺服從大局,并有針對性地做好干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關心和幫助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政策規定,妥善解決好干部的工作安排問題,確保人員思想不散、干部隊伍不亂、工作不受影響,確保體制調整平穩、有序進行。
(三)嚴肅各項工作紀律。在體制調整期間,要嚴格執行有關機構編制、人事、財經工作等紀律,切實做好人、財、物的劃轉工作,嚴防國有資產流失。嚴禁在體制調整過程中突擊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突擊提拔干部;除人員自愿調離外,全市工商、質監系統不得進行機構編制和人事調整。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工商、質監系統體制調整期間機構編制和人事財經工作的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出現的問題,對發生的違紀違規問題,要嚴肅追究,確保我市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調整工作順利進行。凡出現以上問題或違反相關規定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酒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