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肇慶市改革完善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實施方案》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肇慶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9日
肇慶市改革完善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實施方案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完善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粵府〔2013〕85號)精神,為加快推進市、縣(市、區,肇慶高新區,下同)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落實國務院和省關于改革完善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決策部署,以保障人民群眾食品藥品安全為目標,按照上下協調、轉變職能、優化資源配置的原則,整合食品藥品監管職能和機構,進一步理順部門職責關系,加強基層監管力量,強化和落實監管責任,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方向的食品藥品監管體制和社會共治格局,全面提升市、縣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水平。
二、主要任務
(一)進一步轉變監管方式。
嚴格按照省、市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實省、市已公布取消、下放和轉移的涉及食品藥品監管行政審批目錄的組織實施工作。通過制定政策引導、落實資金扶持等激勵措施和加強違法違規查處力度,增強企業對食品藥品安全管理的自主性和主動性,構建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體系。
市、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大力加強執法監管和安全風險防范工作,努力建立健全食品藥品監管體系,切實解決監管不力或以審批代監管等問題,進一步加強食品藥品安全執法檢查,實現工作重心從以事前審批為主向以事中、事后監管為主的根本轉變。暢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渠道,依托現有的舉報投訴平臺,探索建立跨部門綜合性舉報投訴平臺,建立健全有獎舉報制度和新聞媒體曝光制度,大力查處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和消費流通等環節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加大食品藥品監管、處罰等信息公開力度,實行陽光執法。加快發展食品藥品相關社會組織,拓寬轉變政府職能的載體。推進食品藥品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大力發展和規范行業征信機構,率先在食品藥品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
(二)建立健全監管體系。
1、整合市、縣監管職能和機構。參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整合食品藥品監管職能和機構的模式,結合本地實際,將食品安全辦和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質監、衛生等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及藥品管理職能進行整合,重新組建食品藥品監管機構,作為本級政府工作部門,對食品藥品實行集中統一監管,同時承擔本級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各地新組建的食品藥品監管機構名稱統一稱為“xx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級和高要市、四會市、懷集縣以現有的食品藥品監管機構為基礎,將有關部門食品藥品監管職責劃入食品藥品監管機構,修訂完善“三定”規定;廣寧縣、德慶縣、封開縣將食品藥品監管機構由原掛牌機構調整為單獨設置,整合其他有關部門食品藥品監管職責劃入食品藥品監管機構;端州區、鼎湖區單獨組建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肇慶高新區組建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與其承擔社會管理事務的部門合署,實行屬地管理。市、縣食品藥品監管機構領導班子由同級地方黨委管理,主要負責人的任免須事先征得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同意,業務上接受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指導。
2、建立健全鎮級監管體系。縣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要按照《關于印發肇慶市各縣(市、區)所屬鄉鎮(街)分類表的通知》(肇府辦〔2010〕69號)確定的鄉鎮類別設置基層派出機構。其中,特大鎮必須單獨設置;較大鎮可單獨設置,也可與其他鎮合并設置;一般鎮以便于監管為原則,按區域與其他鎮合并設置。派出機構名稱統一為“xx縣(市、區)xx鎮(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鎮(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配備3-5名編制和必要的技術設備,經濟發達、監管任務較重的鎮,可根據當地實際適當增加人員編制。鎮級監管機構設置方案由市會同所轄縣制定,報省編辦備案后實施。
3、建立村(社區)級食品藥品監管協管員制度。在農村行政村和城鎮社區(居委會)設立食品藥品監管協管員,不單獨核定人員數,由行政村和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兼任,承擔協助執法、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宣傳引導等職責。探索建立鎮(街)工作人員志愿兼任協管員制度,鼓勵社會志愿者積極參與協助和監督食品藥品監管工作。將原質監系統聘用的食品巡查人員整體劃轉食品藥品監管系統管理,并相應劃轉相關人員經費。
(三)整合食品藥品檢驗檢測資源。
將市、縣質監部門涉及食品安全的檢驗檢測機構、編制、裝備等整合劃轉到原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整合設立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原則上全市只設立1家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縣不單獨設立檢驗檢測機構,距離市區較遠或檢驗檢測任務特別繁重的縣可設立檢驗檢測工作平臺,作為市的分支機構。在整合檢驗檢測機構過程中,可采取暫維持機構類別、級別、運作方式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等過渡性改革措施,確保食品藥品檢驗檢測工作平穩有序開展。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具有獨立性和公正性的第三方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市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要制定相關政策、監管規范及配套制度。
(四)理順監管職責關系。
