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已經2004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王金山
二○○四年八月十日
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03〕23號)的要求,現決定對《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41件省政府規章作如下修訂:
一、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
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疫區和疫情發生區內未經檢疫合格的應檢物品,嚴禁外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檢疫對象(活體)帶入保護區。”
二、安徽退伍義務兵安置實施細則
刪去第七條第(三)項。
三、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一)第九條修改為:“禁止任何人進入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應當經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第十條修改為:“具備旅游價值的保護區,在確保不損害自然資源的前提下,經國家或省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可在實驗區內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旅游活動。”
四、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
刪去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十條第一款。
五、安徽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
(一)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開發鹽資源,開辦制鹽企業,應當經省人民政府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按規定向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二)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影響鹽的供應,造成市場混亂的,由上一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報批評,視情節給予經濟制裁和行政處分,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三)刪去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
六、安徽省鄉鎮敬老院管理辦法
刪去第五條。
七、安徽省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暫行規定
(一)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新建地震監測設施,應當按地震觀測規范的要求選址,避開各種干擾源,并征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二)第十條修改為:“在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建設工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事先征得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同意。”
(三)刪去第十一條。
(四)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地震監測設施主管部門或管理單位可視具體情節,責令其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八、安徽省《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辦法
(一)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當地縣(市)民政部門按規定發給定期撫恤金: ”
(二)第十三條修改為:“退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后遺癥需要經常治療,或生活需人護理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接收安置。本人也可申請到省榮軍康復醫院休養。”
(三)第十四條修改為:“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到外地安裝假肢,或因傷口復發需到外地治療,退役后沒有參加工作的,所需的交通費、住宿費和伙食費,由當地縣(市)民政部門給予適當補助;退役后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由其所在單位按公(工)傷待遇辦理。”
(四)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優撫對象被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停止撫恤和優待。服刑期滿,恢復政治權利之后,憑刑滿釋放通知書,可以恢復撫恤和優待。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取消其撫恤和優待。”
九、安徽省殯葬管理辦法
(一)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實行火葬的地區內少數交通不便難以開展火葬的邊遠鄉、村,可暫不實行火葬。具體鄉、村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由省民政廳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二)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在實行火葬地區(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暫不實行火葬的鄉、村除外),死亡人員的遺體應當火化。提倡用骨灰寄存或不占、少占土地處理骨灰。禁止土葬(包括骨灰入棺土葬)和遺體外運。”
(三)刪去第十四條第二款。
十、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
刪去第十二條。
十一、安徽省液化石油氣管理辦法
(一)第六條修改為:“液化氣供應單位新建、改建、擴建液化氣貯灌站、氣化站和供應站(以下簡稱液化氣工程),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并依法辦理基建手續。”
(二)第十九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液化氣供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其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屬于特種作業人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工作。”
(三)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液化氣貯罐、槽車罐體及其他壓力容器、安全附件,使用單位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四)刪去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十二、安徽省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第三款修改為:“報停車輛應在報停申請書上注明的具體地點停放,不得隨意變換。”
十三、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氣管理暫行辦法
(一)刪去第十條。
(二)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在管道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和其他構筑物;
(二)堆放危害管道燃氣設施安全的重物;
(三)傾倒腐蝕性液體、氣體或置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進行焊接、烘烤、爆破作業;
(五)其他損害管道燃氣設施的行為。”
(三)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管道燃氣經營單位必須有完整的凈化、儲存、輸配、檢測、調度和維修服務等供應管理系統,所供燃氣的質量(熱值、雜質含量等)和供氣壓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原設計指標要求。”
(四)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管道燃氣經營單位不得擅自進行停氣和超過安全范圍的降壓作業。如需停氣、降壓,應提前3日通知用戶(突發事故除外);恢復供氣也應當事先通知用戶,向家庭用戶恢復供氣不得在夜間進行。”
(五)刪去第二十五條。
