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漳政〔2005〕綜57號)

   2011-05-19 352
核心提示: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國務院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國務院第407號令《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閩政〔2004〕26號)精神,按照有利于糧食生產、有利于種糧農民增收、有利于糧食市場穩定、有利于糧食安全的總體要求,現就進一步深化我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目標和基本思路

  (一)深化我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在國家宏觀調控指導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配置糧食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充分發揮地方儲備糧的調控作用,加快糧食市場建設和培育的步伐,促進多種經濟成份糧食經營主體發展,增加和穩定全市糧食供給;進一步規范糧食市場管理,維護糧食正常流通秩序;建立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機制,保護、提高我市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和種糧農民積極性;進一步深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在宏觀調控中的關鍵作用;完善糧食安全工作省市縣三級行政首長負責制,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和符合我市市情、糧情的糧食流通體制,確保我市糧食安全。

  (二)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發展糧食市場,健全市場體系,維護市場秩序,直接補貼糧農,保護種糧農民積極性,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進一步深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妥善解決企業“三老”歷史包袱,切實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增強企業活力;加強糧食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健全完善糧食儲備體系,提高宏觀調控能力,切實保障我市糧食安全,通過進一步深化改革,逐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糧食流通體制。

  二、培育和發展糧食市場,增強糧食有效供給

  (一) 加強糧食物流規劃,健全和完善糧食市場體系。充分發揮我市糧食流通集散地的區位優勢和“北糧南運”糧食流通走廊的作用,發展糧食物流業。根據福建省糧食現代物流的總體布局模式:大型港口中轉庫+新型區域性糧食批發市場的要求,突出抓好漳州港招銀港區倉儲物流和福建省浦口糧食批發市場規劃布局,做好我市疏港鐵路支線和浦口批發市場鐵路支線規劃銜接問題,解決制約我市糧食鐵路運輸瓶頸問題。發揮我市漳州港招銀港區糧食企業聚群和糧食倉儲資源優勢,加強與國內外糧食物流企業的合作,大力發展第三方糧食物流和糧食“四散化”物流供應鏈,把糧食物流業務從市內延伸到市外,從國內延伸到國外,提高糧食企業的經濟效益。同時,整合國有糧食企業資源,加快建設漳州市糧食物流網絡,促進漳州市糧食流通業的發展。要按照“謀劃項目、抓好項目、督查項目”的思路,以項目培育糧食經濟發展的增長點、支撐點,以項目帶動糧食流通工作的創新,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具體要抓好糧食“三個規劃”,即漳州市糧食物流“十一五”發展規劃、福建省浦口糧食批發市場建設規劃、漳州市糧食供應網點發展規劃。以現代糧食物流的理念來推動糧食流通與糧食生產相結合,促進農民增收;與糧食加工相結合,促進企業增效;與糧食企業改革相結合,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和創新;與科學技術相結合,促進科技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與糧食消費相結合,促進糧食消費安全、營養、保健、方便;與糧食物流信息化相結合,推動現代糧食物流業健康發展;與漳州港相結合,推動漳州港國際糧食物流園區的形成。由市糧食局負責提出《漳州市糧食物流“十一五”發展規劃》方案,市發改委負責規劃項目的論證和立項工作;龍文區政府負責提出《福建省浦口糧食批發市場建設規劃》方案,市發改委負責項目立項和組織可研論證工作;漳州市糧食供應網點發展專項規劃納入《漳州市城區商品流通網點“十一五”發展規劃》,由市經貿委提出方案。

