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分類管理工作,提高檢驗監管有效性,督促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誠實守信,增強責任意識,保證出口食品質量安全,根據《山東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和《山東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結合轄區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規范。
第二條 本工作規范適用于對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的榮成轄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分類管理。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分類管理,是指根據企業信用、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質量狀況等,將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分為一類、二類和三類,對不同類別企業采取不同的檢驗監管方式。
第二章企業分類評定
第四條 各業務科室按照主動分類、動態調整的原則,根據《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分類評定記錄表》中的評定要點(附1)對轄區內所有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分類評定。
第五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分類評定包括以下要素:
(一)企業信用等級;
(二)企業負責人對出口食品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掌握情況;
(三)企業食品安全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四)企業為保證食品安全設立的組織機構及履行職責情況;
(五)廠區、車間、設備、衛生設施建設和維護狀況;
(六)生產布局和工藝流程;
(七)基地建設和原輔料控制;
(八)檢驗檢疫機構對企業出口食品監控的結果;
(九)自檢實驗室建設和運行情況;
(十)加工過程安全衛生控制情況;
(十一)產品追溯體系建立和實施情況;
(十二)不合格品控制和缺陷食品召回的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
(十三)人員管理和培訓;
(十四)食品安全防護體系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十五)企業出口食品被預警、索賠、退貨及投訴情況;
(十六)接受檢驗檢疫監管情況;
(十七)當地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和社會的評價。
評定要素所對應的評定內容見企業分類評定標準。
第六條 各業務科室組成評定組,按照企業分類評定標準開展企業分類評定工作。評定組不得少于2人,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定組長對評定工作負總責,評定人員對所承擔的評定工作負責。
(一)評定組在評定前應針對評定要素及其評定內容進行企業信息收集。信息包括企業提供的信息、企業出口產品質量保證承諾書、檢驗檢疫監管信息、來自政府部門/行業的信息等。
(二)評定組應對收集的信息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信息的真實性、符合性、關聯性等。
(三)評定工作采用文件評審或者“文件評審+現場評審”的方式。評定組可按照已掌握的企業情況進行書面審查,情況不充分的,應要求企業盡快補齊;需實施現場審核的,應當與對企業的監管工作相結合。
(四)評定組應根據企業分類評定標準中的評定要點逐條進行評定,客觀公正地得出評定結果,如實填寫評定記錄,對評定結果進行綜合,初步確定企業類別。
第七條 類別的劃定。
(一)根據符合企業分類評定標準的程度,每一條評定要點分別按照以下分值確定:
0分 —— 沒有(不適用);
1分 —— 差,或沒有實際發揮作用;
2分 —— 一般,或僅發揮部分作用;
3分 —— 較好,或發揮作用效果不明顯;
4分 —— 好,或能正常發揮作用但存在個別容易改進的不足;
5分 —— 很好,或能正常發揮作用,持續改進,效果顯著。
(二)初次評定,有項目得分為0-1分的(不適用的情況除外,下同),或者信用等級為D級,按三類企業管理。年度審核和升類評定中有項目得分為0-1分的,自動降類,最低按三類企業管理。被評為一類企業的,低于3分(包括3分)的項目不能超過5個,且信用等級必須為A級。被定為二類企業的,低于2分(包括2分)的項目不能超過5個。
(三)出口不滿1年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均作為三類企業。
(四)在初次評定或年度審核時發現企業不誠信或發生嚴重質量問題,影響惡劣的,直接評定為三類企業或降為三類企業。
第八條 對評定工作中發現的影響企業質量保證能力的不符合項,評定組應要求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糾正措施進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月。業務科室應對企業整改情況進行跟蹤驗證。
第九條 對企業分類評定結論為一類的,應將《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分類評定記錄表》報省局審核,由省局組織異地評定組進行驗證評定,并在1個月內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本局。
第十條 評定工作完成后,評定組應填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分類評定匯總表》(附2),提出企業分類評定結論并報局領導審核。
第十一條 企業分類類別確定后,榮成局簽發《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分類評定結果告知書》(附3)告知企業。
第十二條 企業分類管理期限一般為一年。
第三章動態調整
第十三條 各業務科室應結合日常監管工作每年對企業進行一次年度審核,填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分類評定匯總表》,報省局備案,年度審核及上報工作應于每年11月前完成。
第十四條 當企業分類屬性發生明顯變化時,各業務科室應重新評估并動態調整企業類別。企業類別上調的,原則上應在上次分類評定六個月后進行,并應結合日常監管完成審核工作。
擬將企業類別調入或者調出一類的,應報省局審核批準。
第十五條 降類調整。
(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視情節輕重作降類處理:
1、違反檢驗檢疫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規定,受到檢驗檢疫機構行政處罰的;
2、出口食品衛生質量管理體系存在隱患的;
3、檢驗連續出現不合格批次的;
4、確屬企業原因受到相關風險預警通報、通告或者公告的;
5、因食品質量或者安全問題被國外通報、召回、退貨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確屬企業責任的;
企業誠信等級發生變化的。
(二)發現企業存在問題并對其實施降類處理時,應責令企業進行原因調查、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降類企業完成整改后,方可對其分類情況進行重新評定。
第十六條 升類調整。
在年度審核中對一年以上沒有出現嚴重不符合項而且沒有發生降類調整中所述情況的企業,可以進行升類調整。
第十七條 對企業實施動態調整時,應填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分類評定記錄表》。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榮成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