(六)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管道燃氣凈化、儲存和輸配使用的各類鍋爐、壓力容器設備及其安全附件,使用單位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七)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管道燃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由其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屬于特種作業人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工作。”
(八)第三十五條修改為:“管道燃氣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未按規定的程序、標準和安全要求進行建設或作業,造成事故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進行停氣和超過安全規定范圍的降壓作業未按規定及時通知用戶的。”
十四、安徽省戶外廣告監督管理辦法
(一)第十一條修改為:“廣告發布者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經當地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發布。”
(二)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禁止任何個人或者單位亂張貼戶外廣告。張貼戶外廣告的,應當統一張貼在戶外廣告張貼欄內或者指定位置。”
十五、安徽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旋窯、機立窯水泥生產線,散裝水泥發放能力必須分別達到水泥生產能力的70%、40%以上。”
十六、安徽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修改為:“工程施工等臨時用公共供水的,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申報取水量;超核定取水量用水的,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加價收費。”
十七、安徽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食鹽的零售業務,由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企業、糧食企業和供銷合作社零售單位負責。需要委托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代銷食鹽的,由縣級鹽業(含糧食、供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十八、安徽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條修改為:“農業機械結構或者性能變更的,應當到縣級農機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十九、安徽省旅游市場管理辦法
(一)第九條修改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新建旅游景點,應按規定程序報批。旅游區的發展規劃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旅游基本建設項目,在報批前須征求當地旅游管理部門意見。”
(二)第十六條修改為:“旅行社經營中國公民出國(境)旅游業務,須經省旅游管理部門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三)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旅游涉外飯店聘請境外飯店管理公司(集團)管理,須征求省旅游管理部門意見,并按規定程序報批。”
(四)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實行旅游涉外定點管理制度。餐館、商店、車船公司(隊)、娛樂場所、醫療保健機構等企業、事業單位申請成為旅游涉外定點單位,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旅游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五)刪去第二十八條。
二十、安徽省飲用天然礦泉水資源管理辦法
(一)第十四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開采礦泉水資源,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依法申請采礦登記,辦理采礦許可證。”
(二)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設區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及時對監測結果進行審查復核,發現礦泉水資源水質改變,不符合國家《飲用天然礦泉水標準》的,應報請原發證機關注銷采礦許可證。”
(三)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需擴大開采量或者變更開采點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水位、水量、水質監測結果,補充礦泉水資源勘查評價報告,依法辦理采礦登記變更手續,換領采礦許可證。”
(四)第二十條改為第十四條,第(二)項修改為:“未辦理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礦泉水資源的,責令停止開采,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
(五)刪去第三章和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
二十一、安徽省體育市場管理辦法
(一)第八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縣級以上體育、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價、稅務、衛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
(二)第十條改為第八條,第(二)項修改為:“有經過崗位培訓的從業人員。”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舉辦攀登山峰、健身氣功活動,設立健身氣功站點,開辦武術學校、少年兒童體育學校,應當經體育行政部門審批。審批的條件、程序,按國家規定執行。”
(四)第十五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體育市場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變業經批準的經營活動的項目、期限和場地。確需變更的,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五)第十九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禁止在體育經營活動中渲染暴力、色情和封建迷信。禁止利用體育經營活動進行賭博。”
(六)第二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未經體育行政部門審批,擅自舉辦攀登山峰、健身氣功活動,設立健身氣功站點,開辦武術學校、少年兒童體育學校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刪去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
二十二、安徽省經紀人管理暫行辦法
(一)第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經紀人的經紀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刪去第二章、第三章和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
二十三、安徽省婚前醫學檢查管理辦法
(一)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婚前醫學檢查必須經其所在地設區的市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符合條件的,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
(二)第六條第(一)項修改為:“經設區的市衛生行政部門考試、考核合格,取得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執業資格;”
二十四、安徽省地方稅收征收管理辦法
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二十五、安徽省體育設施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修改為:“體育設施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技術標準。體育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應有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參加。”
二十六、安徽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辦法
(一)第十五條修改為:“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處理B級以上信息的單位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的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員,應當參加公安機關組織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知識培訓。”