  (二)扶持糧食批發市場建設和糧行米市發展,充分發揮糧食市場在平衡供求中的重要作用。糧食產業是我市建設優質食品供應基地的基礎性產業,是我市打造“三個基地”,參與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經濟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政府引導,企業為主,社會參與”的原則,鼓勵社會投資主體參與糧食批發市場建設。鼓勵各類企業和個人從事糧食經營,對糧食企業運糧車輛開通“綠色通道”,按市政府《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搞活農產品流通的若干規定》(漳政〔1998〕綜134號)要求,嚴禁在市內收取過路過橋費,提升市場服務功能,降低交易成本,引導企業入市交易,加快形成以漳州市中心城市為主,輻射周邊的多層次、多類型的糧食市場網絡。市、縣(市、區)兩級政府要把糧食批發市場建設納入經濟發展規劃,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市場建設;市級財政每年適當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倉儲基礎設施和檢驗檢測、信息系統等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縣級也應適當安排專項資金用于解決糧食基礎設施建設問題。招商局漳州開發區要利用港口和現有設施優勢做好與國家“十一五”糧食專項物流規劃相銜接,爭取國家 “北糧南運”糧食物流節點建設項目在港區落戶;龍文區政府要把福建省浦口糧食批發市場建設和糧食加工企業建設用地、糧食批發企業倉庫及相關流通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規劃,并與國家和福建省“十一五”糧食物流專項規劃相銜接,爭取列入福建省糧食物流節點,在信息系統、檢測檢驗等項目上爭取上級項目資金扶持。臨港、邊貿等縣(市、區)市場建設和糧食加工企業建設用地、糧食批發企業倉庫及相關流通設施建設用地要納入當地土地利用規劃。各地在市場建設規費等方面要給予適當優惠。充分發揮糧食批發市場在糧食采購、加工、批發、銷售等方面的產業帶動作用,對符合條件的各級糧食批發市場,可列入各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并享受農業產業化經營各項優惠政策。鼓勵糧食經營戶進入糧食批發市場,對入駐新建糧食批發市場和糧食批發市場內新注冊的糧食經營戶,參照享受《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意見》(閩委發〔2003〕6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貿委關于福建省商貿業實施項目帶動戰略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04〕50號),以及《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工業化進程的若干意見》(漳委發〔2001〕10號)、《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漳委發〔2003〕15號)和《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我市糧食市場繁榮與發展的實施意見》(漳政〔2002〕綜201號)所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

  (三)加強與糧食主產省的糧食合作,大力推進糧食產業化經營。要以優勢企業為核心,以資產為紐帶,以技術為依托,以品牌為支撐,通過工商聯合聯營和“公司+基地+農戶+科技”等經營模式,大力發展產、供、銷一條龍,科、工、貿一體化的糧食產業化經營。各縣(市、區)要培植1-2家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全市逐步形成若干個具有競爭力的大型糧食企業集團,在糧食經營和宏觀調控中發揮重要作用。糧食主產省在我市設立的糧食經營企業,與我市糧食企業同樣享受各級政府出臺的扶持糧食批發市場建設及糧行米市發展、扶持農業產業化經營、流通現代化、吸收下崗職工再就業等有關優惠政策。糧食主產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在我市投資創辦的糧食儲存、加工、銷售一體化經營企業,可參加福建省及漳州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評選。糧食產銷協作要突出抓好 “引糧入漳”、“引企進漳”、“引資到漳”工作,探索開展國家、省級儲備糧的委托代購、代儲業務;加強與省際間糧食骨干企業的合作,市、縣財政每年要適當安排省際間產銷協作工作經費。

  三、規范糧食市場管理,維護糧食正常流通秩序

  (一)發揮國有糧食企業倉儲優勢,大力扶持民營糧食企業發展,搞好服務。

  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在糧食宏觀調控中的關鍵作用,增強政府對糧食市場的調控能力。各縣(市、區)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發揮倉儲等方面的優勢,面向市場,轉換機制,增強競爭力,帶頭執行國家糧食政策,在糧食收購、掌握糧源、保障市場供應和服從國家糧食宏觀調控等方面發揮骨干作用。各級政府對國有和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在政策上要給予必要的扶持。

  加大對骨干糧店、骨干糧食加工企業的扶持力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糧食局等部門關于建立骨干糧店與骨干糧食加工企業的實施辦法的通知》(閩政辦〔2003〕80號)的相關政策措施,尤其是骨干糧店與骨干糧食加工企業享受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有關政策,充分發揮骨干糧店與骨干糧食加工企業在政府調控糧食市場中的重要作用。

  加強對我市糧行米市的服務。各級人民政府要依法保障糧食經營戶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糧行米市在搞活流通、保證市場供應中的積極作用,同時也要加強服務,引導他們合法經營,維護糧食市場流通秩序。漳州市糧食行業協會要充分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溝通行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之間的聯系,為會員提供糧食產、購、加、銷、信息、培訓等服務,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二) 加大對糧食市場的監管力度,確保糧食市場有序運行。

  規范糧食市場準入制度。既要堅持多渠道經營,又要堅持資質標準。凡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戶,須符合規定的經營資金、倉儲設施、經營規模、檢驗儲存技術等方面的條件,經縣級或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入市資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方可從事糧食收購和經營活動,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承擔糧食收購方面應盡的義務。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各地糧食市場的指導和監督,對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經營戶實行年度審核制度。

