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自貢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自貢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7日
自貢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自貢市知名商標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鼓勵自主創新,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自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名商標是指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知曉,并依照本辦法規定予以認定的注冊商標。
第三條 自貢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自貢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自貢市知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級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應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做好自貢市知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工作。
第五條 自貢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遵循自愿、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各級政府應鼓勵商標所有人提高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維護商標信譽,爭創知名商標。
第二章 申 請
第六條 申請認定自貢市知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的住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申請人為注冊商標所有人或者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使用并授權申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該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連續使用兩年以上且商標權屬無爭議;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含服務,下同)在本市同類商品中質量和服務優良、穩定,具有較高市場聲譽;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兩年(復審三年)的產量、銷量、銷售額、納稅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內領先;
(六)商標所有人、使用人注重對商標的使用、管理和保護,各項管理制度健全;
(七)申請人近兩年(復審三年)無故意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有權行為及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 商標權利人自愿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認定申請,填寫《自貢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經法定機關簽章的身份證件或登記證件復印件;
(二)商標注冊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使用該商標近兩年(復審三年)的產量、銷量、銷售額、納稅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及在本市行業同類同檔中的排名情況;
(四)該商標的使用、管理、自我保護情況。
申請人提交的上述文件和材料必須真實可靠。申請人可以將文件和材料交所在的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直接交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章 認 定
第八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成立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并負責其日常工作。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由法律、經濟、科技及相關行業的專業人員和有關監管執法部門人員組成,并不少于20人。
每次評審認定市知名商標,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各方面的專家中隨機確定不少于11人組成市知名商標認定組,集體行使認定職權。
第九條 自貢市知名商標按下列程序進行認定:
(一)申請人向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的,由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認為符合條件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薦;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推薦有異議的,可以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和實地考察,形成審核意見;
(三)市知名商標認定組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核意見,依據《自貢市知名商標認定審查標準》(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對申請認定的商標進行初審認定,并以投票方式表決,得票數超過參加認定人員三分之二以上為通過。
對初審通過的商標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30天,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異議。
(四)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予以認定。認定通過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并發給《自貢市知名商標證書》和牌匾。
自貢市知名商標的評審、認定工作,每年進行1次。
第十條 自貢市知名商標的有效期為3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需保持知名商標稱號的,應提前3個月申請復審。
第十一條 自貢市知名商標在有效期內,商標所有人可申請注銷其知名商標,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核準后予以公告。
第四章 保 護
第十二條 自貢市知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商品包裝、裝潢、說明書、交易文書、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自貢市知名商標”字樣,但應當標明獲得認定的日期。
非知名商標所有人不得擅自使用或者變相使用“自貢市知名商標”或與其近似的字樣。
第十三條 自貢市知名商標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受下列保護:
(一)在同類商品中,他人不得將與自貢市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以上要素組合作為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使用或者作為商標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
(二)在同類商品中,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自貢市知名商標相應商品所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與其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并足以造成誤認;
(三)自知名商標公告之日起,他人不得將與該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或字號使用(登記在先的除外)。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丑化、貶低自貢市知名商標。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條 自貢市知名商標所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貢市知名商標”名稱只能使用在被認定為知名商標時所核定的商品或服務上,不得擴大使用范圍;
(二)必須使用“自貢市知名商標”全稱;
(三)加強管理和保護,提高商品質量,維護知名商標的信譽;
(四)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標時,應依法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并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五)變更商標注冊事項的,應在核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后的商標注冊證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六)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自貢市知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自貢市知名商標”稱號,予以公告,并在2年內不得再申請“自貢市知名商標”:
(一)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認定自貢市知名商標的;
(二)商品質量下降,已不具備認定條件的;
(三)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
(四)未使用自貢市知名商標全稱的;
(五)知名商標持有人超越商標注冊核定的商品范圍使用“自貢市知名商標”字樣標識,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影響知名商標信譽的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撤銷該知名商標的建議或投訴。
第六章 紀 律
第十七條 凡涉及此項工作的有關人員,應當對申請人的有關資料妥善保管,并負保密責任。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在認定和保護知名商標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自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