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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河南省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范的通知 (豫市監〔2025〕7號)

   2025-02-26 370
核心提示:為統一規范全省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保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經營主體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管理規范。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河南省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范》已經省局黨組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2025年2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河南省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范

為統一規范全省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保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經營主體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管理規范。

一、企業名稱自主申報

(一)企業名稱由申請人自主申報。申請人申報企業名稱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和公序良俗,遵循誠實信用、禁止混淆、保護在先權利原則。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并在自主申報時承諾因其企業名稱與他人企業名稱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采取線上線下一體化方式辦理。申請人可通過登錄河南省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服務平臺等線上方式辦理,也可到登記機關窗口采取線下方式辦理。

(三)申請人申報的企業名稱應當使用規范漢字,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并依次排列。字號應當具有顯著性,由兩個以上漢字組成,可以是字、詞或者其組合,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用語應當根據企業的主營業務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確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中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等表述。

(四)申請人根據商業慣例等,將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置于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的,應當加注括號。

(五)企業名稱使用“河南”或者“河南省”(包括行政區劃連用的,下同)作為行政區劃的,注冊資本應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企業名稱使用“河南”或者“河南省”作為行政區劃的,注冊資本減少至1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下的,需同時變更企業名稱,不得繼續使用“河南”或者“河南省”行政區劃。

(六)申請人申請將商品或者服務的通用名稱、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用語、相關修飾用詞等作為企業字號或者企業字號一部分使用的,應當根據所冠行政區劃名稱,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同意。

(七)申請人申請將“一帶一路”“鄉村振興”“軍民融合”“十大戰略”“黃河流域”“災后重建”“萬人助萬企”等國家級或省級重大戰略決策部署用于企業名稱登記的,須經國家級或省級主管部門批準同意。

企業名稱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為非營利性組織的文字,可能使公眾誤以為是其他組織形式的字樣,如原則上不得使用“研究院(所、中心)”“設計院”“勘察院”“工程院(局)”等;事業單位因改制需要保留原名稱中“院”“局”等字詞的,相關字詞應當作為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用語,且不得使用與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相關的字詞。

(八)企業申請不含行業或經營特點,或者將“發展”“實業”“產業”“實業發展”“產業發展”等作為行業或經營特點用語的,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本企業為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且經營范圍跨5個以上國民經濟行業門類;

2.本企業投資設立3個以上與本企業字號相同的公司,且全部經營1年以上;

3.本企業投資的3個以上公司的行業或者經營特點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不同門類。

除有投資關系外,變更后的企業名稱還應同時與企業所在地同一行政區域內已經登記的或者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字號不相同。

(九)企業取得名稱登記后,不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第十七、十九、二十條規定的,企業應當申請變更名稱。

(十)申請人申請將行政區劃名稱放在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等中使用的,且該行政區劃具備特殊意義,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登記:

1.經過所有權人授權,使用法定機關批準認定的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或為社會公眾所熟悉商品或者服務的通用名稱。地理標志商標和地理標志產品在名稱中的使用有特殊規定的,從其特殊規定;

2.出資人、控股股東(發起人)或者合伙人為上市公司,使用在證券交易所的企業名稱簡稱,或出資人、控股股東(發起人)或者合伙人為外國(地區)企業,使用企業名稱簡稱;

3.經企業集團母公司授權的子公司、參股公司冠以企業集團名稱(特指帶行政區劃的),申請登記注冊企業所冠的行政區劃應當置于企業集團名稱之后、組織形式之前,并加注括號;

4.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含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并作為字號使用;

5.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情形的。

(十一)申請人申報的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企業名稱相同,申請人應當更換企業名稱進行重新申報:

1.與同一登記機關已登記或者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完全相同;

2.與同一登記機關已登記或者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和組織形式排列順序不同但文字相同;

3.與同一登記機關已登記或者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相同但行政區劃名稱或者組織形式不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4.與同一登記機關的企業名稱字號相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表述不同但含義或內容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5.與全省其他登記機關已經登記或者在保留期內的冠相同行政區劃名稱的字號一致、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用語表述相近,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6.與同一登記機關已登記或者在保留期內的使用“發展”“實業”“產業”等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用語表述行業的,或不含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的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十二)申請人申報的企業名稱,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企業名稱相近。該企業名稱在登記過程中存在不予核準登記注冊的可能,企業登記注冊后在使用中也會面臨侵權糾紛以及被糾正或者強制糾正的風險。申請人應當謹慎使用該名稱辦理企業登記注冊,出現的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1.與同一登記機關已登記或者在保留期內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的字音相同或者字形相近,行業表述相同或者行業表述不同但含義或內容相同;

2.字號包含同一登記機關已登記或者在保留期內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或者被其包含,行業表述相同或者行業表述不同但含義或內容相同;

