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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解讀:關于安徽省糧食流通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的解讀

   2023-12-29 902
核心提示:為建立健全我省糧食流通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于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相關制度,根據省建立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工作有關要求,依據《行政處罰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我局結合實際研究起草了《安徽省糧食流通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下稱《不罰事項清單》)及配套文書,現將制定背景、制定依據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為建立健全我省糧食流通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于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相關制度,根據省建立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工作有關要求,依據《行政處罰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我局結合實際研究起草了《安徽省糧食流通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下稱《不罰事項清單》)及配套文書,現將制定背景、制定依據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貫徹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我省實施方案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完成“2023年底前,全省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部門全面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制度”的工作目標。

二、制定依據

政策依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我省實施方案,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

法規依據:《行政處罰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號)、《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40號令)、《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02號)。

三、主要內容

清單由“一單二書”三部分組成,即:安徽省糧食流通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和承諾書。其中,安徽省糧食流通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明確了8個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的事項名稱、實施依據、免罰情形和適用條件,是清單的主體。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和承諾書作為配套文書,主要是落實《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和我省有關要求,完善不罰程序規定,規范不罰行政行為,警示和教育違法企業知錯即改,監督防范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四、制定中把握的原則

根據當前全省糧食流通領域現行有效的行政處罰事項,將“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等8個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損害后果相對較輕,且能做到在警示教育后能迅速整改的輕微違法行為列入不罰清單。對其他31個危害糧食質量安全、違反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侵害售糧者權益和個人罰的違法行為,考慮其違法行為的主觀目的性、社會危害性、群眾關注度、危害后果等實際情況,從強化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嚴格執行國家糧食政策規定,有效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有力維護糧食流通市場秩序角度出發,不列入輕微違法行為不罰清單,做到努力把握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互關系,著力體現突出重點、過罰相當、寬嚴相濟的原則。

五、制定過程

11月15日,《不罰事項清單》完成初稿后首先在局處室內部征求意見;11月21日,發布《關于征求〈安徽省糧食流通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于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皖糧公〔2023〕20號),向各市、縣糧食和儲備局,全社會特別是廣大涉糧企業公開征求意見建議并對征求意見稿作了修改和完善。

如您對該政策文件有疑問,可以電話咨詢相關部門。

政策咨詢處室:政策法規處

政策咨詢電話:0551-62870597




 
地區: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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