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臨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市蒙山旅游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各獲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
近期,市局在食品生產許可受理過程中,發現部分企業沒有按照有關規定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六個月前提出換證申請,造成在原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不能換發新證。現將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提出換證申請的有關事宜重申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29號)第十九條規定,“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需要繼續生產的,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六個月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準予換證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期滿未換證的,視為無證;擬繼續生產食品的,應當重新申請,重新發證,重新編號,有效期自許可之日起重新計算。”
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進行換證申請的,在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新證換發許可準予前,企業應立即停止生產相關產品。為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和保證監管工作的順利開展,請各獲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將證書有效期作為證書管理的關鍵信息,提前一年確定到期換證的負責人,規劃好最遲申請期,確保在有效期屆滿六個月前提出換證申請。請各縣區局對本轄區內獲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摸清底子、加強監管,對生產許可證即將到期企業做好提前預警告知工作。如企業原證到期后,在未獲得新證前繼續生產的,將視為無證生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查處。
臨沂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14日
近期,市局在食品生產許可受理過程中,發現部分企業沒有按照有關規定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六個月前提出換證申請,造成在原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不能換發新證。現將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提出換證申請的有關事宜重申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29號)第十九條規定,“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需要繼續生產的,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六個月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準予換證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期滿未換證的,視為無證;擬繼續生產食品的,應當重新申請,重新發證,重新編號,有效期自許可之日起重新計算。”
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進行換證申請的,在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新證換發許可準予前,企業應立即停止生產相關產品。為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和保證監管工作的順利開展,請各獲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將證書有效期作為證書管理的關鍵信息,提前一年確定到期換證的負責人,規劃好最遲申請期,確保在有效期屆滿六個月前提出換證申請。請各縣區局對本轄區內獲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摸清底子、加強監管,對生產許可證即將到期企業做好提前預警告知工作。如企業原證到期后,在未獲得新證前繼續生產的,將視為無證生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查處。
臨沂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