3.不含行業表述或者以“發展”“實業”“產業”等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用語表述行業的,包含或者被包含同一登記機關已登記或者在保留期內的同類別企業名稱的字號,以及字號的字音相同或者其包含、被包含的部分字音相同或者字形相近;

4.與全省其他登記機關已經登記或者在保留期內的冠相同行政區劃名稱的字號字音相同或者字形相近,行業經營特點用語表述近似。

二、企業名稱登記審查

(一)河南省行政區域范圍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采取分級管轄的原則,由省、市、縣(市、區)登記機關分級對應負責。登記機關對企業名稱登記實行形式審查。企業名稱實施自主申報登記后,省級登記機關授權市、縣(市、區)級登記機關從事冠省行政區劃名稱的登記管理工作。被授權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履職盡責、規范高效服務,不得違規登記企業名稱。

(二)省級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完善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比對系統,為申請人提供企業名稱查詢、比對、申報等服務。比對結果以在線網頁等方式呈現給申請人,供其參考、選擇。

(三)登記機關對于自主申報通過的企業名稱在登記注冊環節一并審查,對于不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應當駁回登記注冊申請,并一次性告知駁回的理由規定。

(四)企業名稱中行業表述涉及前置許可或審批項目的,在辦理登記注冊時未能提交有關前置許可或審批文件的,登記機關應責令其重新申報企業名稱。

(五)申請人對通過企業智能登記申報企業名稱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對于后期被認定為違規企業名稱的,應當主動配合登記機關進行糾正。

企業應當自收到登記機關的糾正決定之日起30日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企業名稱變更前,由登記機關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電子營業執照中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企業名稱。

企業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登記機關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完成變更登記后,企業可以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將其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六)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1.損害國家尊嚴或者利益;

2.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妨礙社會公共秩序;

3.使用或者變相使用政黨、黨政軍機關、群團組織名稱及其簡稱、特定稱謂和部隊番號;

4.使用外國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名稱及其通用簡稱、特定稱謂;

5.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6.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7.違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響;

8.可能使公眾受騙或者產生誤解;

9.使用與國家重大戰略政策相關的文字,使公眾誤認為與國家出資、政府信用等有關聯關系;

10.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帶有誤導性的文字;

11.使用與同行業在先有一定影響的他人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

12.使用明示或者暗示為非營利性組織的文字;

13.與注銷未滿1年企業名稱相同或相近,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或相近,與撤銷登記未滿1年的企業名稱相同或相近,易造成混淆的,有投資關系或有受讓關系的除外;

14.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符號、外國文字;

15.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馳名商標或國內外知名企業的字號或簡稱作為字號,取得權利人字號授權的除外;

16.字號與行業連用可能引起公眾誤解的;

17.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等禁止的其他情形。

(七)企業名稱中字號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字號相近:

1.與具有較高知名度企業名稱字號的文字不同,但拼音及音調相同,易造成誤認或混淆的;

2.企業名稱字號中包含登記在先的企業名稱字號,易造成誤認或混淆的;

3.企業名稱字號中包含馳名商標的;

4.在字形上故意模仿登記在先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名稱字號或馳名商標的;

5.與登記在先的企業名稱中字號有兩個以上的字相同,且易造成公眾混淆或誤認的。

(八)企業名稱中行業或經營特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行業或者經營特點表述不同但實質內容相同:

1.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的表述不同或者使用“國際”“服務”“發展”“產業”“連鎖”等字詞修飾,但實質內容相同的;

2.行業或者經營特點表述是包含關系,但實質內容相同的;

3.行業或者經營特點表述不同且屬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不同類,但實質內容相同的。

三、企業名稱申報保護

縣級以上地方登記機關依法加強對馳名商標、地理標志、中華老字號、知名商號等在企業名稱登記注冊中的保護,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一)省級登記機關負責建立全省企業名稱保護名錄庫,對納入保護的字詞等實行動態管理。市、縣(市、區)登記機關按照分級管轄的原則,依法做好職責范圍內的企業名稱保護工作。

(二)對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經營主體或者所有權人可以及時提請地方登記機關向省級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保護。

1.全國知名企業字號或簡稱;

2.馳名商標、地理標志、中華老字號、知名商號等;

3.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被業界所熟知,在行業產業領域屬于領軍企業、科技小巨人、專精特新企業或者屬于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的企業名稱字號等;

4.經過人民法院判定需要納入保護的企業名稱字號;

5.經過企業名稱爭議裁決認定需要保護的企業名稱字號;

6.市級以上政府重大戰略決策部署需要保護的企業名稱;

7.省級登記機關研究決定需要保護的企業名稱。

(三)申請人申請企業名稱字號保護的,應當填寫《企業名稱保護申請表》,并提交符合上述條款的佐證材料,由地方登記機關審核同意后,逐級報省級登記機關批準。

省級登記機關收到企業名稱保護申請后,可書面征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業務專家、法律學者等意見,也可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省級登記機關綜合各方意見建議,經判定應當予以保護的,及時列入企業名稱保護名錄庫。

