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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細則》的通知 (桂糧發〔2024〕84號)

   2025-01-03 935
核心提示:廣西壯族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細則》的通知,本細則由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各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細則》已經2024年第10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區糧食應急保障體系建設,規范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確保在應急狀態下有效發揮糧食應急保障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是指經自治區、市、縣三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承擔所在地區糧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應急保障任務的企業,包括應急儲運企業、應急加工企業、應急配送中心、應急供應網點和應急保障中心五種類型。

第三條  按照“以人為本、生命至上,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科學布局、全面覆蓋,平時自營、急時應急”的要求,整合現有資源,統籌規劃應急儲運、加工、配送、供應網點布局,建立和完善響應迅速、運轉高效、保障有力的糧食應急保障體系。

第四條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管理,應堅持動員推薦、擇優確定,分級負責、逐級備案,動態調整、強化監管的原則,充分發揮各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在應急保供中的示范帶動作用。

第五條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有關信息應主動公開,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二章  條件和標準

第六條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產經營正常,具有良好信譽,近一年內無違法經營行為;

(二)生產經營的糧食產品質量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近一年內未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在抽檢抽樣中未出現不達標的情況;

(三)生產經營環境符合要求,嚴格落實污染防護有關規定,相關設施和設備能夠確保糧食不受到污染;

(四)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有關規定,近一年內未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五)按要求向當地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相關糧油信息。

第七條  糧食應急儲運企業應以承擔糧食業務的企業為主;具備符合國家要求的原糧和成品糧儲存倉房和設施,倉房硬件條件應符合儲存要求;能夠較好滿足當地成品糧油儲備和運輸配送需要,具備相應的運輸配送能力。

第八條  糧食應急加工企業應納入國家糧食流通統計范圍;正式投產一年以上,具備相應的糧食應急加工能力和小包裝糧油生產能力;具備相應的儲存、運輸能力;具備生產合格產品所需的工藝設備、檢化驗儀器和檢化驗能力;從業人員應具備崗位所需的國家職業資格。

第九條  糧食應急配送中心配送能力符合應急布局需要,在應急狀態下具備較強的動員調度能力,能夠高效定點配送糧食;具備相應的配送能力,有滿足配送需要的運輸和裝卸設施,有較成熟的配送資源和渠道;具備相應的周轉倉容,倉庫應符合國家分類商品的倉儲條件。

第十條  糧食應急供應網點應是糧油批發、零售的銷售店、社區便利店、軍供網點及設有糧油專營區域的商超等場所;營業場所簡潔裝修,店內通風、明亮,有與所經營商品和經營規模相匹配的陳列貨架或柜臺;營業場所倉儲能力和庫房條件滿足應急供應需要;配備滿足經營和應急需要的通訊設施。

第十一條  糧食應急保障中心應具備糧油儲存、加工、配送和供應等兩種及以上功能;具備一定規模的成品糧油庫存;具備較強的應急調度功能和動員能力,確保在接到應急指令后按時限要求將成品糧油配送至指定的位置。

第十二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推薦標準詳見附件1。

第三章  確定和備案

第十三條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確定和備案工作,應堅持公平公開、科學規范、高效便捷的原則。

第十四條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確定和備案的主要步驟:

(一)企業申報。包括自主申報和部門推薦兩種方式。每年12月末,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糧食應急工作實際和布局規劃,組織動員轄區內綜合實力和應急保供能力較強、經營情況良好、符合布局要求、具備社會責任感的涉糧企業,自主申報特定類型的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或在涉糧企業自愿的前提下,擇優推薦。

(二)初步審核。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分級認定原則,對企業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本級備選企業。

(三)實地查看。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本級備選企業的儲運、加工、配送和供應條件等進行實地查看,情況屬實的,按程序確定為本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

(四)簽訂協議。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與確定的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簽訂協議書(詳見附件2),約定權利、責任、義務,并授予牌匾。確定的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名單等信息應在本地范圍內公開。

(五)逐級備案。糧食應急保障企業信息應采取書面方式,由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逐級備案至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備案完成后,應及時通過糧食應急保障信息系統錄入企業信息,逐級提交至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協調解決應急準備或應急保供中存在的困難,督促其落實糧食責任、義務,完成應急任務。

