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落實《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衛生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關于加強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發〔2011〕493號)要求和全省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做好我市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審核清理工作目標
通過審核清理,全市所有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及小型生豬屠宰點均符合設置規劃要求、達到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標準。
(一)市城區(含永定、武陵源城區)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數量不超過2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數量不超過1家。
(二)小型生豬屠宰點的設置應符合區縣人民政府頒布實施的小型屠宰點設置規劃,且符合《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規定的“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等要求,并達到《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和標準。堅決制止將不達標定點屠宰廠(場)轉換作為小型屠宰點的行為,所有縣城以上城區一律不得設立小型屠宰點,已設立的一律在2012年7月31日前取消。
(三)所有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含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及小型生豬屠宰點,下同)必須符合《食品安全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相關標準。
二、審核清理范圍
(一)對全市所有縣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要通過資格審核和開展證書、標志牌換發等工作對其進行重新審核和清理。
(二)小型屠宰點的審核清理,按照《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和本行政區域小型屠宰點設置規劃以及《湖南省商務廳關于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審核換證的通知》(湘商秩序〔2011〕7號)有關要求進行。
三、審核清理依據
依據《食品安全法》、《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湖南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發〔2010〕22號)等規定的條件及《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GB50317—2009)等國家標準進行審核清理。
四、實施步驟
全市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從2月下旬開始,至7月31日結束。共分為五個階段進行:
(一)第一階段:成立領導小組、制定實施方案(2月下旬)。市人民政府成立張家界市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審核清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副市長梁碧任組長,市政協副主席、市商務局局長張元次和市政府副秘書長王光明任副組長,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農業局、市商務局、市畜牧獸醫水產局、市衛生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分管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商務局。各區縣要相應成立領導小組,建立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對審核清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并制定本行政區域審核清理工作實施方案。
(二)第二階段:企業自查(3月)。積極動員、指導企業開展自查。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要認真填寫商務部等部門聯合印發的自查表,確認所有自查項目符合條件后向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提交審核換證申請書,附上企業自查表。所有定點屠宰企業,不論是否已經換證,都必須開展自查。
(三)第三階段:區縣主管部門現場審核(3月-4月)。各區縣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現場審核,填寫審核表,確認審核表的完整性、真實性后,以區縣人民政府的名義將審核結果上報市審核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第四階段:市級現場復核(4月-5月)。市審核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每個企業進行現場審復核,填寫由商務部等部門聯合印發的審核表,確認全部項目符合條件后,將全部材料以市人民政府的名義呈報省審核清理工作領導小組。同時,對于審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達標,不符合設置規劃或有嚴重違法行為的企業,一律依法取消定點屠宰資格。
(五)第五階段:備案(7月)。區縣與市級審核機關要將依法取締、責令整改企業名單及相應審核情況報上一級審核機關,最后由省級機關上報商務部備案。審核清理工作結束后,所有經審核予以換證的定點屠宰企業名單和相關情況將在商務部網站予以公布。市商務局將本轄區內所有經審核予以換證的定點屠宰企業名單和取消定點屠宰資格的企業名單在有關媒體上公布。
五、職責分工
全市各級審核清理工作領導小組應加強組織領導,各成員單位既要履行各自職能,又要協同配合。商務、畜牧獸醫水產、環保、工商等有關部門對屠宰企業進行現場審核時,要認真按照程序,填好每一個項目,簽字人對其審核意見負法律責任。嚴格遵守“誰審核、誰簽字”、“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務必做到不遺漏、不徇私、不弄虛作假。
各級商務部門做好牽頭協調與服務工作,密切與各部門的協同配合,確保形成工作合力。各級畜牧獸醫水產主管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按照《動物防疫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2010年第7號)要求和標準,對養殖、屠宰加工、動物隔離、無害化處理等五類場所選址、布局、人員、設施設備等動物防疫條件進行嚴格審查,對已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動物防疫條件進行重新審核,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要依法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注銷《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各級環保部門要嚴格生豬屠宰行業的準入門檻,把好環保關,對未上污水治理設施、設施不能正常運行、未依法辦理相關環保手續的企業,一律不予通過審核,同時結合審核清理工作,加強對生豬屠宰行業的環境監管,對檢查中發現的環境違法問題一律依法處理。各級工商部門要認真做好對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年度檢驗工作,重點審查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是否具備有效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對未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證書被撤銷、吊銷的企業,依法責令其限期辦理或者變更經營范圍,逾期未辦理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各級經信、商務部門要結合食品生產經營誠信體系建設,推動生豬屠宰企業改造升級。各級商務、財政部門要結合“放心肉”服務體系建設、豬肉儲備管理等開展審核清理工作。各級公安、工商、畜牧獸醫水產等部門要以審核清理工作為契機,加大市場監管工作力度,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要建立長效機制,對企業資格進行動態審核。
六、有關要求
(一)做好相關信息的報送和溝通工作。按商務部要求,我省從2月20日開始建立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信息旬報制度,各區縣要在每月1日、11日和21日將相關情況報市商務局,由市商務局匯總上報到省商務廳。對于審核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及時反映,以便及時協調解決。對于審核清理工作中好的經驗和做法,也要及時報送,以便總結和推廣。