  規范糧食批發、加工、零售市場的管理。從事糧食批發、加工、零售的經營戶要承擔保證市場供應、穩定市場糧價的義務。所有的糧食批發、加工經營戶、骨干糧店、經營糧食的連鎖超市,糧食庫存數量不得低于規定的最低庫存;在異常情況下糧食庫存數量不得超過規定的最高庫存。

  所有糧食經營企業,包括收購、批發、儲存、加工、零售企業都要建立糧食經營臺帳制度,必須定期如實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糧食收購、銷售和庫存數量。所有的糧食經營者都必須服從政府對市場的調控,不得囤積居奇、牟取暴利、擾亂市場,也不得壟斷或操縱糧食價格,欺行霸市。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閩政[2004]26號),要切實履行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職責,進一步提高服務水平,切實做好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服務工作。在政府糧食安全預警應急系統啟動后,所有糧食經營者必須按政府要求承擔應急任務,服從政府的統一安排和調度,保證應急工作的需要。當市場糧價出現異常波動時,各地必須嚴格執行糧食價格干預措施,穩定糧食市場價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管理,依法取締無照經營,嚴格查處超范圍經營、以次充好、摻雜使假、合同欺詐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糧食流通活動中價格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質監、衛生部門要加強對糧食質量、衛生的檢驗監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切實做到放而不亂、活而有序。

  (三)加強糧油質量監管,確保糧食產品安全。

  要加強糧食質檢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糧油質量檢驗檢測機構,充實機構和人員,完善糧食質量標準體系,加大檢驗檢測儀器設備投入,改進檢測技術和手段;要加強對糧食產品的檢驗檢測,保證糧食產品的質量安全。建立、健全和實施無公害、綠色、有機等優質糧食產品的認證和轉基因糧油產品標識制度。糧食、質監、工商、衛生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加工和銷售的質量、衛生檢驗監督,嚴格衛生許可制度,確保糧油食品安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建立直接補貼機制,切實保護種糧農民利益

  (一)完善糧食價格形成機制。一般情況下,糧食收購價格由市場供求形成,在充分發揮市場  機制作用的基礎上實行宏觀調控。充分發揮價格的導向作用,在糧食供求發生重大變化時,為保證市場供應、保護農民利益,根據省政府(閩政〔2004〕26號)文要求,當省政府決定對秈稻訂單收購實行最低收購價時,我市各級政府必須堅決貫徹執行。

  (二)建立和完善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機制。根據國務院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的精神,我市從2004年起,各級政府按與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訂單數量掛鉤的辦法對出售訂單糧食的農民實行直接補貼。各地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把訂單糧食直接補貼的計算依據、補貼標準、補貼金額落實到售糧農戶,并張榜公布,接受農民監督。糧食風險基金優先用于對出售訂單糧食的農民的直接補貼(種子補貼按政策從農業發展基金列支)。糧食風險基金不足的,要增加糧食風險基金規模。各地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補貼資金的監管,嚴禁截留、挪用。

  五、進一步改革糧食收購資金供應辦法,完善信貸資金管理措施

  農業發展銀行要保證地方各級糧食儲備和政府調控糧食的信貸資金需要。對各級儲備糧所需資金,按計劃保證供應。對各級人民政府為調控糧食市場供求所需資金,在落實有關費用、利息及價差補貼的前提下,及時、足額提供貸款;對在農業發展銀行開戶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包括改制后落實原有貸款債務、具備貸款條件、繼續從事糧食經營的企業,按企業的風險承受能力確定發放收購資金貸款。同時,對具備糧食收儲資格的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骨干糧店和骨干糧食加工企業,軍糧定點加工企業以及其它糧食企業,農業發展銀行可以根據企業風險承受能力提供貸款支持。各商業銀行也要積極支持糧食生產和經營,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各類糧食企業和經營者,應給予貸款支持。

  六、轉換企業經營機制,進一步加快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

  (一)我市深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的總體要求是:進一步實行政企分開,推進兼并重組,消化歷史包袱,繼續分流富余人員,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提高市場競爭能力,更好地發揮關鍵作用。

  (二)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各地要積極探索和采取改組聯合、股份合作、分離重組、國有民營等多種形式,優化企業產權結構,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儲備與經營業務分開之后,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必須抓緊重組,調整經營思路,可以組建股份制的糧食購銷公司,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培育一批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多種所有制的綜合性骨干糧食企業,作為政府實行糧食宏觀調控的重要載體。充分利用和整合企業現有的糧食倉儲、加工、運輸設施等資源,發展社會化糧食儲運體系、糧油精深加工和糧食產業化經營,推進糧食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