第十六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于每季度末,通過糧食應急保障信息系統,更新糧食應急保障企業信息或對企業進行動態調整(新增或退出)。

對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數據的使用,應符合數據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在糧食領域各項優惠扶持政策中,優先為符合條件的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爭取。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每年應至少組織一次調研活動,了解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應急準備情況,聽取意見建議,協調解決困難。

第十八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應急演練和培訓,制定計劃并組織實施,引導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學習借鑒成熟有效的糧油應急保供經驗,增強應急保供能力。

第十九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推進信息化建設,加強糧食應急指揮調度,有效提升糧食應急保障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結合每年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確定工作,有計劃地對已簽訂協議的本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責任義務落實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同時,上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對下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進行抽查,原則上每年抽查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一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在定期評估和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落實應急保障責任義務不到位、企業資質和應急保障能力明顯不符合有關條件和標準等情形的,應責令其限期整改。

企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終止協議,收回牌匾,并按程序及時補充新的糧食應急保障企業:

(一)在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后,整改不到位的;

(二)通過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確定為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

(三)發生重大變故或存在重大經營風險,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的;

(四)違反糧食生產、流通和儲備等相關規定的;

(五)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生產安全隱患的;

(六)企業因故被列入不良信用記錄的;

(七)在糧食應急保供中不服從有關部門的統一安排調度,拒不執行應急保供任務,或執行不力,落實任務不到位的;

(八)對糧食應急保供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為的。

第五章  評估和續約

第二十二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企業的申報材料,每三年組織對本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應急保障能力、生產經營能力、承擔社會責任、生產資料類固定資產投資建設和應急配套設施設備等情況進行評估。

評估方式為企業自評和實地核驗。應急保障企業對自身基本情況、經營狀況、應急保障能力等進行自評,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企業自評情況組織進行現場核驗。

(一)評估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及能力。包括企業生產經營狀況,誠信經營和安全生產情況,產品質量安全、抽檢抽樣情況;在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相關記錄等。

原則上,被評估企業的資產負債率應小于80%,且流動比率大于等于1。在行業內或區域內具有較強代表性、較高影響力,起到行業帶動作用。

(二)評估企業糧食應急保障能力及應急準備情況。主要考察企業規模、能力是否達到相應應急等級、類型企業標準,現有應急設施使用情況和開展應急演練等情況。

(三)評估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及義務情況。重點評估企業三年落實應急保障協議情況,包括承擔應急保供任務情況和配合開展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情況。

(四)企業自評情況與現場核驗情況一致,且能繼續承擔糧食應急保障任務的,予以續簽協議。

第六章  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糧食應急保障體系建設和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管理工作,并結合地方實際完善糧食應急保障各環節功能,建成滿足當地應急需求、優化協同高效的糧食應急保障網絡,同時做好對下一級糧食應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進入應急狀態或啟動糧食應急預案后,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調糧源調度以及儲運、加工、配送、供應各環節有效銜接。

第二十五條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平時應按市場化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應急保供時應積極承擔各項應急任務。

第二十六條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在平時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主動接受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出現涉及糧食應急保障的重大經營情況變動的應及時報告。進入糧食應急狀態或啟動糧食應急預案后,應嚴格遵守所簽訂應急保障協議中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在有關部門的統一安排調度下,及時行動、履行協議,完成好各項糧食應急保障任務,確保各項措施有效落實。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市、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可依據本細則,制定本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細則,并報上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牌匾樣式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提供(附件3)。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牌匾的制作和發放。所需費用由本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在資格確定和管理過程中,不得收取糧食應急保障企業任何費用。

第二十九條  其他承擔糧食應急保障任務的非企業性質的社會主體,參照本細則管理。

第三十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1.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推薦標準

2. 糧食應急保障協議書(模板)

3.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牌匾樣式

4.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申報表

5.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評估調查表

文件下載:

附件1: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標準.wps

附件2:糧食應急保障協議書(模板).docx

附件3:糧油應急保障企業牌匾樣式.doc

附件4: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申報表.et

附件5:糧食應急保障企業評估調查表.et




 
地區: 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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