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保護廣大消費者的食品消費安全,加強對流通領域質量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及退市后處理的監督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不合格食品強制退市的內容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公布的不合格食品;
2.預包裝食品標簽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標準要求的食品;
3.應為QS認證的,但在食品外包裝上沒有QS認證標識的食品;
4.假冒偽劣、有毒、有害、變質、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5.無檢疫、檢驗證明的畜禽。
二、食品經營者應定期檢查所經營的食品中是否有上述不合格食品,發現不合格食品,要及時退市。對保質期不足一個月的食品,每周檢查一次;對保質期不足一周的食品,每日檢查一次。
三、食品經營者應設立不合格食品下架存放箱,及時將不合格食品及有關部門公告的質量不合格食品下架,裝入下架存放箱。
四、食品經營者應設立不合格食品退市登記臺帳,對不合格食品的下架日期、食品名稱、規格、退市原因、處理情況等如實記錄,對過期食品不得更改生產日期、保質期。食品批發商或者專營商對下架食品進行回收,要與食品經營者之間履行交接手續,由收貨人代表批發商或者生產者在退市登記臺帳中填寫有關內容并簽字。
五、食品批發商、供貨商在收到食品經營者的退市食品后,要認真做好退市回收食品登記。對回收食品進行銷毀的,要有銷毀記錄;退回批發商或者生產企業的,要由批發商或者生產企業有關負責人在退市登記臺帳上簽字。
六、食品經營者對不合格食品退市登記臺帳、批發商供貨商退市食品銷毀記錄、處理記錄以及生產商接收記錄要妥善保管,以備當地工商管理所查檢。工商管理所在巡查中,要認真填寫巡查記錄,以備上級機關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