對于不及時采取保護措施,可能會對相關所有權人產生嚴重危害的,經省級登記機關批準同意后,可先行采取保護措施。

(四)市級及以下登記機關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中發現下列情形,應當及時向省級登記機關報告。省級登記機關根據報告及時啟動審查程序,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報告機關:

1.發現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妨害社會公共秩序,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字詞作為企業名稱字號申報,需要將相關字詞納入企業名稱禁限用管理的;

2.發現在全省范圍內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被他人擅自使用,誤導公眾,需要將該企業名稱納入企業名稱禁限用管理的;

3.發現將其他屬于《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禁止情形的字詞作為名稱字號申報,需要將相關字詞納入企業名稱禁限用管理的;

4.需要在全省范圍內統一爭議裁決標準的企業名稱爭議;

5.管轄范圍內產生重大影響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情形;

6.其他依法依規應當報告的情形。

四、企業名稱爭議裁決

企業認為河南省行政區域內其他企業名稱侵犯本企業合法權益,請求為涉嫌侵權企業辦理登記的登記機關處理的情形,適用以下裁決方式:

(一)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登記機關提出企業名稱爭議申請,不得存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情形,應當有具體的請求、事實、理由、法律依據和證據,并提交以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1.《企業名稱爭議裁決申請書》;

2.被申請人企業名稱侵犯申請人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3.申請人主體資格文件,委托代理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被委托人主體資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

4.其他與企業名稱爭議有關的材料。

(二)登記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企業名稱爭議受理通知書》;

2.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出具《企業名稱爭議不予受理通知書》并送達申請人;對不屬于本登記機關管轄的名稱爭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登記機關提出;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出具《企業名稱爭議材料補正告知書》并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補正的,視為撤回企業名稱爭議申請。申請人多次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登記機關可不予受理。

(三)登記機關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和《企業名稱爭議答復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無法聯系的,應當將《企業名稱爭議答復通知書》通過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公告,公告期滿30日視為送達。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書面答復。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答辯書和相關證據材料的,不影響名稱爭議處理。

(四)登記機關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名稱爭議,可以適用簡易裁決程序:

1.爭議事實清楚、明顯造成公眾混淆的;

2.通過被申請人登記住所、聯系電話等可以取得聯系的;

3.被申請人在申報名稱時,向登記機關提交名稱承諾書,自愿作出無條件變更名稱承諾的。

登記機關決定適用簡易裁決程序的,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企業名稱爭議快速處理告知書》,告知申請人適用簡易裁決程序處理該名稱爭議,并將申請書副本和《企業名稱爭議快速處理告知書》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無需提交書面答復。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

登記機關在處理過程中,認為該名稱爭議不宜適用簡易裁決程序的,轉為一般程序處理。

(五)登記機關決定適用一般程序的,可在收到被申請人書面答復意見后,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組織爭議雙方先行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原則,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項的意見陳述。爭議雙方經調解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的,由登記機關制作《企業名稱爭議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爭議雙方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及爭議事實、調解依據、調解結果和調解時間等內容。調解書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調解不成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行政裁決。

(六)存在被申請人無法取得聯系、企業名稱爭議雙方不愿意調解、或者經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等情形的,由登記機關組建企業名稱爭議處理小組處理。名稱爭議處理小組由負責企業登記、政策法規以及其他相關業務的3—7名工作人員組成,人數為單數。

企業名稱爭議處理小組依法綜合考慮《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因素,依據調查核實情況、爭議事實和證據材料進行合議,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對企業名稱爭議作出處理,以登記機關名義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出具《企業名稱爭議裁決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對被申請人無法聯系的,應當通過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公告《企業名稱爭議裁決決定書》,公告期滿30日視為送達。因情況復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作出處理的,經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間不超過1個月。

(七)企業被裁決停止使用企業名稱的,應當自收到爭議裁決之日起30日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企業名稱變更前,由登記機關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電子營業執照中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企業名稱。

企業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登記機關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完成變更登記后,企業可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將其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中止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程序:

1.企業名稱爭議一方或雙方因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的調查,調查處理結果可能直接影響名稱爭議處理的;

2.企業名稱爭議一方或雙方涉及司法訴訟案件,該司法訴訟案件的處理結果可能直接影響名稱爭議處理的;

3.在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期間,企業名稱爭議一方或雙方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4.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登記機關中止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程序,應當向爭議雙方說明理由,并向爭議雙方送達《企業名稱爭議中止處理決定書》。

上述情形消失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關書面提出恢復處理程序的申請。

(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終止正在處理的企業名稱爭議程序:

1.申請人主動撤回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申請的;

