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和恢復我省漁業資源,維系水生生物多樣性,促進漁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農業農村部關于實行海河、遼河、松花江和錢塘江等4個流域禁漁期制度的通告》(農業農村部通告〔2019〕1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林蛙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農辦漁〔202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在全省范圍實行禁漁(捕)制度。現將禁漁(捕)期要求通告如下:
一、禁漁(捕)范圍及時間
(一)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
1.嫩江、松花江干流及其所屬支流、水庫、湖泊、水泡等水域為77天,自5月16日12時至7月31日12時。
2.黑龍江、烏蘇里江干流及其所屬支流、水庫、水泡等水域為55天,自6月11日0時至7月15日24時,10月1日0時至10月20日24時。
3.綏芬河干流二號橋以下及瑚布圖河干流水域為83天,自5 月10日0時至6月30日24時,10月1日0時至10月31日24 時。
4.其它水域為55天,自5月16日0時至7月9日24時。
(二)林蛙
全省境內野生林蛙種群的禁捕時間為全年;林蛙人工增殖群體捕捉實行專項(特許)捕撈管理,禁捕時間為6月15日0時至8月1日24時。
二、禁漁(捕)要求
(一)在禁漁期內,禁止除娛樂性垂釣之外所有作業方式。嚴厲打擊一人多桿、一桿多鉤等以營利為目的的生產性垂釣作業行為。
(二)禁漁期漁船、漁具要全部撤出作業場所(灘地),漁船實行集中管理,專人看管,不能集中管理的要實行船機分離、船上岸、網入庫等有效措施,實現漁船源頭管控。尼爾基水庫等禁漁期存在差異的交界水域,要加大作業漁船管理力度,對方水域禁漁期間要嚴禁到對方水域作業。
(三)禁漁(捕)期因教學、科研、增殖放流等特殊需要從事捕撈作業的,以及在增養殖水體開展捕撈活動的,須經省級漁業漁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開展。
(四)禁漁期禁止銷售野生水產品。禁漁期銷售水產品的需提供來源及購買收據等證明材料。林蛙禁捕期禁止銷售林蛙,非禁捕期銷售林蛙要提供林蛙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或相關證明材料。銷售全人工養殖林蛙的市場主體要持有漁業漁政主管部門開具的證明。
(五)對于違反禁漁(捕)期規定的行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相關規定依法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三、舉報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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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農業農村廳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