(二)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二十七、安徽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一)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印制商品條碼的印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保證商品條碼印制質量的技術設備;
(二)有對商品條碼印制質量進行檢測的技術手段和技術人員,或者已經委托具有相應檢測能力的單位代為檢測;
(三)有健全的質量體系;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刪去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
二十八、安徽省森林防火辦法
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燒荒、燒草場、燒灰積肥、燒田埂、燒秸稞、煉山造林和火燒防火隔離帶等生產性用火,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領取生產用火許可證。”
二十九、安徽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
刪去第九條第四款。
三十、安徽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一)第二十一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占或者拆除地質災害防治的各種設施、設備、建筑物和構筑物。”
(二)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破壞、侵占或者拆除地質災害防治的各種設施、設備、建筑物和構筑物的。”
三十一、安徽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
(一)刪去第十五條。
(二)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并刪去第(三)項。
三十二、安徽省音像市場管理辦法
(一)第九條修改為:“申請設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應當向文化行政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擬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證明;
(三)經營場所使用權材料;
(四)驗資證明;
(五)按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答復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二)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設立音像制品批發單位、連鎖經營總店,報省文化行政部門審批。申請設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單位,報縣(市、區)文化行政部門審批。”
(三)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舉辦音像制品批發訂貨會或展銷會,應當在舉辦前15日向省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報送的備案材料應當載明訂貨會或者展銷會的舉辦單位名稱,舉辦地點、時間,參展單位和產品目錄等。”
(四)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申請從事音像制品進口業務的單位,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審批。”
(五)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托運音像制品50盤(盒)以上、提取從省外進入的音像制品50盤(盒)以上、郵寄音像制品,承運(郵)單位應當對音像制品和收貨人、發貨人的有關證明進行核驗。”
(六)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由省文化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式樣印制。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注明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的種類。”
(七)刪去第十一條、第十四條。
三十三、安徽省建筑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刪去第二十七條。
三十四、安徽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
刪去第十一條、第二十條。
三十五、安徽省小型快速客船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刪去第八條第二款。
三十六、安徽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
(一)第十四條修改為:“技防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在授權的檢驗范圍內從事技防產品質量檢驗活動。”
(二)第十七條作為第十六條的第二款,修改為:“從事技防設施設計、安裝、維修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三)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技防設施竣工后,應按規定到技防設施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測;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檢驗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請檢測之日起15日內完成檢測,出具檢測報告。”
(四)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從事技防設施設計、安裝、維修、檢測的人員,應經過專門培訓,并應保守技防設施秘密。”
(五)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責任單位給予警告,并可酌情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并建議有關部門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三十七、安徽省種畜禽管理辦法
刪去第八條、第二十三條。
三十八、安徽省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一)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在無他船過往的水域設置纜渡的,應當符合水流平緩、運輸距離短、客流量小等條件,配備專門的渡工,并報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二)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設置纜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纜渡設置者承擔。”
三十九、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修改為:“人防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屬單位可以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后予以拆除,進行報廢作業:
(一)質量低劣,危及地面建筑、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難的;
(二)滲水嚴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險,沒有使用價值的;
(三)由于地質條件差,工程基礎下沉,結構斷裂、變形,已無法使用的。
經批準拆除的人防工程,由其所屬單位處理。處理時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確保安全,不留隱患。”
四十、安徽省《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一)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禁采期內所有的采砂船舶,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拆除標準,自行拆除采砂設備,并統一停放在船籍所在地沿江市、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離開指定地點。”
(二)刪去第十九條。
四十一、安徽省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管理辦法
(一)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按照工程概算確定的建筑面積,以每平方米8元的標準向所在地市、縣墻改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代征單位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二)刪去第十五條第二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王金山
