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天津市碳普惠體系建設,近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發布了《天津市碳普惠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目的和意義
碳普惠是指以“低碳行動、普及全民、惠享權益”為核心,對減碳行為進行具體量化并賦予一定價值,探索建立商業激勵、政策支持和核證減排量交易相結合的綠色低碳發展引導機制。《管理辦法》是我市碳普惠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推動碳普惠項目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的有力舉措。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五章二十二條,包括總則,碳普惠方法學管理,項目核證減排量管理,監督管理,以及附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內容:
(一)關于部門職責分工。明確市區兩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天津市低碳發展研究中心(天津市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作為技術支撐機構的職責,以及天津排放權交易所作為碳普惠核證減排量交易平臺的職責。
(二)關于重點發展領域。我市優先開展綠色出行、資源節約和回收利用、生態系統碳匯、非化石能源利用領域碳普惠方法學研究和申報工作。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開征集上述領域碳普惠方法學建議;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法人單位可依據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布的方法學開發碳普惠項目。
(三)關于碳普惠項目申報。碳普惠項目應于2021年11月1日之后開工建設、穩定運行12個月以上且產生減排量的方可申報。申報的碳普惠項目不得重復申請國內外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機制,不參與綠色電力交易和綠色電力證書交易等。
(四)關于減排量消納途徑。碳普惠核證減排量可以進入地方碳市場用于我市符合條件的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抵銷碳配額清繳。碳普惠核證減排量也可用于實施碳中和。核證減排量通過履約抵銷、碳中和等方式消納后注銷,不可以重復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