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扶持我省農產品加工和流通體系建設,提高農產品市場競爭力,設立海南省農產品加工和流通體系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范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專項資金是省政府從海南省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我省農產品加工和流通體系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和我省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堅持優化結構、公正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商務廳、省農業廳、省海洋漁業廳和省財政廳負責管理。
省商務廳會同省農業廳、省海洋漁業廳和省財政廳根據我省實際情況提出年度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組織項目申報,對項目進行審核,確定擬支持的項目及專項資金安排,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會同省商務廳、省農業廳和省海洋漁業廳上報和下達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持的范圍和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主要扶持符合我省發展規劃的農產品加工和流通體系建設的重點企業和項目。具體是:
(一)對農產品出口種植養殖備案基地建設給予一定資金扶持。
(二)對大型肉聯企業、農產品出口加工重點項目和龍頭企業給予一定資金扶持。
(三)對大型農產品流通企業和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給予一定資金扶持。
(四)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扶持方式采取貸款貼息、無償資助和獎勵三種方式。
貸款貼息:以金融機構貸款為主投資的,一般采取貸款貼息方式,貼息額度根據項目貸款實際發生額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確定,每個項目貼息年限一般不超過3年,每年貼息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
無償資助:以自有資金為主投資的,一般采取無償資助方式,單個項目資金資助總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
獎勵:對貢獻突出、示范效應明顯的項目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一般不超過100萬元。
省政府確定的項目不受扶持限額限制。
第七條 當年已經通過海南省產業發展引導資金安排的其他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原則上不重復安排。
第三章 資金的申報與撥付
第八條 專項資金申報一般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在海南省內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符合海南生態、環保要求。
(四)依法在海南省內納稅,遵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沒有稅收違規行為,沒有欠交稅款行為。
(五)誠信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六)企業正常發放職工工資,按國家規定給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第九條 符合支持范圍和申報條件的項目單位,根據省商務廳、省農業廳、省海洋漁業廳和省財政廳下發的年度申報通知向省商務廳、省農業廳、省海洋漁業廳和省財政廳提交專項資金的申報材料。專項資金的申報材料應包括:
(一)專項資金申請文件。
(二)項目單位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機構代碼復印件。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工作方案。
(四)項目的核準或備案文件、環境影響評價、規劃用地的批準或備案文件。
(五)申請銀行貸款貼息的項目,需提供銀行貸款合同(或貸款承諾書)和利息支付清單等相關憑證復印件。
(六)項目自有資金和自籌資金的證明材料及相關支出財務憑證復印件。
(七)項目相關證書、合同復印件。
(八)項目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九)與資金項目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省商務廳會同省農業廳、省海洋漁業廳和省財政廳在受理材料后的30個工作日完成對報請材料的審查,省財政廳根據審查意見提出項目資金計劃會同省商務廳、省農業廳、省海洋漁業廳報省政府,經省政府批準后,省財政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農業廳和省海洋漁業廳下達項目資金計劃。
第十一條 項目資金計劃下達后,省財政廳根據項目單位撥款申請和項目進展情況,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同時將撥款文件抄送省商務廳、省農業廳和省海洋漁業廳。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收到資金后,屬于獎勵的,計入當期收入;屬于貸款貼息的,沖減當期財務費用;屬于補助的,計入資本公積,歸全體股東享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省商務廳、省農業廳、省海洋漁業廳和省財政廳共同建立專項資金的跟蹤問效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對專項資金進行檢查。主要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專項資金實施產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方面內容。
第十四條 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單位,必須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商務廳、省農業廳、省海洋漁業廳和省財政廳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取得的社會、經濟效益等情況(包括納稅情況、解決社會就業情況)。省商務廳會同省農業廳、省海洋漁業廳和省財政廳每年3月底前將專項資金的項目安排、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產業的社會、經濟效益情況上報省政府。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擠占、截留、挪用、騙取專項資金。凡違反規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每年從專項資金中列出不超過2%的管理經費,專項用于專項資金項目評審、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等。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扶持我省農產品加工和流通體系建設,提高農產品市場競爭力,設立海南省農產品加工和流通體系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范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專項資金是省政府從海南省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我省農產品加工和流通體系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和我省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堅持優化結構、公正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商務廳、省農業廳、省海洋漁業廳和省財政廳負責管理。