(二)加強社會輿論監督。充分發揮媒體監督的積極作用,主動接受媒體監督,曝光重大案件。對于經審核合格并換發證牌的企業,要在有關媒體上公布;對于審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達標,依法取消定點屠宰資格的企業,要通過媒體及時予以公告,提示廣大消費者與媒體進行監督。
一、審核清理工作目標
通過審核清理,全市所有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及小型生豬屠宰點均符合設置規劃要求、達到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標準。
(一)市城區(含永定、武陵源城區)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數量不超過2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數量不超過1家。
(二)小型生豬屠宰點的設置應符合區縣人民政府頒布實施的小型屠宰點設置規劃,且符合《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規定的“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等要求,并達到《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和標準。堅決制止將不達標定點屠宰廠(場)轉換作為小型屠宰點的行為,所有縣城以上城區一律不得設立小型屠宰點,已設立的一律在2012年7月31日前取消。
(三)所有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含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及小型生豬屠宰點,下同)必須符合《食品安全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相關標準。
二、審核清理范圍
(一)對全市所有縣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要通過資格審核和開展證書、標志牌換發等工作對其進行重新審核和清理。
(二)小型屠宰點的審核清理,按照《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和本行政區域小型屠宰點設置規劃以及《湖南省商務廳關于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審核換證的通知》(湘商秩序〔2011〕7號)有關要求進行。
三、審核清理依據
依據《食品安全法》、《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湖南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發〔2010〕22號)等規定的條件及《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GB50317—2009)等國家標準進行審核清理。
四、實施步驟
全市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從2月下旬開始,至7月31日結束。共分為五個階段進行:
(一)第一階段:成立領導小組、制定實施方案(2月下旬)。市人民政府成立張家界市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審核清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副市長梁碧任組長,市政協副主席、市商務局局長張元次和市政府副秘書長王光明任副組長,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農業局、市商務局、市畜牧獸醫水產局、市衛生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分管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商務局。各區縣要相應成立領導小組,建立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對審核清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并制定本行政區域審核清理工作實施方案。
(二)第二階段:企業自查(3月)。積極動員、指導企業開展自查。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要認真填寫商務部等部門聯合印發的自查表,確認所有自查項目符合條件后向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提交審核換證申請書,附上企業自查表。所有定點屠宰企業,不論是否已經換證,都必須開展自查。
(三)第三階段:區縣主管部門現場審核(3月-4月)。各區縣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現場審核,填寫審核表,確認審核表的完整性、真實性后,以區縣人民政府的名義將審核結果上報市審核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第四階段:市級現場復核(4月-5月)。市審核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每個企業進行現場審復核,填寫由商務部等部門聯合印發的審核表,確認全部項目符合條件后,將全部材料以市人民政府的名義呈報省審核清理工作領導小組。同時,對于審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達標,不符合設置規劃或有嚴重違法行為的企業,一律依法取消定點屠宰資格。
(五)第五階段:備案(7月)。區縣與市級審核機關要將依法取締、責令整改企業名單及相應審核情況報上一級審核機關,最后由省級機關上報商務部備案。審核清理工作結束后,所有經審核予以換證的定點屠宰企業名單和相關情況將在商務部網站予以公布。市商務局將本轄區內所有經審核予以換證的定點屠宰企業名單和取消定點屠宰資格的企業名單在有關媒體上公布。
五、職責分工
全市各級審核清理工作領導小組應加強組織領導,各成員單位既要履行各自職能,又要協同配合。商務、畜牧獸醫水產、環保、工商等有關部門對屠宰企業進行現場審核時,要認真按照程序,填好每一個項目,簽字人對其審核意見負法律責任。嚴格遵守“誰審核、誰簽字”、“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務必做到不遺漏、不徇私、不弄虛作假。
各級商務部門做好牽頭協調與服務工作,密切與各部門的協同配合,確保形成工作合力。各級畜牧獸醫水產主管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按照《動物防疫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2010年第7號)要求和標準,對養殖、屠宰加工、動物隔離、無害化處理等五類場所選址、布局、人員、設施設備等動物防疫條件進行嚴格審查,對已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動物防疫條件進行重新審核,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要依法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注銷《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各級環保部門要嚴格生豬屠宰行業的準入門檻,把好環保關,對未上污水治理設施、設施不能正常運行、未依法辦理相關環保手續的企業,一律不予通過審核,同時結合審核清理工作,加強對生豬屠宰行業的環境監管,對檢查中發現的環境違法問題一律依法處理。各級工商部門要認真做好對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年度檢驗工作,重點審查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是否具備有效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對未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證書被撤銷、吊銷的企業,依法責令其限期辦理或者變更經營范圍,逾期未辦理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各級經信、商務部門要結合食品生產經營誠信體系建設,推動生豬屠宰企業改造升級。各級商務、財政部門要結合“放心肉”服務體系建設、豬肉儲備管理等開展審核清理工作。各級公安、工商、畜牧獸醫水產等部門要以審核清理工作為契機,加大市場監管工作力度,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要建立長效機制,對企業資格進行動態審核。
六、有關要求
(一)做好相關信息的報送和溝通工作。按商務部要求,我省從2月20日開始建立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信息旬報制度,各區縣要在每月1日、11日和21日將相關情況報市商務局,由市商務局匯總上報到省商務廳。對于審核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及時反映,以便及時協調解決。對于審核清理工作中好的經驗和做法,也要及時報送,以便總結和推廣。
(二)加強社會輿論監督。充分發揮媒體監督的積極作用,主動接受媒體監督,曝光重大案件。對于經審核合格并換發證牌的企業,要在有關媒體上公布;對于審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達標,依法取消定點屠宰資格的企業,要通過媒體及時予以公告,提示廣大消費者與媒體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