1、將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所承擔的職責劃入本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2、將原農業部門承擔的食用農(水)產品的流通監管職責劃入本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3、將原林業部門承擔的林產品(含依法可食用陸生野生動物,下同)的流通監管職責劃入本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4、將原經濟信息化部門承擔的酒類流通監管職責劃入本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5、將原工商部門承擔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劃入本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6、將原質監部門承擔的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職責劃入本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五)整合監管隊伍。
根據粵府〔2013〕85號文要求,食品藥品監管隊伍部分編制從工商、質監和涉及職責調整的其他部門劃轉。相關部門和事業單位人員、經費按照編制隨職責走、人員隨編制走、經費隨事轉的原則劃轉。具體劃轉編制方案依據省編辦核定我市的編制總額,由市編辦根據實際情況分配下達,不足部分在市編制總額內統籌調劑解決。在此次機構改革中,市、縣要強化編制調配的科學性,對職能任務增加的部門要強化力量,對工作任務減少或不飽滿的部門要相應減少人員編制,合理調配人員編制。
三、落實監管職責
(一)地方政府負總責。
市、縣政府要切實履行對本地區食品藥品安全負總責的要求,切實抓好本地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確保職能、機構、隊伍、裝備等及時劃轉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各項工作有序銜接。要加強組織協調,強化保障措施,落實經費保障,實現社會共治,提升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水平。
(二)明確部門責任。
1、食用農產品、林產品、水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督管理。農業部門、林業部門分別負責食用農產品、林產品、水產品在種養殖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重點加強禽畜屠宰、生鮮乳收購的質量安全及獸藥、魚藥、飼料、飼料添加劑、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實現源頭監管治理。
2、經濟信息化部門負責擬訂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酒類流通的監督管理。
3、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監測,工商部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廣告活動的監督檢查,由工商部門依法對違法廣告進行處理。
4、質監部門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
5、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等相關工作。
6、城市管理部門做好食品攤販等監管執法工作。
7、公安機關負責食品藥品犯罪案件的偵辦。
(三)建立溝通聯動機制。
市、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與同級公安、農業、衛生、林業、工商、質監等部門建立協調、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對經批準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進行檢查,發現違法廣告應當及時通報工商部門并提出處理建議。質監部門發現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及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食品生產、消費流通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可能是由食品相關產品造成的,應及時通報質監部門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食品藥品違法嫌疑案件要及時移交公安機關偵辦。各部門要強化銜接、配合、聯動,形成監管合力,逐步建立督促生產經營者履行主體責任的有效機制。
四、實施步驟
(一)調查研究,擬定實施方案(2013年10月31日前)。
根據國務院、省的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實施方案,經廣泛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報市委、市政府審批。(市編辦)
(二)組織協調,擬定“三定”規定(2013年11月15日前)。
由市編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三定”規定,報省編辦備案和市委、市政府審批后,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實施。(市編辦,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三)加強指導,有序推進(2013年12月中旬)。
加強對縣的業務指導,做好改革工作方案和“三定”規定備案審查工作,確保縣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工作在12月中旬前完成。(市編辦,各縣編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穩步推進。參照省的做法,市、縣政府成立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改革領導小組,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細化任務分工,明確責任單位,指定專人負責,確保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分別在11月15日前、12月中旬前完成。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市、縣相關部門在同級政府的領導下,要顧全大局、密切配合,確保改革平穩、有序推進。組織、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干部調整、機構職能整合和人員編制劃轉等相關工作。財政和國有資產部門負責經費保障和協調資產劃轉等相關工作。
(三)嚴肅紀律,落實責任。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涉及職能機構整合及人員、編制、資產、經費等多個方面,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嚴肅紀律強化監督確保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工作順利進行的通知》(粵委辦發電〔2013〕44號)有關規定,嚴格把握政策界限,嚴守各項紀律和廉政規定,嚴禁在改革過程中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突擊提拔干部,嚴防國有資產流失。在職能、機構、人員劃轉到位之前,原監管部門承擔的法定職責不變,繼續負責各自承擔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過渡期間如出現食品安全問題,要嚴格追究相關監管部門的責任。改革期間,要有針對性地做好部門協調和干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確保思想不亂、隊伍不散、工作不斷,確保各項工作上下貫通、運轉順暢,確保改革工作順利完成。監察部門要會同機構編制部門,加強對改革的督促檢查,對違反規定的,嚴肅查處有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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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慶市改革完善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實施方案》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肇慶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9日