省商務廳會同省農業廳、省海洋漁業廳和省財政廳根據我省實際情況提出年度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組織項目申報,對項目進行審核,確定擬支持的項目及專項資金安排,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會同省商務廳、省農業廳和省海洋漁業廳上報和下達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持的范圍和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主要扶持符合我省發展規劃的農產品加工和流通體系建設的重點企業和項目。具體是:
(一)對農產品出口種植養殖備案基地建設給予一定資金扶持。
(二)對大型肉聯企業、農產品出口加工重點項目和龍頭企業給予一定資金扶持。
(三)對大型農產品流通企業和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給予一定資金扶持。
(四)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扶持方式采取貸款貼息、無償資助和獎勵三種方式。
貸款貼息:以金融機構貸款為主投資的,一般采取貸款貼息方式,貼息額度根據項目貸款實際發生額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確定,每個項目貼息年限一般不超過3年,每年貼息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
無償資助:以自有資金為主投資的,一般采取無償資助方式,單個項目資金資助總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
獎勵:對貢獻突出、示范效應明顯的項目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一般不超過100萬元。
省政府確定的項目不受扶持限額限制。
第七條 當年已經通過海南省產業發展引導資金安排的其他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原則上不重復安排。
第三章 資金的申報與撥付
第八條 專項資金申報一般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在海南省內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符合海南生態、環保要求。
(四)依法在海南省內納稅,遵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沒有稅收違規行為,沒有欠交稅款行為。
(五)誠信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六)企業正常發放職工工資,按國家規定給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第九條 符合支持范圍和申報條件的項目單位,根據省商務廳、省農業廳、省海洋漁業廳和省財政廳下發的年度申報通知向省商務廳、省農業廳、省海洋漁業廳和省財政廳提交專項資金的申報材料。專項資金的申報材料應包括:
(一)專項資金申請文件。
(二)項目單位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機構代碼復印件。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工作方案。
(四)項目的核準或備案文件、環境影響評價、規劃用地的批準或備案文件。
(五)申請銀行貸款貼息的項目,需提供銀行貸款合同(或貸款承諾書)和利息支付清單等相關憑證復印件。
(六)項目自有資金和自籌資金的證明材料及相關支出財務憑證復印件。
(七)項目相關證書、合同復印件。
(八)項目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九)與資金項目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省商務廳會同省農業廳、省海洋漁業廳和省財政廳在受理材料后的30個工作日完成對報請材料的審查,省財政廳根據審查意見提出項目資金計劃會同省商務廳、省農業廳、省海洋漁業廳報省政府,經省政府批準后,省財政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農業廳和省海洋漁業廳下達項目資金計劃。
第十一條 項目資金計劃下達后,省財政廳根據項目單位撥款申請和項目進展情況,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同時將撥款文件抄送省商務廳、省農業廳和省海洋漁業廳。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收到資金后,屬于獎勵的,計入當期收入;屬于貸款貼息的,沖減當期財務費用;屬于補助的,計入資本公積,歸全體股東享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省商務廳、省農業廳、省海洋漁業廳和省財政廳共同建立專項資金的跟蹤問效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對專項資金進行檢查。主要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專項資金實施產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方面內容。
第十四條 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單位,必須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商務廳、省農業廳、省海洋漁業廳和省財政廳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取得的社會、經濟效益等情況(包括納稅情況、解決社會就業情況)。省商務廳會同省農業廳、省海洋漁業廳和省財政廳每年3月底前將專項資金的項目安排、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產業的社會、經濟效益情況上報省政府。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擠占、截留、挪用、騙取專項資金。凡違反規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每年從專項資金中列出不超過2%的管理經費,專項用于專項資金項目評審、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等。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