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市市場監管局各科室:
現將《江門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監管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江門市市場監管局反映。
聯系人:卿冰、周冰如,聯系電話:3168365、3168380。
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4日
江門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食品生產企業信用風險控制,規范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優化監管資源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016〕115號)、《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的意見》(國市監信發〔2022〕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市獲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特殊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以下統稱食品生產企業)實施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監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監管,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綜合食品生產企業靜態風險因素、動態風險因素和通用信用風險因素等,建立企業信用風險檔案,動態確定企業信用風險等級,對不同信用風險等級的企業實施差異化、精準化監督管理。
第四條 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指導和檢查各縣(市、區)實施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開展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劃分并開展分類監管工作。
第五條 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監管工作應當遵循風險分析、量化評價、動態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信息歸集
第六條 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有關信息系統,全面歸集、整合本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信息。
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時、準確地歸集、錄入轄區食品生產企業相關食品安全信用風險信息,形成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檔案。
第七條 食品安全信用風險檔案歸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基本信息、監督管理信息、社會監督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規定需要記錄的其他信息。
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登記信息、食品生產許可信息、生產產品信息、質量安全管理信息。
監督管理信息,包括監督檢查信息、監督抽檢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息、食品召回信息、食品安全事故處置信息、責任約談及整改信息、其他需要記錄的監督管理信息。
社會監督信息,包括投訴舉報信息、社會監督信息、媒體曝光信息、其他需要記錄的社會監督信息。上述社會監督信息,經市場監管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機構調查屬實的,可記入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檔案。
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需要記錄的其他信息。
第八條 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檔案信息采取數據自動生成和線下采集相結合的方式歸集。
已納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息化管理的食品安全信用風險信息,原則上自動歸集生成。
未納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息化管理的食品安全信用風險信息,可通過線下采集的方式歸集。
第三章 信用風險分級
第九條 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食品生產企業靜態風險因素、動態風險因素及通用信用風險因素確定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并動態調整。
食品安全靜態風險因素包括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食品類別、消費對象等情況;食品安全動態風險因素包括市場監管部門通過監督檢查、監督抽檢、責任約談等確定的食品生產企業生產條件保持、生產過程控制、管理制度運行等情況;通用信用風險因素包括食品生產企業基礎屬性信息、經營狀況信息、監管執法信息、關聯關系信息、綜合評價信息等情況。
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劃分為信用風險低(A級)、信用風險一般(B級)、信用風險較高(C級)、信用風險高(D級)四個等級。
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評定結果,作為配置監管資源的參考依據,不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采用評分方法確定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以百分制計算,信用風險分值越高,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越高。
第十一條 靜態風險因素按量化分值分為低、較低、中等、高四檔,生產多類別食品的,應當選擇風險較高的食品類別確定該食品生產企業的靜態風險等級。
第十二條 動態風險因素結合食品生產日常監督檢查評價打分,綜合考慮企業資質、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等情況;特殊食品還應當考慮產品配方注冊、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等情況;保健食品還應當考慮委托加工等情況;食品添加劑還應當考慮生產原料和工藝符合產品標準規定等情況。
第十三條 通用信用風險因素量化打分直接使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的分類結果。
第四章 評定程序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采取年度確定和月度動態調整相結合的方式。
食品生產企業年度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信用風險等級確定年度(下簡稱等級確定年度)。根據信用風險等級情況,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下一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等級確定年度內,食品生產企業出現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以及企業通用信用風險分值發生變化的,應在情況發生變化次月調整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企業在等級確定年度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風險等級直接定為D級:
(一)按照《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二)出現3批次及以上監督抽檢不合格的;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在等級確定年度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原定信用風險等級基礎上調高一個信用風險等級:
(一)出現1批次及以上監督抽檢不合格的;
(二)不按規定進行問題食品召回或者停止生產經營的;
(三)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四)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當上調一個信用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在等級確定年度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原定信用風險等級基礎上調低一個信用風險等級:
(一)連續3年未發生下列情形:
1.故意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且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
2.有1次及以上國家或者省級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3.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4.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5.不按規定進行產品召回或者停止生產經營的;
6.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二)獲得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獎的;
(三)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可以下調信用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十八條 在企業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其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應開展一次監督檢查,并結合監督檢查結果,按照本辦法確定信用風險等級。
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首次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在獲得許可證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其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應開展一次監督檢查,并結合監督檢查結果,按照本辦法確定信用風險等級。
首次獲證時間距當年12月31日不足3個月或采用告知承諾制首次獲證不足30個工作日的,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應在當年12月31日前開展首次監督檢查并確定信用風險等級。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辦法完成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級分類工作,信用風險等級確定材料應當納入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檔案。
第五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條 市、縣兩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評定結果,結合當地監管資源和監管水平,合理確定監督檢查頻次、監督檢查內容、監督檢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編制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第二十一條 市、縣兩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級情況及時匯總和分析,依據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評定結果,確定監管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及時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在監督檢查、監督抽檢中確定重點企業及產品。
第二十二條 市、縣兩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評定結果,對較高風險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管優先于較低風險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管,綜合運用監督檢查方式,實現監管資源的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對信用風險等級為A級的食品生產企業,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次(對連續3年以上信用風險等級為A級的食品生產企業,可以適度減少監督檢查頻次);
(二)對信用風險等級為B級的食品生產企業,每年至少監督檢查2次;
(三)對信用風險等級為C級的食品生產企業,每年至少監督檢查3次;
(四)對信用風險等級為D級的食品生產企業,每年至少監督檢查4次。
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執行上述監督檢查頻次時,應當每兩年至少進行一次覆蓋全部檢查要點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在等級確定年度內,對食品安全信用風險A級的食品生產企業除有因檢查外,減少監督檢查次數。
在等級確定年度內,將食品安全信用風險D級的食品生產企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依法嚴格監管,并對食品生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評定結果供相關部門共享共用。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在信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中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