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獸醫、農牧、農業)局(委):
《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3年第2號,以下簡稱《辦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為切實做好《辦法》的貫徹實施,積極穩妥地推進全省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分類管理工作,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貫徹《辦法》的重要意義
獸藥是預防、治療、診斷動物疫病的一種特殊商品。當前,黨中央、國務院和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畜產品質量安全及養殖用藥安全。值此關鍵時期,開展獸藥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既是加強獸藥日常監管,保證獸藥產品質量,規范獸藥生產、經營和使用行為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獸藥安全使用水平,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維護動物產品質量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的重要舉措。因此,各地獸醫主管部門要提高對《辦法》重要性的認識,結合本地實際,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辦法》的各項規定和制度得到全面貫徹落實。
二、積極推動實施獸藥分類管理
各地要自2014年3月起,按照《辦法》以及農業部《獸用處方藥品種目錄(第一批)》(農業部令第1997號)、《獸藥產品說明書》(農業部公告第2002號)等規定的要求,加強獸藥監督管理,全面啟動獸藥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
(一)加強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標識管理。各地要按照農業部和省局要求,認真實施獸藥產品標簽和說明書規范行動。對本轄區的獸藥生產企業進行全面監督檢查,督促其嚴格實施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標識管理,規范獸藥產品標簽和說明書。對2014年3月1起生產屬于《獸用處方藥品種目錄(第一批)》的獸藥產品,應在其標簽和說明書的右上角以宋體紅色標注“獸用處方藥”字樣, 背景為白色,字體醒目清晰;屬于外用藥的,還應按照規定標注“外用藥”。不得通過粘貼方式或蓋章對產品的標簽和說明書增加“獸用處方藥”字樣。獸用處方藥品種目錄外的獸藥品種目前暫時可不標注“獸用非處方藥”標識。標注“獸用處方藥”和“獸用非處方藥”的,不再標注“獸用”。
(二)加強獸用處方藥的經營管理。各地要督促所有獸藥經營者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張貼“獸用處方藥必須憑獸醫處方購買”的提示語,將獸用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區或分柜擺放,不得混雜。對于獸用處方藥,不得采取開架自選方式銷售,必須憑獸醫處方購買。此外,還要督促各獸藥經營者對獸用處方藥建立單獨的購銷記錄,記錄記載上必須要有購買人的姓名和聯系電話,附具獸醫處方箋,單獨存放并保存兩年以上。沒有獸醫處方的不得銷售獸用處方藥。
(三)加強獸用處方權管理。除《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外,獸用處方藥必須由執業獸醫按照其注冊的執業范圍開具處方箋購買。為此,各地一要加強執業獸醫師處方權管理。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獸醫人員,應依照《執業獸醫管理辦法》的規定,向注冊機關申請獸醫執業注冊,取得獸醫師執業證書后,方可在執業范圍內開具獸醫處方。二要加強執業助理獸醫師處方權管理。取得執業助理獸醫師資格證書的獸醫人員,可以依照《農業部關于修訂〈執業獸醫管理辦法〉的決定》(農業部令2013年第3號)和省局《關于貫徹落實〈執業獸醫管理辦法〉修訂內容有關問題的通知》(川畜食函〔2013〕384號)的規定,依法向注冊機關注冊登記,取得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后,方可在一定期限內開具獸醫處方箋,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017年12月31日。三要規范獸用處方箋。執業獸醫開具的處方箋應當信息齊全、內容完整,記錄有畜主姓名或動物飼養場名稱、動物種類、年(日齡)、體重、數量、診斷結果、獸藥通用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及休藥期等信息,開具處方日期及開具處方執業獸醫注冊號和簽章等信息。