肇慶市改革完善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實施方案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完善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粵府〔2013〕85號)精神,為加快推進市、縣(市、區,肇慶高新區,下同)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落實國務院和省關于改革完善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決策部署,以保障人民群眾食品藥品安全為目標,按照上下協調、轉變職能、優化資源配置的原則,整合食品藥品監管職能和機構,進一步理順部門職責關系,加強基層監管力量,強化和落實監管責任,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方向的食品藥品監管體制和社會共治格局,全面提升市、縣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水平。
二、主要任務
(一)進一步轉變監管方式。
嚴格按照省、市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實省、市已公布取消、下放和轉移的涉及食品藥品監管行政審批目錄的組織實施工作。通過制定政策引導、落實資金扶持等激勵措施和加強違法違規查處力度,增強企業對食品藥品安全管理的自主性和主動性,構建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體系。
市、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大力加強執法監管和安全風險防范工作,努力建立健全食品藥品監管體系,切實解決監管不力或以審批代監管等問題,進一步加強食品藥品安全執法檢查,實現工作重心從以事前審批為主向以事中、事后監管為主的根本轉變。暢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渠道,依托現有的舉報投訴平臺,探索建立跨部門綜合性舉報投訴平臺,建立健全有獎舉報制度和新聞媒體曝光制度,大力查處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和消費流通等環節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加大食品藥品監管、處罰等信息公開力度,實行陽光執法。加快發展食品藥品相關社會組織,拓寬轉變政府職能的載體。推進食品藥品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大力發展和規范行業征信機構,率先在食品藥品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
(二)建立健全監管體系。
1、整合市、縣監管職能和機構。參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整合食品藥品監管職能和機構的模式,結合本地實際,將食品安全辦和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質監、衛生等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及藥品管理職能進行整合,重新組建食品藥品監管機構,作為本級政府工作部門,對食品藥品實行集中統一監管,同時承擔本級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各地新組建的食品藥品監管機構名稱統一稱為“xx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級和高要市、四會市、懷集縣以現有的食品藥品監管機構為基礎,將有關部門食品藥品監管職責劃入食品藥品監管機構,修訂完善“三定”規定;廣寧縣、德慶縣、封開縣將食品藥品監管機構由原掛牌機構調整為單獨設置,整合其他有關部門食品藥品監管職責劃入食品藥品監管機構;端州區、鼎湖區單獨組建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肇慶高新區組建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與其承擔社會管理事務的部門合署,實行屬地管理。市、縣食品藥品監管機構領導班子由同級地方黨委管理,主要負責人的任免須事先征得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同意,業務上接受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指導。
2、建立健全鎮級監管體系。縣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要按照《關于印發肇慶市各縣(市、區)所屬鄉鎮(街)分類表的通知》(肇府辦〔2010〕69號)確定的鄉鎮類別設置基層派出機構。其中,特大鎮必須單獨設置;較大鎮可單獨設置,也可與其他鎮合并設置;一般鎮以便于監管為原則,按區域與其他鎮合并設置。派出機構名稱統一為“xx縣(市、區)xx鎮(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鎮(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配備3-5名編制和必要的技術設備,經濟發達、監管任務較重的鎮,可根據當地實際適當增加人員編制。鎮級監管機構設置方案由市會同所轄縣制定,報省編辦備案后實施。
3、建立村(社區)級食品藥品監管協管員制度。在農村行政村和城鎮社區(居委會)設立食品藥品監管協管員,不單獨核定人員數,由行政村和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兼任,承擔協助執法、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宣傳引導等職責。探索建立鎮(街)工作人員志愿兼任協管員制度,鼓勵社會志愿者積極參與協助和監督食品藥品監管工作。將原質監系統聘用的食品巡查人員整體劃轉食品藥品監管系統管理,并相應劃轉相關人員經費。
(三)整合食品藥品檢驗檢測資源。
將市、縣質監部門涉及食品安全的檢驗檢測機構、編制、裝備等整合劃轉到原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整合設立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原則上全市只設立1家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縣不單獨設立檢驗檢測機構,距離市區較遠或檢驗檢測任務特別繁重的縣可設立檢驗檢測工作平臺,作為市的分支機構。在整合檢驗檢測機構過程中,可采取暫維持機構類別、級別、運作方式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等過渡性改革措施,確保食品藥品檢驗檢測工作平穩有序開展。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具有獨立性和公正性的第三方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市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要制定相關政策、監管規范及配套制度。
(四)理順監管職責關系。