2.爭議雙方達成和解,或者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

3.在登記機關已經受理后,申請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

4.企業名稱爭議一方或雙方已經主動變更企業名稱或已辦理注銷登記的;

5.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終止的,登記機關應當向爭議雙方說明理由,并向爭議雙方出具《企業名稱爭議終止處理決定書》,自送達爭議雙方之日起生效。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依法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1.爭議不屬于本機關管轄;

2.無明確的爭議事實、理由、法律依據和證據;

3.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申請人的企業名稱爭議訴訟請求或者作出裁判;

4.申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后,再以相同的理由提出企業名稱爭議申請;

5.登記機關已經作出不予受理申請決定或者已經作出行政裁決后,同一申請人以相同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針對同一個企業名稱再次提出爭議申請;

6.企業名稱爭議一方或者雙方已經注銷;

7.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十一)各級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依法配備符合條件的爭議裁決人員并加強教育培訓,為規范企業名稱登記工作提供組織保障。

五、違規企業名稱糾正

(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行“誰審查、誰負責,誰登記、誰負責”的原則。對于違規企業名稱由現登記機關負責糾正。

上級登記機關可以糾正下級登記機關已經登記的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的企業名稱。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的,可以請求登記機關予以糾正。

(二)登記機關發現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的,對不立即糾正可能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經登記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并責令企業30日內變更名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糾正企業名稱:

1.上級登記機關發現下級登記機關登記名稱需要糾正并予以交辦的;

2.企業名稱經人民法院判決生效需要糾正的;

3.企業名稱爭議經過裁決需要糾正的;

4.登記機關違規登記的企業名稱;

5.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登記機關認定需要糾正的;

6.登記機關發現已登記企業名稱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政策文件及本管理規范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對需要依法糾正企業名稱的,登記機關向企業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在30日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對于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送達的,可以通過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公告送達相關文書,公告滿30日視為送達。

(五)企業應當自收到《責令改正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企業名稱變更登記前,由登記機關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電子營業執照中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企業名稱。

企業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登記機關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完成變更登記后,企業可以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將其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登記機關應當及時解除變更、備案等限制措施。

(六)對上級登記機關交辦應當糾正的企業名稱,下級登記機關應須在30日內予以糾正,并將糾正情況及時報告上級登記機關。

(七)登記機關發現惡意申報、不以自行使用為目的囤積企業名稱、拒不改正等情形的,依法從嚴查處。

(八)申請人對登記機關作出登記、裁決和糾正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六、名稱登記監督管理

(一)省級登記機關每季度組織冠省名企業名稱抽查。隨機抽取10%左右當前日期回溯一年內新登記的冠省名企業名稱進行核查,及時通報核查結果。對發現問題的,要求名稱登記機關限期整改。省級登記機關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和調整隨機抽查比例,對抽查結果較差的登記機關,或者省級登記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可以適當提高抽查比例。

(二)抽查工作依托河南省登記業務系統開展,主要方式包括交叉核查和專項核查:

交叉核查是指由省級登記機關組織各市級登記機關進行互查。各市級登記機關隨機選取核查人員,對企業名稱申報系統隨機抽查的冠省名企業名稱進行核查,并反饋核查結果。核查人員從各級登記機關從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的爭議裁決人員中選取,且不得核查本登記機關通過的企業名稱。

專項核查是指省級登記機關組織對存在下列情形的企業名稱進行核查:1.申請人或者企業等提供線索、反映問題等;2.接到群眾來信來訪、有關機構反映問題、處置輿情事件、督查督辦重點事項等;3.在企業名稱審查中發現問題線索,包括但不限于違反企業名稱禁限用管理規定等;4.其他需要專項核查的情形。

(三)名稱登記機關自收到核查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企業名稱依法處置,對在保留期內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的企業名稱,應當及時與企業溝通做好解釋工作,引導其規范申報企業名稱;對已經登記的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的企業名稱,應當依法及時糾正,責令企業變更名稱。處置結果應當報省級登記機關備查。

各級登記機關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核查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省級登記機關申請復查。省級登記機關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查。經復查認定相關企業名稱存在問題的,維持核查結果,并要求提出異議的登記機關及時依法處置;經復查認定相關企業名稱不存在問題的,撤銷核查結果。

對違規登記冠省名企業名稱的登記機關,省級登記機關可視情節輕重暫停授權或者撤銷授權,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四)各級登記機關要切實承擔起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職責。規范健全內部監督制度,規范管理系統賬號,建立責任追究和廉政風險防范制度,完善企業名稱復核機制。

各市級登記機關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登記機關的業務指導,應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級登記機關報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情況,包括但不限于監督管理等內容。

七、附則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二)本管理規范由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企業名稱保護申請表;

2企業名稱乘以處理示范文本.docx

 





 
地區: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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