(四)加強獸用處方藥使用管理。一要規范鄉村獸醫用藥。按照《鄉村獸醫基本用藥目錄》(農業部公告第2069號)的規定,從事動物診療服務活動的鄉村獸醫,憑鄉村獸醫登記證購買《鄉村獸醫基本用藥目錄》第二項所列獸藥。獸藥經營者向鄉村獸醫銷售獸藥的,應當單獨建立銷售記錄,并載明獸藥通用名稱、規格、數量、鄉村獸醫的姓名及登記證號,以資核查。二要規范獸藥使用行為。獸藥使用者購買獸用處方藥,必須憑取得執業證書的執業獸醫師或執業助理獸醫師出具的獸醫處方購買。且必須建立健全獸用處方藥用藥記錄記載,按《獸藥管理條例》及《獸藥停藥期規定》使用獸藥。
三、全面抓好組織部署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把貫徹實施《辦法》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組建《辦法》貫徹實施領導小組,細化工作目標和措施,做好宣傳、動員和培訓工作。要通過新聞媒體、網絡以及明白紙、告知書等,對獸藥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執業獸醫、鄉村獸醫開展獸用處方藥管理法規及相關知識培訓,督促相關單位自行開展獸藥標簽和說明書清理規范和相關產品的下架和停止銷售等工作,有力地推動獸藥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的貫徹實施。
(二)加強日常監管。各級獸醫主管部門要強化日常監管,將貫徹實施《辦法》與獸藥GMP檢查、獸藥GSP檢查等監督檢查工作相結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對獸藥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以及執業獸醫、助理執業獸醫的日常處方行為進行全面檢查。對檢查中發現違反《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規定的,要按照《獸藥管理條例》及《辦法》的相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罰和處理。
(三)按時上報工作情況。推行實施獸藥分類管理是一項全新的工作。各地在貫徹實施過程中,要加強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工作經驗,探討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措施。同時,要及時將貫徹落實《辦法》的相關工作情況形成文字材料和信息,在2014年12月10日前報至省局獸醫獸藥處(聯系人:劉霍秋,電話:028-85546878,傳真:028-85561023、郵箱:sysyc1023@sina.com)。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2014年3月24日
《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3年第2號,以下簡稱《辦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為切實做好《辦法》的貫徹實施,積極穩妥地推進全省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分類管理工作,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貫徹《辦法》的重要意義
獸藥是預防、治療、診斷動物疫病的一種特殊商品。當前,黨中央、國務院和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畜產品質量安全及養殖用藥安全。值此關鍵時期,開展獸藥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既是加強獸藥日常監管,保證獸藥產品質量,規范獸藥生產、經營和使用行為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獸藥安全使用水平,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維護動物產品質量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的重要舉措。因此,各地獸醫主管部門要提高對《辦法》重要性的認識,結合本地實際,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辦法》的各項規定和制度得到全面貫徹落實。
二、積極推動實施獸藥分類管理
各地要自2014年3月起,按照《辦法》以及農業部《獸用處方藥品種目錄(第一批)》(農業部令第1997號)、《獸藥產品說明書》(農業部公告第2002號)等規定的要求,加強獸藥監督管理,全面啟動獸藥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
(一)加強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標識管理。各地要按照農業部和省局要求,認真實施獸藥產品標簽和說明書規范行動。對本轄區的獸藥生產企業進行全面監督檢查,督促其嚴格實施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標識管理,規范獸藥產品標簽和說明書。對2014年3月1起生產屬于《獸用處方藥品種目錄(第一批)》的獸藥產品,應在其標簽和說明書的右上角以宋體紅色標注“獸用處方藥”字樣, 背景為白色,字體醒目清晰;屬于外用藥的,還應按照規定標注“外用藥”。不得通過粘貼方式或蓋章對產品的標簽和說明書增加“獸用處方藥”字樣。獸用處方藥品種目錄外的獸藥品種目前暫時可不標注“獸用非處方藥”標識。標注“獸用處方藥”和“獸用非處方藥”的,不再標注“獸用”。
