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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2014年鎮江市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的通知(鎮農發[2014]46號)

   2014-07-04 505
核心提示:各轄市區農委、新區社發局:  為依法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推動我市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不斷提高,切實有效保護消費者安全,
各轄市區農委、新區社發局:
 
  為依法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推動我市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不斷提高,切實有效保護消費者安全,根據省海洋與漁業局《關于開展2014年江蘇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的通知》(蘇海漁【2014】12號)要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組織實施全年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2014年省計劃在我市抽檢無公害水產品產地環境底泥和水樣樣品各25個(詳見附表1);水產品樣品總數115個,其中甲殼類4個,產地水產品89個(含河蟹8個),苗種樣品2個,例行監測市場水產品樣品20個(詳見附表2-3);全市水產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抽檢樣品1800個(詳見附表4)。請各轄市區漁業主管部門按照2014年全市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的任務和要求,結合本地區漁業生產實際和水產品特色,科學制定本轄區監測計劃,合理安排抽檢產品、抽樣時段和地點,對同一采樣點,同類品種不重復抽樣。
 
  二、做好協調配合工作。各轄市區應積極配合協調,明確抽檢機構和人員,做好本轄區內無公害水產品產地環境底泥和水樣、產地水產品監督抽檢和市場水產品例行監測的抽樣工作;漁政監督機構負責抽樣程序的合法性和規范性。對涉及市場產品抽樣,必要時可商請本轄區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給予支持、配合;各承擔快速檢測任務的漁業主管部門要結合漁政執法,統籌安排本轄區內水產品藥物殘留快速檢測的抽樣任務,其快速檢測部門具體負責快檢水產品的抽樣工作,確保全市水產質量安全監測任務的順利完成。
 
  三、檢測方法與要求。各承擔快速檢測任務的單位要按照省局下達的監測項目、規定的監測方法和殘留限量標準(詳見附表5)執行,檢測單位不得擅自變更檢測方法和檢出限量標準。確需對本計劃已確定的檢測限量標準、檢測方法進行調整的,應當事先向省局提交申請材料,并經核準后再進行檢測。快速檢測如出現陽性結果,應及時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予以確證。快速檢測實施方案另行下發。
 
  四、抽檢時間安排。水產品質量安全抽樣嚴格按照《江蘇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實施細則(試行)》和《江蘇省水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行為規范(試行)》執行。無公害水產品產地環境監測、產品監督抽檢、快速檢測時間安排在4-10月進行;苗種監督抽檢安排在4-5月進行;市場產品監測主要安排在五一節、國慶節等節假日及重大活動期間進行。各承擔快速檢測任務的單位應在每月25日前將當月結果、10月25日前將全年結果和總結分析報告以文件形式報送省水產質量檢測中心。
 
  五、檢測出不合格結果的處置。嚴格執行陽性(超標)樣品報告和追溯制度。對檢出的陽性結果,依法實施處置。
 
  附表 1.2014年鎮江市無公害水產品產地環境抽檢計劃
 
  2.2014年鎮江市產地水產品和市場水產品監督抽查監測計劃
 
  3.2014年省指定水產品和苗種監督抽查監測計劃
 
  4.2014年鎮江市水產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抽檢計劃
 
  5.水產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方法和限量標準【   附件下載
 
  2014年3月26日



 
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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