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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發布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貯存運輸新規

   2025-07-18 634
核心提示:2025 年 7 月 15 日,海關總署發布了 2025 年第 147 號公告,就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貯存運輸及口岸申報有關要求進行了強調明確。該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2012 年第 80 號公告(關于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運輸工具要求的公告)同時廢止。

2025 年 7 月 15 日,海關總署發布了 2025 年第 147 號公告,就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貯存運輸及口岸申報有關要求進行了強調明確。該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2012 年第 80 號公告(關于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運輸工具要求的公告)同時廢止。

2025 年 2 月,《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衛生要求》(GB 44917)標準正式實施。在實施以來,廣大食用植物油進出口企業積極落實相關要求,對保障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的質量安全起到了顯著效果。此次海關總署發布新公告,旨在進一步強化進口食用植物油全鏈條監管,規范和加強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貯存運輸管理,壓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體責任。其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并參照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散裝食用油脂儲藏和運輸操作規程》(CXC 36)。

在貯存運輸方面,公告提出了多項具體要求。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的儲油罐及運輸容器應使用不與食用植物油發生反應、并適于與食品接觸的惰性材料制造,其中不銹鋼材料最為適宜,特別強調禁止使用銅及其合金材料儲罐裝運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國際運輸儲罐及容器應保持干凈衛生,并進行定期清潔和維護檢查,儲油罐、運輸容器附屬的輸油管道、管件、閥門、密封部件、加熱盤管等材質應符合《散裝食用油脂儲藏和運輸操作規程》(CXC36)要求。若使用集裝箱液袋等一次性容器運輸,一次性容器應采用干凈、清潔、無毒、無害、可直接接觸食品的材料制成,且應在有效期(保質期)內一次性使用,不得重復利用。

對于進出口商或代理商,公告要求其監督國際運輸承運方遵循《散裝食用油脂儲藏和運輸操作規程》(CXC36)要求。裝載食用植物油的油罐(倉)曾運貨物需為食品或《   食品法典可接受的曾運貨物清單》中列明的物品,不得使用前次裝載過《   食品法典禁止的最近曾運貨物清單》所列物品的油罐(倉)運輸。采用非一次性容器裝載運輸的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國內進口商或代理商在進口申報時需提供運輸工具至少前三航次曾運貨物清單。

此外,當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由口岸運往目的地需要更換運輸工具或容器的,或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流轉以及生產加工后出區進口的,應由國內具備相應資質的承運方,使用符合《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衛生要求》(GB 44917)要求的專用運輸工具或容器運輸。

此次公告的發布,將進一步規范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的貯存運輸管理,保障進口食用植物油的質量安全,對相關企業的經營活動將產生重要影響,企業需嚴格按照新要求執行各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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