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發展改革委(糧食和儲備局)、財政局:
現將《山東省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山東省財政廳
2024年4月26日
(主動公開)
山東省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舉報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政策性糧食購銷領域監督,防范化解風險隱患,堅決維護國家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山東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和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部《關于印發〈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糧執法規〔2023〕144號)等制度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舉報獎勵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自愿領取、獎勵適當”的原則。省糧食和儲備局依法組織對重大涉糧案件的查處和舉報獎勵工作。各市、縣(市、區)糧食和儲備部門按照部門職責依法負責舉報案件的查處和舉報獎勵工作。涉及中央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事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自然人(以下稱舉報人)可通過12345、12325等熱線電話、政府網站、部門舉報電話、電子郵件、信函等渠道,向糧食和儲備部門進行舉報。
舉報人應實名進行舉報,提供真實身份信息和有效聯系方式,以便核對舉報人身份和辦理獎勵事項。
省糧食和儲備局受理的舉報線索按照《糧食流通行政執法辦法》相關規定,確定辦理單位。
第四條 舉報人向糧食和儲備部門反映從事政策性糧食購銷經營活動涉嫌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山東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等規定的行為,以及競買政策性糧食時惡意違約等違反合同規定的行為,且屬于糧食和儲備部門管轄范圍,經查證屬實應予獎勵的,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五條 糧食和儲備部門受理舉報后,應當及時組織核查處理舉報事項。受理及核查工作應全程留痕、閉環管理,相關資料應妥善保管。
第六條 舉報獎勵所需資金按程序納入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年度預算,接受審計監督和財會監督。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七條 獎勵舉報人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違規線索,并提供了有效證據;
(二)舉報事項事先未被糧食和儲備部門掌握,或者雖有所掌握,但舉報人提供的情況更為具體詳實;
(三)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
(四)舉報事項屬于糧食和儲備部門職責的;
(五)舉報人愿意得到舉報獎勵,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等;
(六)其他依法依規應予獎勵的必備條件。
第八條 舉報獎勵按以下規則發放:
(一)同一違法違規行為由兩個及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次序以糧食和儲備部門受理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
(二)兩個及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違法違規行為的,按同一舉報獎勵;
(三)舉報人就同一違法違規行為多處、多次舉報的,不予重復獎勵;
(四)經由舉報線索調查發現新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違法主體的,不予重復獎勵;
(五)上級糧食和儲備部門受理的跨區域舉報,交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糧食和儲備部門參與調查處理的,由作出行政處罰的糧食和儲備部門負責獎勵。
(六)糧食和儲備部門沒有行政處罰權的,受理舉報、依法依規查清違法事實后,移交其他部門做出行政處罰的,仍由糧食和儲備部門負責獎勵。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人為糧食和儲備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職責人員的;
(二)在收到舉報前,政策性糧食違法違規行為人已主動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員的違法違規事實,或者在被調查處理期間檢舉揭發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糧食和儲備部門對舉報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前,舉報人主動撤回舉報的;
(四)舉報人身份無法確認或者無法與舉報人取得聯系的;
(五)在收到舉報前,相關政策性糧食違法違規行為已進入訴訟等法定程序的,或舉報事項已被發現且正在整改或者已經整改完畢的;
(六)舉報事項不屬于糧食和儲備部門職責的;
(七)其他依法依規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十條 糧食和儲備部門綜合考慮查實違法違規行為的危害程度、對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線索質量以及行政處罰罰款金額等因素,給予作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3%以下的一次性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15萬元,最低不少于1500元。其中,省級獎勵金額按以下標準累進計算:
(一)罰款金額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部分按3%給予獎勵,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獎勵;
(二)罰款金額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部分,按2%給予獎勵;
(三)罰款金額100萬元以上部分,按1%給予獎勵。
第四章 獎勵程序
第十一條 對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作出最終處理決定后30個工作日內,由查處舉報的糧食和儲備部門啟動獎勵程序。
第十二條 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在啟動獎勵程序后15個工作日內審核舉報人信息和舉報內容,提出獎勵建議。
第十三條 獎勵建議經糧食和儲備部門集體研究,作出獎勵決定。
第十四條 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在作出獎勵決定后10個工作日,通過電話、EMS信件等形式告知舉報人獎勵事宜。告知日期以撥通電話日期、信件寄出日期為準。舉報人提供的聯系方式無效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五條 舉報人應當在收到領取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明辦理身份確認手續,領取獎勵。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須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聯名舉報的舉報人應當推舉一名代表持所有舉報人授權書辦理身份確認手續,并自行進行內部分配。
舉報人對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以在獎勵決定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實施舉報獎勵的糧食和儲備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舉報人放棄獎勵的,終止獎勵程序。舉報人逾期未辦理身份確認手續的,視為主動放棄。
第十六條 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辟便捷的兌付渠道,便于舉報人領取舉報獎勵資金。
舉報獎勵資金原則上應當使用非現金的方式兌付,按國庫集中支付規定辦理。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發放舉報獎勵資金時,應當嚴格審核把關,嚴肅財經紀律。
舉報獎勵資金發放后,發現存在以偽造材料、隱瞞事實等方式騙取舉報獎勵的,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領取獎勵的情形,發放獎勵的糧食和儲備部門查實后有權收回舉報獎勵,并依法追究當事人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舉報人應當對舉報內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捏造、歪曲事實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應當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身份等相關信息。糧食和儲備部門相關工作人員泄露舉報人信息的,依規依紀依法給予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加大對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工作的宣傳力度,拓寬涉糧違法違規問題舉報渠道,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部門舉報電話、網上舉報電子郵箱、通信地址等,充分調動人民群眾參與政策性糧食監管的積極性。
第二十一條 各市、縣(市、區)糧食和儲備部門、財政部門可參照本細則,結合實際,制定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和具體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