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政府立法規劃》和《天津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計劃》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全會精神,深學深用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天津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市委部署要求,著力提高政府立法質量,服務全市大局,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立法,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強立法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以良法促發展、促改革,保安全、保民生,為扎實推進高質量發展“十項行動”,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大都市、奮力譜寫中國式現代化天津篇章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將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立法工作的全過程和各方面,嚴格落實請示報告制度,立法過程中凡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重大事項等,要按照規定向市委請示報告,按照市委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立法工作,確保政府立法始終保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堅持立法為民。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緊扣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人民群眾關切,將著力點更多放在解決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制度性突出問題上,放在更好適應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上,使每一項立法都能夠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擁護、經得起實踐檢驗,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堅持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對于改革事項,實踐經驗比較成熟的,及時啟動相關立法程序。對與上位法相抵觸、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制度規定,及時啟動修改、廢止程序。通過立法凝聚社會共識、推動制度創新、引領改革發展,確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為加快本市高質量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四)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科學分析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把調查研究作為必經環節,對立法中存在分歧的重大問題做到不調研不決策、先調研后決策。積極開展立法協商,充分發揮市政府法律顧問和智庫專家作用,保證制度設計的專業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堅持民主立法、開門立法,將全過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貫徹落實到立法工作的全過程和各環節,擴大公眾有序參與,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健全公眾意見采納反饋機制。堅持良法善治,著力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
(五)加強立法協調。立法草案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起草部門應積極溝通并書面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情況和存在問題應在向市人民政府報送的草案送審稿中作出說明;在重大問題上存在較大分歧的,要提出處理意見,向市人民政府請示或者報告。市司法局要加強與市人大常委會、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市委辦公廳相關部門的匯報溝通,跟蹤了解各部門立法進度,切實加強組織協調。
(六)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對列入計劃的審議項目,各起草部門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確進度、落實責任,高質量按時完成起草任務。起草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要對本部門立法工作負總責,帶頭抓部署、抓協調、抓督辦。不能按時完成起草任務的,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說明;不符合要求的草案送審稿,由市司法局退回起草部門重新研究。承擔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起草任務的部門,對于《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政府立法規劃》中2024年未安排提請審議的項目,要提前開展立法調研工作,形成階段性成果,于2024年10月底前向市司法局報送調研論證報告。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新任務,需要對立法項目進行調整的,有關部門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4月12日
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政府立法規劃
一、地方性法規項目
以市人民政府為提案機關的地方性法規項目,按照市十八屆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執行。
二、市政府規章項目
第一類項目:安排審議項目,條件比較成熟或者本市改革發展迫切需要,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規章草案(7項)
第二類項目:預備審議項目,有一定工作基礎,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比較成熟時提請審議的規章草案(12項)
第三類項目:調研項目,立法條件尚不完全具備,需要繼續調研論證的立法項目(7項)
天津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計劃
一、地方性法規立法項目(9項)
二、市政府規章立法項目(2項)
附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政府立法規劃》和《天津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計劃》的通知》全文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