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整合全省優質肉牛資源,做大做強商標品牌,提高吉林牛肉知名度及商標使用知曉度,維護吉林牛肉在國內外市場的品質、信譽,保護生產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吉林肉牛產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建設指南》(NY/4169-2022)等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吉林牛肉證明商標,是用以證明具備吉林牛肉特定品質的標志;吉林省肉牛產業促進中心是該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享有該證明商標的專用權。
第三條 吉林省肉牛產業促進中心是吉林省畜牧業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負責為促進全省肉牛產業發展提供服務保障,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四條 使用吉林牛肉證明商標,須按本規則規定的條件、程序提出申請,經吉林省肉牛產業促進中心審核批準后方可使用,否則,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使用。
第二章 申請使用證明商標的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凡在吉林省內注冊并取得相關證照,生產經營領域涵蓋育肥牛養殖、肉牛屠宰、牛肉食品加工、牛肉餐飲服務(可放寬至省外注冊)且三年內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受到行業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的企業,其生產或經營的牛肉(含牛肉加工品)符合《吉林牛肉證明商標商品特定品質》要求(詳見附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可申請使用吉林牛肉證明商標:
(一)育肥牛養殖類企業還應具備的條件。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且質量安全全程可控;與符合申請條件的屠宰類企業建立委托代宰關系。
(二)肉牛屠宰類企業還應具備的條件。依法取得《畜禽屠宰許可證》《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等相關證照;屠宰工藝達到半機械化水平(具備擊昏槍、自動提升軌道、剝皮機、胴體吊掛軌道等設備)以上;具備冷藏分割和冷鏈配送能力(具有排酸間、冷藏分割間、冷庫等,自有配套冷鏈運輸車輛或與第三方建立穩定的冷鏈運輸合作機制);具備肉品品質檢驗和質量安全檢測能力(獸醫衛生檢驗人員齊備,獨立設置畜產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室,配備酶標儀、肉類水分速測儀、掌上離心機、畜產品快速檢測儀等儀器設備);原則上企業應以自營方式(自養自宰)或定單方式(屠宰廠+育肥牛場)進行屠宰。企業自建畜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系統或接入省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追溯平臺,保證肉牛來源可追溯,生產過程可控制,產品流向可追蹤。
(三)牛肉食品加工類企業還應具備的條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具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加工車間和設備設施;牛肉(含牛肉加工品)原料來源為吉林省內養殖、屠宰的肉牛,產品質量安全且全程可追溯;建立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通過ISO、HACCP、GMP三大管理體系中的任一管理體系認證。
(四)牛肉餐飲類服務企業還應具備的條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應以牛肉類菜品為主;牛肉(含牛肉加工品)原料來源為吉林省內養殖、屠宰的肉牛,質量安全可靠;擁有獨立的注冊商標,企業品牌或產品品牌在省內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第六條 申請使用吉林牛肉證明商標按下列程序:
(一)申請企業向吉林省肉牛產業促進中心遞交《吉林牛肉證明商標使用申請書》一式兩份。
(二)吉林省肉牛產業促進中心協同長春海關技術中心對申請企業進行實地綜合考察。
(三)申請企業提供產品外包裝樣本經市場監管部門審查合格。
(四)檢測和綜合審查合格后,與其簽訂《吉林牛肉證明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書》,頒發吉林牛肉《證明商標準用證》(簡稱“準用證”)。
第三章 使用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及違規責任
第七條 使用吉林牛肉證明商標的權利和義務:
(一)準用吉林牛肉證明商標的企業,憑“準用證”向注冊人領貼防偽“吉林牛肉”證明商標(同一批次產品不同類型企業不得重復領貼)。
(二)獲準使用吉林牛肉證明商標的企業,其產品需接受吉林省肉牛產業促進中心(或其委托單位)的不定期抽檢。
(三)獲準使用吉林牛肉證明商標的企業不用交納管理費。
(四)吉林牛肉證明商標準用證書有效期為二年,有效期滿要求繼續使用的,應在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重新簽訂準用合同和更換“準用證”。
(五)未獲準或被取消吉林牛肉證明商標使用權的企業,可在接到批復后十五日內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訴,注冊人應尊重市場監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使用吉林牛肉證明商標違規應承擔的責任:
(一)如發現超出規定使用范圍或產品的特定品質不合格,要及時整改,情節嚴重的,報請有關執法機關依法查處。
(二)違反本規則而引起的經濟責任,由商標使用者全部承擔。
(三)違反本規則第五條規定的,由吉林省肉牛產業促進中心撤銷其使用權,收回“準用證”,造成損失的,由其賠償。
(四)吉林牛肉證明商標使用權不可擅自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含變相行為),違者,一經發現、查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條 自動放棄吉林牛肉證明商標使用權或使用權被撤銷的,由吉林省肉牛產業促進中心公告于眾。
第四章 對證明商標的管理
第十條 吉林省肉牛產業促進中心是該證明商標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本規則的具體實施;負責對使用該證明商標的產品全方位跟蹤管理;協調有關執法部門做好該產品質量的監測工作,依法打擊違法違規行為;聯合有關企業單位,做好吉林牛肉的宣傳、保護工作,嚴防以“吉林牛肉”為品名進行包裝物印刷和產品營銷的侵權行為。
第十一條 吉林牛肉證明商標受到侵害時,吉林省肉牛產業促進中心有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請求市場監管部門處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吉林牛肉證明商標的產品特定品質由吉林省肉牛產業促進中心協同長春海關技術中心檢測。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規則由商標注冊人依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2024年4月22日起生效。
附件
吉林牛肉證明商標商品特定品質
一、產品安全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鮮(凍)畜、禽產品》的要求。
二、水分含量應符合《畜禽肉水分限量》(GB 18394)的要求。
三、瘦肉精不得檢出。
四、獸藥殘留限量及檢驗方法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GB 31650)執行。
五、污染物限量及檢驗方法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執行。
六、微生物限量及檢驗方法按《綠色食品 畜肉》(NY/T 2799)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