二○○四年八月十日
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03〕23號)的要求,現決定對《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41件省政府規章作如下修訂:
一、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
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疫區和疫情發生區內未經檢疫合格的應檢物品,嚴禁外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檢疫對象(活體)帶入保護區。”
二、安徽退伍義務兵安置實施細則
刪去第七條第(三)項。
三、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一)第九條修改為:“禁止任何人進入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應當經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第十條修改為:“具備旅游價值的保護區,在確保不損害自然資源的前提下,經國家或省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可在實驗區內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旅游活動。”
四、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
刪去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十條第一款。
五、安徽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
(一)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開發鹽資源,開辦制鹽企業,應當經省人民政府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按規定向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二)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影響鹽的供應,造成市場混亂的,由上一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報批評,視情節給予經濟制裁和行政處分,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三)刪去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
六、安徽省鄉鎮敬老院管理辦法
刪去第五條。
七、安徽省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暫行規定
(一)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新建地震監測設施,應當按地震觀測規范的要求選址,避開各種干擾源,并征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二)第十條修改為:“在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建設工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事先征得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同意。”
(三)刪去第十一條。
(四)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地震監測設施主管部門或管理單位可視具體情節,責令其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八、安徽省《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辦法
(一)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當地縣(市)民政部門按規定發給定期撫恤金: ”
(二)第十三條修改為:“退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后遺癥需要經常治療,或生活需人護理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接收安置。本人也可申請到省榮軍康復醫院休養。”
(三)第十四條修改為:“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到外地安裝假肢,或因傷口復發需到外地治療,退役后沒有參加工作的,所需的交通費、住宿費和伙食費,由當地縣(市)民政部門給予適當補助;退役后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由其所在單位按公(工)傷待遇辦理。”
(四)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優撫對象被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停止撫恤和優待。服刑期滿,恢復政治權利之后,憑刑滿釋放通知書,可以恢復撫恤和優待。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取消其撫恤和優待。”
九、安徽省殯葬管理辦法
(一)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實行火葬的地區內少數交通不便難以開展火葬的邊遠鄉、村,可暫不實行火葬。具體鄉、村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由省民政廳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二)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在實行火葬地區(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暫不實行火葬的鄉、村除外),死亡人員的遺體應當火化。提倡用骨灰寄存或不占、少占土地處理骨灰。禁止土葬(包括骨灰入棺土葬)和遺體外運。”
(三)刪去第十四條第二款。
十、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
刪去第十二條。
十一、安徽省液化石油氣管理辦法
(一)第六條修改為:“液化氣供應單位新建、改建、擴建液化氣貯灌站、氣化站和供應站(以下簡稱液化氣工程),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并依法辦理基建手續。”
(二)第十九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液化氣供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其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屬于特種作業人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工作。”
(三)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液化氣貯罐、槽車罐體及其他壓力容器、安全附件,使用單位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四)刪去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十二、安徽省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第三款修改為:“報停車輛應在報停申請書上注明的具體地點停放,不得隨意變換。”
十三、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氣管理暫行辦法
(一)刪去第十條。
(二)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在管道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和其他構筑物;
(二)堆放危害管道燃氣設施安全的重物;
(三)傾倒腐蝕性液體、氣體或置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進行焊接、烘烤、爆破作業;
(五)其他損害管道燃氣設施的行為。”
(三)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管道燃氣經營單位必須有完整的凈化、儲存、輸配、檢測、調度和維修服務等供應管理系統,所供燃氣的質量(熱值、雜質含量等)和供氣壓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原設計指標要求。”
(四)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管道燃氣經營單位不得擅自進行停氣和超過安全范圍的降壓作業。如需停氣、降壓,應提前3日通知用戶(突發事故除外);恢復供氣也應當事先通知用戶,向家庭用戶恢復供氣不得在夜間進行。”
(五)刪去第二十五條。
(六)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管道燃氣凈化、儲存和輸配使用的各類鍋爐、壓力容器設備及其安全附件,使用單位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七)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管道燃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由其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屬于特種作業人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工作。”