1、將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所承擔的職責劃入本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2、將原農業部門承擔的食用農(水)產品的流通監管職責劃入本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3、將原林業部門承擔的林產品(含依法可食用陸生野生動物,下同)的流通監管職責劃入本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4、將原經濟信息化部門承擔的酒類流通監管職責劃入本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5、將原工商部門承擔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劃入本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6、將原質監部門承擔的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職責劃入本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五)整合監管隊伍。
根據粵府〔2013〕85號文要求,食品藥品監管隊伍部分編制從工商、質監和涉及職責調整的其他部門劃轉。相關部門和事業單位人員、經費按照編制隨職責走、人員隨編制走、經費隨事轉的原則劃轉。具體劃轉編制方案依據省編辦核定我市的編制總額,由市編辦根據實際情況分配下達,不足部分在市編制總額內統籌調劑解決。在此次機構改革中,市、縣要強化編制調配的科學性,對職能任務增加的部門要強化力量,對工作任務減少或不飽滿的部門要相應減少人員編制,合理調配人員編制。
三、落實監管職責
(一)地方政府負總責。
市、縣政府要切實履行對本地區食品藥品安全負總責的要求,切實抓好本地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確保職能、機構、隊伍、裝備等及時劃轉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各項工作有序銜接。要加強組織協調,強化保障措施,落實經費保障,實現社會共治,提升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水平。
(二)明確部門責任。
1、食用農產品、林產品、水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督管理。農業部門、林業部門分別負責食用農產品、林產品、水產品在種養殖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重點加強禽畜屠宰、生鮮乳收購的質量安全及獸藥、魚藥、飼料、飼料添加劑、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實現源頭監管治理。
2、經濟信息化部門負責擬訂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酒類流通的監督管理。
3、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監測,工商部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廣告活動的監督檢查,由工商部門依法對違法廣告進行處理。
4、質監部門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
5、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等相關工作。
6、城市管理部門做好食品攤販等監管執法工作。
7、公安機關負責食品藥品犯罪案件的偵辦。
(三)建立溝通聯動機制。
市、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與同級公安、農業、衛生、林業、工商、質監等部門建立協調、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對經批準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進行檢查,發現違法廣告應當及時通報工商部門并提出處理建議。質監部門發現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及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食品生產、消費流通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可能是由食品相關產品造成的,應及時通報質監部門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食品藥品違法嫌疑案件要及時移交公安機關偵辦。各部門要強化銜接、配合、聯動,形成監管合力,逐步建立督促生產經營者履行主體責任的有效機制。
四、實施步驟
(一)調查研究,擬定實施方案(2013年10月31日前)。
根據國務院、省的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實施方案,經廣泛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報市委、市政府審批。(市編辦)
(二)組織協調,擬定“三定”規定(2013年11月15日前)。
由市編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三定”規定,報省編辦備案和市委、市政府審批后,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實施。(市編辦,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三)加強指導,有序推進(2013年12月中旬)。
加強對縣的業務指導,做好改革工作方案和“三定”規定備案審查工作,確保縣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工作在12月中旬前完成。(市編辦,各縣編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穩步推進。參照省的做法,市、縣政府成立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改革領導小組,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細化任務分工,明確責任單位,指定專人負責,確保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分別在11月15日前、12月中旬前完成。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市、縣相關部門在同級政府的領導下,要顧全大局、密切配合,確保改革平穩、有序推進。組織、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干部調整、機構職能整合和人員編制劃轉等相關工作。財政和國有資產部門負責經費保障和協調資產劃轉等相關工作。
(三)嚴肅紀律,落實責任。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涉及職能機構整合及人員、編制、資產、經費等多個方面,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嚴肅紀律強化監督確保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工作順利進行的通知》(粵委辦發電〔2013〕44號)有關規定,嚴格把握政策界限,嚴守各項紀律和廉政規定,嚴禁在改革過程中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突擊提拔干部,嚴防國有資產流失。在職能、機構、人員劃轉到位之前,原監管部門承擔的法定職責不變,繼續負責各自承擔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過渡期間如出現食品安全問題,要嚴格追究相關監管部門的責任。改革期間,要有針對性地做好部門協調和干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確保思想不亂、隊伍不散、工作不斷,確保各項工作上下貫通、運轉順暢,確保改革工作順利完成。監察部門要會同機構編制部門,加強對改革的督促檢查,對違反規定的,嚴肅查處有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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