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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的意見

   2013-04-10 473
核心提示:  各縣、區人民政府,宿遷經濟開發區、市湖濱新城、蘇州宿遷工業園區、市軟件與服務外包產業園、市洋河新城,市各委、辦、局,

  各縣、區人民政府,宿遷經濟開發區、市湖濱新城、蘇州宿遷工業園區、市軟件與服務外包產業園、市洋河新城,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對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蘇政發〔2011〕121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的意見》(蘇政辦發〔2011〕101號)精神,結合宿遷實際,現就加強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職責分工

  縣(區)人民政府、宿遷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湖濱新城管委會、蘇州宿遷工業園區管委會、市軟件與服務外包產業園管委會、市洋河新城管委會對轄區內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市、縣區(開發區、園區、新城)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一)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

  食品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加工場所、生產規模較小、從業人員較少、生產條件簡單,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不含現做現賣和食用農產品生產者)的沒有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單位和個人,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二)前店后坊(廠)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的監督管理

  1.在商場、超市及其他有形市場(以下簡稱有形市場)內有固定店面攤位,現場制售食品的非獨立法人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2.在有形市場外現場制售餐飲類食品(可直接食用的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3.在有形市場外現場制售非餐飲類食品的,生產和銷售相分離的,其生產加工點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督管理,銷售點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生產和銷售未分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牽頭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其生產、加工、制作等過程的條件和工藝配合監管。

  4.環節界定不清的,由同級食品安全工作委員會指定一個或幾個部門負責監管。

  (三)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

  食品攤販是指臨時占用室外公共場地設攤,從事食品銷售或現場制售的個人。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按照以下分工實施:

  1.城市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攤點臨時占用室外公共場地設攤經營行為的劃定;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室外公共場地設攤設點的食品攤販,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疏導。

  2.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的食品攤販實施備案管理,具體備案辦法按照或參照《宿遷市餐飲服務食品攤販管理暫行辦法》執行。現場制售食品的攤販,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現場銷售食品(含蔬菜、瓜果)的攤販,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四)食用農產品的監督管理

  1.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初級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督管理,對市場上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農產品批發市場設立或者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的行為,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2.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使用食用農產品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管理。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據相關部門在市場內的農產品質量檢測結果,對農產品銷售企業及農產品批發市場中的農產品銷售者銷售質量不合格農產品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4.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業和食堂等食用農產品消費環節的監督管理。

  5.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及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五)其它業態食品的監督管理

  休閑娛樂場所加工制作食品提供簡餐服務(有桌椅、餐具等就餐設施)的食品安全,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其他不涉及提供簡餐服務的食品安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學生“小餐(飯)桌”、“農家宴”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豆制類、腌制類、水發類等產品實行分段監督管理。豆制類、腌制類、水發類產品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豆制類、腌制類、水發類產品的銷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二、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區(開發區、園區、新城)政府(管委會)要高度重視、統一領導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根據本意見進一步細化各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防止出現監督管理漏洞和盲區。各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要會同工商、城管、質監、農業、商務、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上述職責分工,對轄區內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進行逐一梳理,及時明確監督管理主體。對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且界定不清的,由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指定一個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本意見確定的監督管理職責分工,結合工作實際,盡快制定具體的監督管理辦法,報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二)強化協作配合。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切實加大對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場所、設施、環境、從業人員資質及健康狀況等的監督管理力度,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在具體監督管理過程中,既要恪盡職守、各負其責,又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不斷改進工作方式,實行首問負責制,確保各環節監督管理責任落實到位,監督管理工作無縫銜接。

  (三)實行綜合治理。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大對無證照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行為的綜合治理力度,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第370號令),堅決依法取締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各地公安、教育、民族宗教等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監管部門做好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管工作。同時,堅持科學管理、正確引導、統籌規劃、規范發展,建設改造適宜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場所,鼓勵和引導其逐步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場所,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不斷提高集約化、規范化水平。



 
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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