  (三)進一步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導企業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再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對糧食企業依法出售自有產權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處置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的收入,應優先留給企業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安置職工。在2007年底以前,對有困難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生產經營性用房和土地,要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精神,按規定程序審核批準后,減征或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所有歷史財務掛賬,經清理審計認定后,政策性掛賬全部從企業剝離,由縣以上(含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集中管理。對企業已經剝離政策性掛賬相應占用的農業發展銀行的貸款,已辦理資產抵押的,應當及時解除抵押關系,幫助企業恢復生存和發展能力。在清理工作中,要妥善落實銀行債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四)進一步改革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和分配制度。對企業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在內部崗位管理上,實行定崗定員,人員實行聘任制,競爭上崗,經營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員能進能出。堅持實行按勞分配原則,建立以崗位為基礎,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個人貢獻相聯系的激勵工資制度;職工工資水平,由企業根據當地社會平均工資和本企業經濟效益決定;適當拉開收入差距,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入分配。改革企業經營者的收入分配辦法,根據業績考核和貢獻確定經營者的勞動報酬,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五)妥善解決“老人”問題。1998年以來,我市糧食系統下崗分流、減員增效工作已取得階段性成果,各級糧食部門要繼續抓好人員下崗分流工作,真正做到定崗定員。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國有糧食企業職工和分流人員統一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和再就業規劃,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繼續積極扶持國有糧食企業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和指導國有糧食企業充分利用各種資源,采取多種方式增加就業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業富余人員。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含軍糧供應企業,下同)以前分流安置職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尚拖欠的部分資金以及繼續分流富余人員所需的資金,由各級政府統籌考慮,采取多渠道解決。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應一次性預留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資金。其不足部分以及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繼續解除勞動關系的適當補助,在糧食風險基金有節余的情況下,按照財政部《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調整風險基金使用范圍的實施意見》(財建〔2004〕75號)的規定,報省財政廳、省糧食局、省農業發展銀行審定后在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

  (六)妥善解決企業已處理完“老糧”的遺留問題。我市國有糧食企業以往庫存的按保護價(含定購價)收購的“老糧”已經基本處理完畢,但仍存在一些遺留問題,要分清情況,妥善處理。

  (七)妥善處理“老賬”問題。對中央核復的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間的糧食財務掛賬,有財力消化新增糧食財務掛賬本金的市縣,可由各縣(市、區)政府提出具體還款承諾,在上報省、市政府轉報財政部并簽訂還款承諾責任書后,在現行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貼息的掛賬總額內,對各縣(市、區)政府承諾消化的本金掛賬,在消化期內,利息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其余的繼續掛賬5年(2004年至2008年),5年掛賬利息繼續由中央與地方財政各負擔一半。對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糧食企業新發生的虧損掛賬,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財政、審計、糧食、農發行等有關部門清理,按照“分清責任、分類處理”的原則解決(具體清理審核辦法另行下達)。凡經認定的各項政策性虧損,利息從同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本金實行掛賬,并由同級政府統籌資金逐步消化。企業經營性虧損,由企業償還。

  七、加強和改善糧食宏觀調控,確保我市糧食安全

  (一)嚴格保護耕地,努力改善糧食生產條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和非農業建設占用基本農田的審批制度,全面加強土地用途管制,認真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確保我市基本農田保護區5291片,面積260萬畝不減少,在省定我市256.3萬畝基本農田保護區內,決不允許擅自將耕地改為非農用地,也不許建設固化永久性魚池,不得種多年生植物,這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農業部門要依法加強對農用地和農村承包土地的管理。認真落實糧食安全保障措施,兌現優惠政策,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認真貫徹落實農業綜合開發、“種子工程”建設、土地整治、中低產田改造、節水灌溉、旱片治理、標準農田建設等促進糧食生產的扶持政策,大力推廣糧食先進適用增產技術,確保全市糧食自給率不低于50%。

  (二)健全完善省、市、縣三級糧食儲備制度。各地要認真落實省政府確定的糧食包括大米的儲備規模。市政府對各縣(市、區)儲備規模到位情況實行上、下半年兩次通報制度。嚴格執行《福建省地方儲備糧油管理辦法》,確保庫存糧食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各級儲備糧的收購(除訂單外)、銷售、輪換原則上通過規范的批發市場公開交易。加強糧食倉儲設施建設,除積極向中央、省爭取專項資金支持外,各級人民政府也應適當安排配套資金,用于糧食中心儲備庫的建設和維修,改善儲糧條件。省糧食、財政撥助的倉儲設施建設和維修資金下達到縣(市、區)財政后,縣(市、區)財政部門應根據工程進度及時撥付資金,絕不允許擠占和挪用。

