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執行的行政許可事項(21項)
序號 | 行政許可項目名稱 | 法律依據 | 備 注 |
1 |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資格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 委托設區的市、義烏市 |
2 | 檢驗機構的計量認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 委托設區的市、義烏市 |
3 | 計量標準器具核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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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簽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 委托設區的市、義烏市 |
5 | 計量器具型式批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 名稱調整。委托設區的市、義烏市 |
6 | 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的授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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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計量檢定人員資格核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 委托設區的市、義烏市 |
8 | 計量器具強制檢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 由省計量科學研究院具體實施 |
9 | 進口計量器具檢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 委托設區的市、義烏市 |
10 |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資質許可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 名稱調整。委托設區的市、義烏市 |
11 | 特種設備維修單位資質許可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 委托設區的市、義烏市 |
12 |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 不含全路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隨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等流動式起重機相關作業人員 |
13 | 食品生產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名稱調整。委托設區的市、義烏市 |
14 | 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 名稱調整。委托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系統負責受理申請,委托設區的市質量技術監督系統負責組織省級發證產品的實地核查、審核 |
15 |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 委托設區的市、義烏市 |
16 | 建立社會計量公正行(站)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委托設區的市、義烏市 |
17 | 壓力管道的設計、安裝、使用、檢驗單位和人員資格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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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D級壓力容器設計單位資格許可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 新增 |
19 | 特種設備制造單位資格許可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 新增 |
20 |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單位資格許可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 新增。不含車用氣瓶安裝單位 |
21 | 特種設備(氣瓶)檢測機構核準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 新增。不含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檢驗機構 |
二、省特種設備檢驗中心執行的行政許可事項(1項)
序號 | 行政許可項目名稱 | 法律依據 | 備 注 |
1 | 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監督檢驗及定期檢驗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
三、設區的市一級質量技術監督系統執行的行政許可事項(10項)
序號 | 行政許可項目名稱 | 法律依據 | 備 注 |
1 | 計量標準器具核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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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簽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 除省委托事項外,法定主體是市級局的部分 |
3 | 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的授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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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計量檢定人員資格核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 除省委托事項外,法定主體是市級局的部分 |
5 | 計量器具強制檢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 由設區的市一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具體實施 |
6 |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 不含全路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隨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等流動式起重機相關作業人員 |
7 |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 不含全路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隨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等流動式起重機 |
8 | 壓力管道使用登記、作業人員考核、監督檢驗及定期檢驗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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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二手特種設備銷售、轉讓前檢驗檢測(安全技術鑒定) | 《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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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小型鍋爐房建造設計方案核準 | 《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 |
四、設區的市一級特種設備檢驗中心執行的行政許可事項(1項)
序號 | 行政許可項目名稱 | 法律依據 | 備 注 |
1 | 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監督檢驗及定期檢驗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
五、縣(市、區)一級質量技術監督系統執行的行政許可事項(7項)
序號 | 行政許可項目名稱 | 法律依據 | 備 注 |
1 |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簽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 不包括省委托事項 |
2 | 計量標準器具核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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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的授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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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計量器具強制檢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 由縣(市、區)一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具體實施 |
5 | 計量檢定員資格核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 不包括省委托事項 |
6 | 小型鍋爐房建造設計方案核準 | 《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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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 |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 | 新增 |
六、質量技術監督系統部分地域執行的行政許可事項:無。
七、質量技術監督系統執行的杭州市、寧波市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無。
請本系統各有關單位嚴格按照本公告規范的行政許可項目,對本單位執行的行政許可項目及時進行調整和公告,不得擅自增加、減少行政許可事項,不得擅自改變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