(八)第三十五條修改為:“管道燃氣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未按規定的程序、標準和安全要求進行建設或作業,造成事故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進行停氣和超過安全規定范圍的降壓作業未按規定及時通知用戶的。”
十四、安徽省戶外廣告監督管理辦法
(一)第十一條修改為:“廣告發布者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經當地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發布。”
(二)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禁止任何個人或者單位亂張貼戶外廣告。張貼戶外廣告的,應當統一張貼在戶外廣告張貼欄內或者指定位置。”
十五、安徽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旋窯、機立窯水泥生產線,散裝水泥發放能力必須分別達到水泥生產能力的70%、40%以上。”
十六、安徽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修改為:“工程施工等臨時用公共供水的,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申報取水量;超核定取水量用水的,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加價收費。”
十七、安徽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食鹽的零售業務,由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企業、糧食企業和供銷合作社零售單位負責。需要委托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代銷食鹽的,由縣級鹽業(含糧食、供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十八、安徽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條修改為:“農業機械結構或者性能變更的,應當到縣級農機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十九、安徽省旅游市場管理辦法
(一)第九條修改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新建旅游景點,應按規定程序報批。旅游區的發展規劃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旅游基本建設項目,在報批前須征求當地旅游管理部門意見。”
(二)第十六條修改為:“旅行社經營中國公民出國(境)旅游業務,須經省旅游管理部門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三)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旅游涉外飯店聘請境外飯店管理公司(集團)管理,須征求省旅游管理部門意見,并按規定程序報批。”
(四)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實行旅游涉外定點管理制度。餐館、商店、車船公司(隊)、娛樂場所、醫療保健機構等企業、事業單位申請成為旅游涉外定點單位,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旅游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五)刪去第二十八條。
二十、安徽省飲用天然礦泉水資源管理辦法
(一)第十四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開采礦泉水資源,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依法申請采礦登記,辦理采礦許可證。”
(二)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設區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及時對監測結果進行審查復核,發現礦泉水資源水質改變,不符合國家《飲用天然礦泉水標準》的,應報請原發證機關注銷采礦許可證。”
(三)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需擴大開采量或者變更開采點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水位、水量、水質監測結果,補充礦泉水資源勘查評價報告,依法辦理采礦登記變更手續,換領采礦許可證。”
(四)第二十條改為第十四條,第(二)項修改為:“未辦理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礦泉水資源的,責令停止開采,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
(五)刪去第三章和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
二十一、安徽省體育市場管理辦法
(一)第八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縣級以上體育、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價、稅務、衛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
(二)第十條改為第八條,第(二)項修改為:“有經過崗位培訓的從業人員。”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舉辦攀登山峰、健身氣功活動,設立健身氣功站點,開辦武術學校、少年兒童體育學校,應當經體育行政部門審批。審批的條件、程序,按國家規定執行。”
(四)第十五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體育市場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變業經批準的經營活動的項目、期限和場地。確需變更的,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五)第十九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禁止在體育經營活動中渲染暴力、色情和封建迷信。禁止利用體育經營活動進行賭博。”
(六)第二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未經體育行政部門審批,擅自舉辦攀登山峰、健身氣功活動,設立健身氣功站點,開辦武術學校、少年兒童體育學校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刪去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
二十二、安徽省經紀人管理暫行辦法
(一)第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經紀人的經紀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刪去第二章、第三章和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
二十三、安徽省婚前醫學檢查管理辦法
(一)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婚前醫學檢查必須經其所在地設區的市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符合條件的,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
(二)第六條第(一)項修改為:“經設區的市衛生行政部門考試、考核合格,取得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執業資格;”
二十四、安徽省地方稅收征收管理辦法
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二十五、安徽省體育設施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修改為:“體育設施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技術標準。體育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應有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參加。”
二十六、安徽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辦法
(一)第十五條修改為:“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處理B級以上信息的單位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的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員,應當參加公安機關組織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知識培訓。”
