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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先進制造業集群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工信投規字〔2025〕380號)

   2025-07-25 893
核心提示: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先進制造業集群的意見》和《內蒙古自治區先進制造業集群建設行動方案》,加快提升集群發展質量和競爭力,推動制造業從量的擴張轉向質的提升,促進產業邁向價值鏈中高端,構建集群梯次培育發展體系,培育和發展一批主導產業突出、科技含量高、公共服務配套完善、市場競爭力強的先進制造業集群,制定本辦法。

各盟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滿洲里、二連浩特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為了全面客觀反映自治區集群發展的實際水平,提升先進制造業集群認定工作的科學性與精準性,我廳對《內蒙古自治區先進制造業集群認定管理辦法(暫行)》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5年7月23日

內蒙古自治區先進制造業集群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先進制造業集群的意見》和《內蒙古自治區先進制造業集群建設行動方案》,加快提升集群發展質量和競爭力,推動制造業從量的擴張轉向質的提升,促進產業邁向價值鏈中高端,構建集群梯次培育發展體系,培育和發展一批主導產業突出、科技含量高、公共服務配套完善、市場競爭力強的先進制造業集群,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先進制造業集群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圍內,基于先進技術、工藝和產業領域,擁有若干產業高端、技術先進、布局合理和協作緊密的制造業企業及科研院所、集群發展促進組織等關聯機構,通過協同創新與相互合作形成的產業組織形態,形成具有產業規模、創新能力、先進制造能力、發展生態、治理能力、競爭優勢的集群。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先進制造業集群發展促進組織是指在特定的先進制造業集群內,通過政府引導,由集群龍頭企業、社會團體、科研機構等發起成立的,專業服務集群建設發展的第三方法人組織,參與集群培育、建設和申報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自治區先進制造業集群由集群發展促進組織作為申報主體。集群申報遵循自愿原則,鼓勵地理相鄰、跨行政區的先進制造業集群聯合申報。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自治區先進制造業集群需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產業規模效益突出。聚焦自治區十大產業集群,符合自治區重點產業布局要求,符合自治區先進制造業集群的培育方向,集群所處行業對自治區未來發展具有重要戰略意義。主導產業布局集中,有明確的區域范圍,產業空間布局相對集聚。可持續發展能力強,產業在自治區發展優勢突出,發展規劃目標清晰。集群擁有一批在國內市場占有率高的產品,主導產品品牌居同類產品前列,集群內上市企業至少1家以上。

(二)產業競爭優勢明顯。集群圍繞主導產業形成較大產業規模和市場份額,在同行業內規上企業數量、主導產業企業數、營業收入、市場占有率等方面集聚效應較為明顯,主導產業規上企業營業收入占比較高,主導產業產品在區內外市場占有率較高,集群主導產品牌同類產品前列。集群應擁有在行業內名列前茅、在集群區域注冊為獨立法人的龍頭鏈主企業,聚集了多家產業相關聯的企業。擁有產業創新能力較強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制造業單項冠軍等較強成長性的優質企業。

(三)產業創新能力較強。主導產品特色鮮明,技術含量和附加值高,集群掌握了一批行業前沿技術和關鍵共性技術,。集群建立了由龍頭企業、科研院所組成的創新生態系統,產學研協同創新和知識產權運用成果突出。集群內企業平均研發投入強度、科研人員占比領先同行業平均水平,主導產業相關企業或機構擁有標準授權案例。集群擁有國家和自治區級制造業創新中心、技術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重點實驗室等創新服務平臺,擁有一批產業領軍人才,科研人員占比領先行業平均水平。

(四)智能化水平顯著。集群數字化轉型成效顯著,集群內企業普遍開展數字化改造,集群內規上工業企業數字化研發設計工具普及率、集群內規上工業企業關鍵工序數控化率、關鍵業務環節全面領先,集群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水平較高,有效推動信息資源的流動與共享。集群龍頭企業積極應用人工智能、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程度達到自治區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五)綠色化發展強勁。集群內主導產業綠色化發展水平較高,集群內能源消費結構合理,二氧化碳排放強度持續下降。集群內企業應用先進節能節水節材技術和工藝,擁有源頭減量、減毒、減排以及過程控制等綠色智能裝備。集群基本構建形成了擁有國家級綠色工業園區、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綠色設計示范企業的綠色體系。

(六)產業發展生態良好。所在地人民政府積極支持培育發展先進制造業集群,制定有專項規劃或專項政策。集群產業鏈供應鏈協作配套水平較高,集群圍繞主導產業,形成了若干相對完善的產業鏈條,集群企業圍繞主導產業和產業鏈,形成了緊密、合理的分工協作。集群內擁有良好的營商環境、投資貿易便利化水平高,對外交流合作活躍。集群所在地至少有1個登記備案的相關行業協會、商會、產業或技術創新聯盟、產業促進組織。集群發展促進組織機構擁有健全的管理與運行架構,組建了專職的管理團隊。擁有明確的功能定位和服務宗旨,建立了科學合理的運營機制,能夠實現“自我造血”,能充分協調集群內企業、機構等強化交流對接,推動企業“抱團發展”。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六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開展自治區先進制造業集群認定工作。

第七條 先進制造業集群發展促進組織根據申報要求,向集群所在盟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跨盟市先進制造業集群向核心區所在盟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請報告,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先進制造業集群所在盟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集群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和實地核實,將符合要求的集群推薦上報至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九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盟市推薦的先進制造業集群進行評審,必要時實地核查,擇優確定自治區先進制造業集群名單,在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確定為自治區先進制造業集群并授牌。

第四章 集群管理

第十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應加強政策支持,利用自治區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和自治區重點產業引導基金等政策,引導優質資源要素向先進制造業集群集聚,促進自治區先進制造業集群發展。

第十一條 盟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要加強組織協調,系統推進自治區先進制造業集群培育工作,及時掌握集群建設和運營情況,制定發展規劃,加大支持力度,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自治區先進制造業集群發展報告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二條 集群發展促進組織應以服務集群發展為中心,促進集群成員達成共同目標和統一行動,為集群發展賦能;推動集群內產業鏈上下游互助合作,通過走訪座談、溝通交流,分享集群產品、技術、市場、項目等信息;推動建設集群共性技術研發、產學研合作、創新成果轉化、協同采購、區域協同發展等共享平臺;聯合政府部門、行業組織、運營機構、金融機構、高校院所和集群成員企業,開展產需對接、技術交流、產品推廣、招商引資、融資對接、技術培訓等活動。

第十三條 盟市工信局負責組織本集群項目申報,對申報項目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項目報自治區工信廳備案,涉及調整的項目,需進行前期審核并報自治區工信廳批準或備案。

第十四條 盟市工信局對下達的專項資金開展日常監管,對資金執行進度進行跟蹤調度,在項目實施期滿、預算執行完畢后,按照相關要求積極組織項目績效自評。集群發展促進組織和第三方單位應積極配合開展績效評價。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載1:   先進制造業集群發展評價指標體系.pdf




 
地區: 內蒙古
標簽: 認定 含量 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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