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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吉林省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吉政辦發〔2024〕13號)

   2024-06-27 860
核心提示: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科技創新的重要論述和在新時代推動東北全面振興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加強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的儲備培育,高標準推動吉林省實驗室(以下簡稱省實驗室)建設、運行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駐吉中直有關部門、單位:

《吉林省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6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吉林省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科技創新的重要論述和在新時代推動東北全面振興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加強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的儲備培育,高標準推動吉林省實驗室(以下簡稱省實驗室)建設、運行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省實驗室設立黨組織及相應工作機構,推進黨建與省實驗室建設深度融合,確保正確政治方向。

第三條 省實驗室主動對接國家和我省戰略需求,以建設成為國家實驗室預備隊為目標,積極打造原始創新策源地。省實驗室堅持“四個面向”,服務地方新質生產力發展,對標國家創新平臺,培養一流科學家和創新團隊,組織實施重大科研任務,開展前瞻性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加速突破一批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和顛覆性技術,加強工程技術研究和開發,加快實現一批科技成果本省就地轉化,引領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省實驗室是全省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突出體制機制創新,探索以產業重大戰略需求為牽引的跨單位、跨學科、跨領域的新型科研組織模式,建成服務現代化產業體系,為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提供新動能的新型研發機構。

第五條 省實驗室主要任務:

(一)承擔國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務、重大科學工程、重大科技合作,開展跨學科協同攻關。

(二)整合省內外相關領域優勢科技創新資源和人才團隊,創造一流的科學研究條件,打造大型綜合性、開放性、共享性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高地。

(三)結合省實驗室所在市(州)、開發區戰略布局,共建概念驗證中心、中試基地、專業化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轉化科技成果、孵化科技企業。

以省實驗室為中心輻射帶動中試和轉化基地建設,探索“主體+基地”等多種方式共建省實驗室。

第六條 省實驗室根據自身特點選擇不同建設模式,不定行政級別,不設工資總額限制,實行市場化薪酬制度、個性化目標管理。相關職能部門賦予省實驗室機構設置、學術咨詢委員會設立、人員聘用、職稱評聘、經費使用、研究方向確定、項目設立、項目形成機制、運營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權。

第七條 原則上,以“特定名稱+實驗室”或“研究領域+吉林省實驗室”方式命名。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省實驗室實行理事會(管委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組織架構由理事會(管委會)、學術咨詢委員會和主任辦公會組成。

第九條 理事會(管委會)是省實驗室的宏觀管理與領導機構,由省政府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依托和參建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及相關領域的著名科學家、企業家等組成,負責審定省實驗室重大決策、發展戰略、主任人選、經費預決算等重大事項。理事會(管委會)實行席位制,每屆任期5年。如工作需要,按程序動態調整。

第十條 學術咨詢委員會是省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由行業專家、企業家等組成,每屆任期5年,主要負責指導和把握科研方向、學術布局、重大研究任務與目標等學術問題。

第十一條 牽頭建設省實驗室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業等是省實驗室的依托單位,省實驗室主任由依托單位提名,由理事會(管委會)研究確定,在理事會(管委會)的領導和學術咨詢委員會的指導下主持省實驗室全面工作。主任辦公會負責審議省實驗室的發展規劃、年度計劃、重大舉措,以及研究方向、學科布局、人才引進等建設運營事宜。

第三章 組織建設

第十二條 省委科技委員會統籌省實驗室規劃布局,批準省實驗室建設。省科技廳是省實驗室的業務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籌建、評估、驗收、績效考核、協調落實政策等。

第十三條 省實驗室所在市(州)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建立由主要負責人牽頭的協調推進機制,做好基礎設施建設、經費投入、條件保障、政策配套、社會資本引入等工作。

第十四條 省實驗室的依托單位負責編制建設方案,與共建單位協商提出理事會(管委會)席位名單,報省科技廳。依托單位為實驗室運行提供組織保障,為高端人才引育、優秀團隊組建、儀器設備優先共享等創造條件。

第十五條 省實驗室建設要厲行節約,統籌利用和共享有關市(州)、開發區和共建單位現有設施。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六條 省實驗室應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明確重大決策事項規則、決策程序、監督機制,制定理事會(管委會)章程、學術咨詢委員會章程及科研、財務、資產管理等制度。

