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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北省多元化解糾紛條例》等六部法規的決定 (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8號))

   2024-03-29 688
核心提示:《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北省多元化解糾紛條例〉等六部法規的決定》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24年3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北省多元化解糾紛條例〉等六部法規的決定》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24年3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3月28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北省多元化解糾紛條例》等六部法規的決定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對下列六部法規作出修改:

一、河北省多元化解糾紛條例

(一)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開展行政調解、行政裁決,支持、指導和監督本系統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的工作。”

(二)將第三十九條修改為:“行政復議機關對當事人提起的行政復議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依法受理并可以依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并告知當事人救濟途徑。”

二、河北省標準化監督管理條例

將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后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三、河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

將第五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當事人對監督檢查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后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四、河北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

刪除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五、河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受處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六、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辦法

刪除第十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和條序調整后,重新公布。




 
地區: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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