(二)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二十七、安徽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一)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印制商品條碼的印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保證商品條碼印制質量的技術設備;
(二)有對商品條碼印制質量進行檢測的技術手段和技術人員,或者已經委托具有相應檢測能力的單位代為檢測;
(三)有健全的質量體系;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刪去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
二十八、安徽省森林防火辦法
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燒荒、燒草場、燒灰積肥、燒田埂、燒秸稞、煉山造林和火燒防火隔離帶等生產性用火,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領取生產用火許可證。”
二十九、安徽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
刪去第九條第四款。
三十、安徽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一)第二十一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占或者拆除地質災害防治的各種設施、設備、建筑物和構筑物。”
(二)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破壞、侵占或者拆除地質災害防治的各種設施、設備、建筑物和構筑物的。”
三十一、安徽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
(一)刪去第十五條。
(二)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并刪去第(三)項。
三十二、安徽省音像市場管理辦法
(一)第九條修改為:“申請設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應當向文化行政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擬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證明;
(三)經營場所使用權材料;
(四)驗資證明;
(五)按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答復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二)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設立音像制品批發單位、連鎖經營總店,報省文化行政部門審批。申請設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單位,報縣(市、區)文化行政部門審批。”
(三)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舉辦音像制品批發訂貨會或展銷會,應當在舉辦前15日向省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報送的備案材料應當載明訂貨會或者展銷會的舉辦單位名稱,舉辦地點、時間,參展單位和產品目錄等。”
(四)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申請從事音像制品進口業務的單位,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審批。”
(五)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托運音像制品50盤(盒)以上、提取從省外進入的音像制品50盤(盒)以上、郵寄音像制品,承運(郵)單位應當對音像制品和收貨人、發貨人的有關證明進行核驗。”
(六)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由省文化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式樣印制。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注明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的種類。”
(七)刪去第十一條、第十四條。
三十三、安徽省建筑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刪去第二十七條。
三十四、安徽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
刪去第十一條、第二十條。
三十五、安徽省小型快速客船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刪去第八條第二款。
三十六、安徽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
(一)第十四條修改為:“技防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在授權的檢驗范圍內從事技防產品質量檢驗活動。”
(二)第十七條作為第十六條的第二款,修改為:“從事技防設施設計、安裝、維修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三)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技防設施竣工后,應按規定到技防設施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測;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檢驗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請檢測之日起15日內完成檢測,出具檢測報告。”
(四)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從事技防設施設計、安裝、維修、檢測的人員,應經過專門培訓,并應保守技防設施秘密。”
(五)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責任單位給予警告,并可酌情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并建議有關部門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三十七、安徽省種畜禽管理辦法
刪去第八條、第二十三條。
三十八、安徽省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一)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在無他船過往的水域設置纜渡的,應當符合水流平緩、運輸距離短、客流量小等條件,配備專門的渡工,并報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二)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設置纜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纜渡設置者承擔。”
三十九、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修改為:“人防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屬單位可以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后予以拆除,進行報廢作業:
(一)質量低劣,危及地面建筑、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難的;
(二)滲水嚴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險,沒有使用價值的;
(三)由于地質條件差,工程基礎下沉,結構斷裂、變形,已無法使用的。
經批準拆除的人防工程,由其所屬單位處理。處理時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確保安全,不留隱患。”
四十、安徽省《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一)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禁采期內所有的采砂船舶,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拆除標準,自行拆除采砂設備,并統一停放在船籍所在地沿江市、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離開指定地點。”
(二)刪去第十九條。
四十一、安徽省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管理辦法
(一)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按照工程概算確定的建筑面積,以每平方米8元的標準向所在地市、縣墻改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代征單位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二)刪去第十五條第二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