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局:
按照《福建省司法廳關于印發開展涉及民營經濟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閩司〔2023〕122號)要求,經研究,決定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基準(試行)》作出修改
1.將第一條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
2.將第九條中“當實施了一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同時違反了兩個以上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適用效力等級高的規定進行處罰,若效力等級相同,可以適用處罰較重的條款”修改為“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二、對《關于強化九龍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的實施意見》作出修改
將“一、全力以赴控制畜禽養殖業面源污染”中“(二)禁養區以外的現有養殖場,2009年底之前應采取立體種養模式或采用零排放養殖技術,逾期未按要求完成并達標排放的,由當地政府負責組織關閉”修改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生態環境廳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