(二)加強獸用處方藥的經營管理。各地要督促所有獸藥經營者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張貼“獸用處方藥必須憑獸醫處方購買”的提示語,將獸用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區或分柜擺放,不得混雜。對于獸用處方藥,不得采取開架自選方式銷售,必須憑獸醫處方購買。此外,還要督促各獸藥經營者對獸用處方藥建立單獨的購銷記錄,記錄記載上必須要有購買人的姓名和聯系電話,附具獸醫處方箋,單獨存放并保存兩年以上。沒有獸醫處方的不得銷售獸用處方藥。
(三)加強獸用處方權管理。除《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外,獸用處方藥必須由執業獸醫按照其注冊的執業范圍開具處方箋購買。為此,各地一要加強執業獸醫師處方權管理。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獸醫人員,應依照《執業獸醫管理辦法》的規定,向注冊機關申請獸醫執業注冊,取得獸醫師執業證書后,方可在執業范圍內開具獸醫處方。二要加強執業助理獸醫師處方權管理。取得執業助理獸醫師資格證書的獸醫人員,可以依照《農業部關于修訂〈執業獸醫管理辦法〉的決定》(農業部令2013年第3號)和省局《關于貫徹落實〈執業獸醫管理辦法〉修訂內容有關問題的通知》(川畜食函〔2013〕384號)的規定,依法向注冊機關注冊登記,取得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后,方可在一定期限內開具獸醫處方箋,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017年12月31日。三要規范獸用處方箋。執業獸醫開具的處方箋應當信息齊全、內容完整,記錄有畜主姓名或動物飼養場名稱、動物種類、年(日齡)、體重、數量、診斷結果、獸藥通用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及休藥期等信息,開具處方日期及開具處方執業獸醫注冊號和簽章等信息。
(四)加強獸用處方藥使用管理。一要規范鄉村獸醫用藥。按照《鄉村獸醫基本用藥目錄》(農業部公告第2069號)的規定,從事動物診療服務活動的鄉村獸醫,憑鄉村獸醫登記證購買《鄉村獸醫基本用藥目錄》第二項所列獸藥。獸藥經營者向鄉村獸醫銷售獸藥的,應當單獨建立銷售記錄,并載明獸藥通用名稱、規格、數量、鄉村獸醫的姓名及登記證號,以資核查。二要規范獸藥使用行為。獸藥使用者購買獸用處方藥,必須憑取得執業證書的執業獸醫師或執業助理獸醫師出具的獸醫處方購買。且必須建立健全獸用處方藥用藥記錄記載,按《獸藥管理條例》及《獸藥停藥期規定》使用獸藥。
三、全面抓好組織部署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把貫徹實施《辦法》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組建《辦法》貫徹實施領導小組,細化工作目標和措施,做好宣傳、動員和培訓工作。要通過新聞媒體、網絡以及明白紙、告知書等,對獸藥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執業獸醫、鄉村獸醫開展獸用處方藥管理法規及相關知識培訓,督促相關單位自行開展獸藥標簽和說明書清理規范和相關產品的下架和停止銷售等工作,有力地推動獸藥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的貫徹實施。
(二)加強日常監管。各級獸醫主管部門要強化日常監管,將貫徹實施《辦法》與獸藥GMP檢查、獸藥GSP檢查等監督檢查工作相結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對獸藥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以及執業獸醫、助理執業獸醫的日常處方行為進行全面檢查。對檢查中發現違反《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規定的,要按照《獸藥管理條例》及《辦法》的相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罰和處理。
(三)按時上報工作情況。推行實施獸藥分類管理是一項全新的工作。各地在貫徹實施過程中,要加強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工作經驗,探討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措施。同時,要及時將貫徹落實《辦法》的相關工作情況形成文字材料和信息,在2014年12月10日前報至省局獸醫獸藥處(聯系人:劉霍秋,電話:028-85546878,傳真:028-85561023、郵箱:sysyc1023@sina.com)。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20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