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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農業農村局等3部門關于進一步落實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銜接工作的通知 (泉農規〔2024〕2號)

   2024-04-10 917
核心提示:為深入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關于承諾達標合格證、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以及福建省農業農村廳、海洋與漁業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下發的《關于做好貫徹落實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銜接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農業農村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開具使用承諾達標合格證/追溯憑證的通知》精神,共同做好實施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相關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各縣(市、區)、泉州臺商投資區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關于承諾達標合格證、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以及福建省農業農村廳、海洋與漁業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下發的《關于做好貫徹落實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銜接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農業農村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開具使用承諾達標合格證/追溯憑證的通知》精神,共同做好實施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相關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執行主體

全面實施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是推進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內容,明確了食用農產品“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質量安全各方責任及可追溯。它要求上市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除特別注明外,包含食用水產品,下同)必須持有承諾達標合格證、追溯憑證等質量安全憑證;食用農產品流通、食品生產環節等對承諾達標合格證/追溯憑證有查驗義務,強化了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有機銜接。

(一)承諾達標合格證/追溯憑證開具主體:轄區內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畜禽屠宰廠(場、點)以及農戶,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個人。

(二)承諾達標合格證/追溯憑證查驗主體:農產品批發市場、零售市場、農產品銷售者、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企業和集中用餐單位食堂。

二、開具要求

(一)承諾不使用禁用農藥、獸藥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規農藥、獸藥殘留不超標等。

(二)合格證應載明農產品名稱、產地、數量、生產單位、承諾內容、承諾依據、開證日期等信息。其中承諾內容放在承諾達標合格證/追溯憑證的上部,以醒目方式展示,中部為承諾依據,下部為基本信息,承諾依據要由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勾選。

(三)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附加承諾達標合格證/追溯憑證等標識的,須經包裝或者附加標識后方可銷售。

(四)散裝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以購銷同一品種同一批次為單位出具承諾達標合格證/追溯憑證,實行一批一證,隨附農產品流通。承諾達標合格證/追溯憑證的購貨方名稱應當按照購貨方的營業執照或身份證名稱填寫。

(五)酒水、面、糧油、腌菜、肉制品等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無需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

三、開具辦法

(一)轄區內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畜禽屠宰廠(場、點)入駐福建省食用農產品(水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與一品一碼追溯并行系統(以下簡稱“并行系統”),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家庭農場、畜禽屠宰廠(場、點)應當執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保證其銷售的農產品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并根據質量安全控制、檢測結果等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追溯憑證,推動福建省食用農產品(水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與一品一碼追溯平臺將承諾達標合格證/追溯憑證信息推送至福建省食品生產經營追溯管理系統。

(二)鼓勵和支持農戶銷售農產品時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農戶銷售農產品時,到鄉鎮承諾達標合格證/追溯憑證服務站點、村級農產品質量安全服務站點或自行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

(三)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個人,應收取、保存承諾達標合格證/追溯憑證或其他質量安全合格證明,通過拍照、留存原件或復印件等方式保存至少二年;對其收購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混裝或分裝后銷售的,應該依據收取的承諾達標合格證/追溯憑證或其他質量安全合格證明,并根據收購后的自我質量安全控制或檢測結果等,入駐“并行系統”,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追溯憑證,推動福建省食用農產品(水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與一品一碼追溯平臺將承諾達標合格證/追溯憑證信息推送至福建省食品生產經營追溯管理系統,如實做好開具記錄,記錄至少保存二年。

四、食用農產品入場查驗和進貨查驗要求

(一)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包括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應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對進入市場的食用農產品加強入場查驗,對于福建省內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畜禽屠宰廠(場、點)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個人,通過福建省食品生產經營追溯管理系統查驗確認并留存承諾達標合格證/追溯憑證等產品質量安全承諾達標合格證/追溯憑證;對于省外供貨經營戶,應當場查驗其銷售憑證和相關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并上傳到福建省食品生產經營追溯管理系統;對于當地農戶,應查驗其承諾達標合格證或食品安全檢測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承諾達標合格證/追溯憑證等產品質量證明的,須進行抽檢或快速檢測,檢測合格方可入市銷售。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的追溯信息應當上傳到福建省食品生產經營追溯管理系統。

(二)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企業和集中用餐單位等,應依法依規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對采購的食用農產品加強進貨查驗,鼓勵優先采購附具承諾達標合格證/追溯憑證的食用農產品。鼓勵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在攤位(柜臺)明顯位置主動展示承諾達標合格證/追溯憑證;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依法加強對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管理,對平臺上食用農產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查驗。

五、規范展示使用

農業農村部已經明確將實行承諾達標合格證、追溯管理作為部主辦或部省共同主辦的全國農業展會參展的前置條件,各地要做好參展生產經營者資格把關工作,重點檢查所參展的食用農產品是否有粘貼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生成的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追溯標簽,來自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市)的參展產品包裝上是否明確標識“產自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市)”等相關字樣,確保參展推介的食用農產品規范帶證。鼓勵網絡交易平臺上的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在首頁或產品銷售頁面明顯位置主動展示承諾達標合格證/追溯憑證等信息。

六、建立健全問題通報協查機制

(一)各地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通過編印送發、張貼《達標合格農產品亮證行動告知書》等形式,開展普法宣傳,督促其落實法定主體責任、增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推動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順利實施。

(二)各地農業農村部門、海洋與漁業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依據職責分工,對承諾達標合格證/追溯憑證的開具、收取、保存、查驗等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建立問題通報協查機制。農業農村部門、海洋與漁業部門通過風險監測、監督抽查等手段,對開具了承諾達標合格證/追溯憑證的食用農產品開展跟蹤檢查,發現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具的承諾達標合格證/追溯憑證存在虛假信息或者附帶的承諾達標合格證/追溯憑證的食用農產品不合格等問題,應及時將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流向信息通報當地的市場監管部門。同時,還應對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臺推送的農產品流向信息開展比對核查,對未落實批批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追溯憑證的生產主體、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個人開展現場核查。市場監管部門通過監督抽查、抽檢發現承諾達標合格證/追溯憑證存在虛假信息或者附帶承諾達標合格證/追溯憑證的食用農產品不合格等涉及承諾達標合格證/追溯憑證的問題,應當及時通報當地農業農村或海洋與漁業部門。農業農村或海洋與漁業部門接到通報后,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調查處置。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及時查處;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按照《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及時移交有權管轄機關查處。相關調查處理結果要及時反饋市場監管部門。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泉州市農業農村局   泉州市海洋與漁業局   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5日

附件下載

   QZ00122-0300-2024-00044.pdf




 
地區: 福建 泉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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