  (三)健全完善省、市、縣三級糧食種子儲備制度。各地要嚴格按照省政府下達的種子儲備任務,及時制定種子儲備方案,并將種子儲備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要落實《福建省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轄區內糧食安全應急種子儲備的管理辦法,確保全市43.2萬畝,其中市級12萬畝的糧食安全種子儲備任務落實到位。

  (四)健全完善糧食風險基金制度。省和各地共同建立的糧食風險基金規模,必須按時足額籌措到位。漳州市政府對各縣(市、區)糧食風險基金按序時到位情況實行上、下半年兩次通報制度,對不能及時足額到位的,省、市級財政將繼續執行扣款,強制到位。

  (五)做好糧食進口、加工和軍糧供應工作。根據我市糧食市場供應情況,要將糧食供應網點納入城市供應網點發展規劃統籌安排。要采取向上爭取一點,地方自籌一點以及吸納民間資金投入等辦法,使糧食網點建設跟上城市和社會發展的步伐。要根據我市糧食市場情況,引導和扶持我市有條件的民營企業爭取進口糧食配額,組織進口糧食,滿足市場供求要求。各級政府要根據糧食市場供應應急需要,落實好大米加工能力,以應急需。做好軍供糧源保障工作,積極組織糧源,保證部隊用糧需要。

  (六)建立糧食安全長效機制,完善糧食安全預警應急系統。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保證一定的糧食自給率;建立糧食安全預警應急制度,加強對糧食市場供求情況的監測分析,并做好有關信息通報,穩定市內糧食的供給;從發展糧食市場體系等方面著手,建立起我市糧食安全的長效機制。從完善糧食質量標準體系入手,保證糧食產品的質量安全。市、縣(市、區)兩級政府應將糧食安全預警工作經費列入財政年度預算適當加以安排。

  (七)按照依法治市的要求,逐步實現依法管糧。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大力組織學習宣傳《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認真貫徹執行相關規定。各地糧食行業協會要積極組織糧食經營戶學習國家有關糧食政策、法規和規定,自覺地依法從事糧食經營活動。進一步做好陳化糧銷售處理和監管工作,嚴防陳化糧流入口糧市場。嚴格執行《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福建省地方儲備糧油管理辦法》,管好我市各級儲備糧。

  八、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穩步實施

  (一)繼續加強對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統一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按照糧食工作各級行政首長負責制的要求,對本地糧食生產、流通和安全負全責。

  (二)進一步完善糧食工作省市縣三級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行政首長在糧食工作方面的主要責任:一是發展糧食生產,保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二是建立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機制;三是確保糧食市場穩定;四是建立和完善糧食儲備制度,管好糧食儲備;五是確保應急糧食種子儲備規模的落實;六是確保糧食風險基金及時足額自籌到位;七是規范糧食市場秩序;八是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

  為落實好糧食工作各級行政首長負責制,從2005年起,市政府將向各縣(市、區)政府下達糧食工作責任狀,并建立糧食工作考核制度,主要考核耕地面積、糧食播種面積、糧食產量、糧食儲備、糧食種子儲備、糧食風險基金、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糧食市場穩定等項指標。

  (三)進一步轉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能,穩定和加強糧食行政管理機構和人員。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服務對象,要由過去的國有糧食企業轉變為全社會的各種經濟成分糧食市場主體;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由過去的重事前審批轉變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過程監管和服務;管理目標由過去的糧食購銷調存轉變為確保我市糧食安全。要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賦予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全社會糧食流通行政管理、行業指導以及執法的職責,更新觀念,轉變工作方式,改進工作作風,加強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切實履行好職責。

  (四)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密切配合,切實落實推進我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各項配套政策措施。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要求,由市糧食局提出新增的行政執法、行政復議、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統計、糧食安全市場監測等職能所帶來的內設機構和人員增加的初步方案,商各級編辦研究同意后,報同級編委研究決定;財政部門應給予必要的市場執法、行業統計、市場監測等經費保障,并做好糧食風險基金的足額到位和使用監管。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意見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確保深化改革的順利進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地區: 福建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