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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流通環節食品送貨車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工商食字〔2012〕189號)

   2013-05-31 544
核心提示:  第一條 為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保障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

  第一條 為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保障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送貨車是指食品批發商、代理商用于向食品零售經營者運送食品的車輛。

  第三條 食品批發商、代理商必須具備合法經營資格,送貨車應具備貯存食品的條件和營運資格。送貨車車主及隨車人員由食品批發商、代理商進行管理。

  第四條 流動送貨車車主不得將運送的食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

  第五條 食品批發商、代理商向食品零售經營者運送食品的送貨車,實行備案制度。由食品批發商、代理商持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流通許可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送貨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到所在地工商所申請備案,填寫《食品送貨車(備案)登記表》。

  第六條  工商所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對申請人資格進行初審,填寫初審意見,報工商所長審批后,發放統一規格的標志牌,實行一車一牌。

  第七條  縣(市)區工商局對標志牌進入統一訂制,統一編號,統一管理。標志牌由送貨人隨車攜帶,放置車輛前右內側,不得出租、出借、轉讓。

  第八條 工商所建立轄區內食品送貨車登記臺賬。內容包括:

  (一)食品批發商、代理商注冊情況(字號名稱、執照號、負責人、經營范圍、住所、有效期限、食品流通許可證)。

  (二)送貨車聯系人姓名及電話、車輛牌照號。

  (三)食品批發、代理種類及倉庫地址、銷售區域。

  第九條 隨車業務員送貨時應開具票證通票據。對現場交貨不能當場打印時,應出具批發商或代理商提供的銷售憑證,并在十日內將票證通單據送達零售商。

  第十條 工商所對轄區內食品送貨車實行備案管理,備案事項發生變化,應督促業主及時辦理變更。車輛用途變化時,應收回標志牌。



 
地區: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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