第十七條 實行靈活的人事制度,對亟需人才可采用納入依托單位編制后派駐、項目聘任制、雙聘制等多種方式引進。鼓勵先行先試改革,對急需緊缺、業內認可、業績突出的高層次人才實行年薪制、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所需報酬不計入績效工資總額基數。根據基礎研究、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開發等特點和職責,以實際貢獻和高質量成果(業績)評價人才。

第十八條 建立多元投入機制。省實驗室統籌用好財政資金,加強與政府基金和社會資本緊密對接,引導各類金融資本參與實驗室建設、項目研究、成果轉化、企業孵化。

第十九條 完善科研項目管理機制。獲支持的國家級項目、省部級項目,省實驗室可按比例配套。省實驗室內設項目和橫向項目可采用“開放課題”“揭榜掛帥”“PI制”等方式組織實施,吸引國內外高端人才及團隊參與實驗室建設。

第二十條 實行以重大任務為牽引的首席科學家制。首席科學家負責重大科研任務的組織實施、各研究方向和研究任務的總體推進,賦予其組建團隊、確定內部協作模式和激勵機制、經費使用等自主權。

第二十一條 建立科研成果轉化激勵機制。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明確投入方、貢獻方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分配占比。原則上,成果就地轉化的,研發“個人+團隊”占比90%;成果省外轉化的,研發“個人+團隊”占比50%。重大成果轉化可一事一議,協商分配收益。

第二十二條 建立科研成果署名和互認機制。在省實驗室獲得的科研成果,應署名省實驗室。對于省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科研人員通過省實驗室平臺承擔項目及所獲成果,所屬單位要給予互認。

第二十三條 強化科研倫理審查和科研誠信審核監督。實行科研倫理承諾制,有效應對生命科學、人工智能等前沿技術帶來的科研安全與倫理風險。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加強生物安全管理。強化科研誠信審核,嚴禁弄虛作假或者抄襲、剽竊、篡改他人創新成果。

第二十四條 建立科技創新容錯機制。建立勤勉盡責機制,完善運行規程,制定負面清單。

第二十五條 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涉及實驗室主任變更、主要研究方向變更、重大科研任務調整等重大事項,報省科技廳。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六條 對省實驗室實行省市聯動支持,給予專項經費保障,主要用于科研、引進高端人才和實驗室運行等。

第二十七條 省實驗室通過科技成果知識產權運營企業,開展融資、轉化、生產、推廣、應用示范等業務。

第二十八條 省實驗室可獨立申報省科技發展計劃項目,立項后試行項目經費“包干制”。省實驗室自主設立的科研項目,報省科技廳備案后,視同省級科技創新計劃項目。

第二十九條 省實驗室可自主評聘省實驗室固定人員職稱。依托單位派駐省實驗室人員,保留職稱職級及相關待遇,依托單位在人員技術職稱評聘、工資福利待遇等方面對派駐省實驗室人員應給予政策傾斜。

第三十條 省級人才政策、計劃等向省實驗室傾斜支持。設置實驗室博士、碩士研究生招生專項,鼓勵跨學科招生,培養具有學科交叉背景的高水平科技創新人才,滿足省實驗室開展科學研究的需求。

第三十一條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所屬的院系所及內設機構領導人員在省實驗室、企業兼職的,可提出申請,退出領導崗位,保留行政級別3年,期間創業結束或退出企業管理者,可恢復檔案保留的級別,由所在單位安排工作。

第六章 考核評估

第三十二條 建立符合省實驗室科研特點和規律的評價機制,采取年度自評、中期評估和期滿驗收相結合的方式,實行“一室一策”分類評估,對省實驗室建設工作和績效開展評價。實行“代表作”評價和“里程碑式”考核,采取同行評議,著重評價高端人才引育、標志性成果產出、科技成果轉化、科技企業孵化和建設方案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第三十三條 年度自評。采取信用制方式開展,每年根據建設方案和年度工作計劃、目標任務,逐項進行對照并開展自評,于次年3月末前將自評報告和當年資金使用預算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視情對自評情況進行核實,作為財政支持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中期評估。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組織專家組,根據省實驗室建設方案開展中期評估。中期評估于建設期的第三年底對開展的工作和取得的績效評價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級。對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省實驗室,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撥付下一年度財政支持經費;整改仍不合格的,視情況取消省實驗室籌建資格。

第三十五條 期滿驗收。省實驗室建設期為5年。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省實驗室進行期滿驗收。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作為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對評價結果為優秀的省實驗室,給予一定的后補助支持;對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省實驗室,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視情況取消省實驗室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地區: 吉林 吉林市
標簽: 實驗室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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